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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强奸仅一人得逞,应如何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观点:轮奸时的强奸罪并非只存在既遂形态,认为只存在既遂形态的观点不仅违背“既遂模式论”这一通说.而且还导致将强奸罪加重犯的未遂作为基本犯的未遂予以处理的局面以及罪刑不相适应的结局。对轮奸既遂的认定仍然应受“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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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重犯中,基本犯与加重情节是平行、并列关系,二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加重情节(结果)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只有具备与否的问题,而不涉及既、未遂问题,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只与犯罪行为有关.加重犯的理论构造是"加重犯罪(情节加重与结果加重)=基本犯的形态(停止形态)+加重情节或结果".在这一结构下,加重情节或结果仅仅是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只有条件具备与否的问题;犯罪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基本犯的停止形态,随着基本犯停止形态的变化而交化.加重情节(结果)决定着最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是与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犯罪停止形态毫无关系和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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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4月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不满某城建监察中队强制拆除其家房屋,遂骑摩托车到该城建监察中队办公室内,故意拧开摩托车油箱盖,摇晃摩托车将汽油溅落在地板及该中队执法人员陈某的衣服上,一手抓住陈某衣服,另一手持打火机欲打火,在办公室内大喊:“今天要与你同归于尽。”,大吵大闹一个小时之久,后被赶来的警察当场制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虽然已将摩托车的汽油喷洒在地上和人的身上,但只是拿打火机起来威胁而已,并没有实施着手放火的具体行为,如果张某真的要实施放火的行为,依当时的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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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1岁,系安阳县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3岁,系安阳县人; 2000年4月20日晚10时许,李某、王某在安阳市某溜冰场遇到了曾与其有过一面之缘的吕某(女,17岁)、柴某(女,16岁),遂将吕某、柴某带到安阳县白壁镇某学校的学生宿舍,李某让王某找借口将柴某带走,并告诉王某“我要和她在这里‘办事”’(意即要和吕某发生性关系)。俟王某带走柴某后,李某在宿舍里对吕某亲吻、搂抱,吕某将之推开,并说:“你这人咋这样!”李某遂停止了对吕的侵犯并走出了宿舍。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走进屋里,始对吕搂抱、亲吻、遭吕推拒后,继用刀子威逼吕某脱掉衣裤,对之进行了奸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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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实属通说地位,但是在面对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共同犯罪,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通说产生了一定的疑问。本文试从上述疑问入手,阐述共同犯罪通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态认定上仍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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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一直广受学界关注,争议不断.本文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基本犯罪既遂而加重结果没有发生;其二,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本文以李某绑架案与陈某强奸案为例,来论证结果加重犯两种未遂形态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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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主要是基于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掺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对此无任何争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至于对"他人"、剥夺他人身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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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在理论界颇有争议是其是否存在未遂样态以及存在何种样态的未遂,本文试从其犯罪构成出发,对其未遂样态进行分析,在基于故意的加重结果未出现以及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而基本结果未达至既遂的情况下,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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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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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加重情节不影响罪质的有无,但影响罪质的轻重.加重情节并非一种单一的反映罪质和罪责加重的指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指标.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而不属于量刑情节.只有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情节具备,才能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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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广大读者参与案例研讨的要求,本期《业务顾问》刊发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例以及对案例分析的不同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研讨,阐明自己的观点。电子邮件地址:zgjc@mos.gov.cn(标题请注明“业务顾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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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一直是刑法理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首先分析了抢劫罪的客体,接着对抢劫罪的犯罪未得逞进行解读,最后分析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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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轮奸成立的标准应当是两人以上均实施了强奸行为,并达到了既遂。如果强奸着手以后,出现部分既遂、部分未完成的形态,应当在承认轮奸的前提下,认定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的存在。[基本案情]2012年10月26日晚,金某与朋友李某某(女)、刘某(三人均已成年)在安徽省某市KTV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唱完歌后,李某某要离开,金某以开房间聊天为由伙同刘某将李某某带至该市一宾馆。途中,金某与刘某商谋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三人进入宾馆后,金某让刘某下楼买避孕套,期间金某强行与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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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3):111-121
多次型加重犯是同种数罪通过法律拟制手段将其作为一罪并加重处罚的犯罪类型。在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多次型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论与否定论的观点一直争论不休。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中,多次型加重犯的"次"应以独立追究刑事责任为标准,并结合包括未遂情节在内的影响行为违法性的主客观因素对其可罚性进行判断。在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的情形中,应从刑罚裁量"面"与"点"的双重视角切入来认定。部分行为未遂的事实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应参考《刑法》第23条之规定,划定从宽裁量之"面",在此基础上,应遵循部分至整体的思路,综合考虑从宽之"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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