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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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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指由全体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且在缔约时不能贬损的那些国际法律规范,对此类规范的存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其最初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国家的缔约行为,但随后逐渐及于其它国家行为;国际法学说、条约及国际司法实践初步确认了某些具体的规则具有"强行法"规范的性质,但关于"强行法"的更为明确或具体的范畴问题,国际社会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因而在"强行法"规范的识别及具体适用上存在相当困难;经过深入的国际法理论研究和有力倡导以及长期的国际法实践的推演,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更有可能通过习惯国际法的方式加以产生;在条件成就时,再由习惯国际法规则演变或制定为条约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2.
<正> 强行法(jus cogens)或称绝对法、强制规律,在国际法上,它是指一组不容违背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原则或规范,从而使任何与这类原则或规范相抵触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归于无效。这一概念出现在国际法上,曾经引起了广泛而持久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实际上集中在两个问题之上,即(1)国际法中有没有所谓强行法规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2)它们是哪些具体的国际法规范?  相似文献   

3.
潘德勇 《北方法学》2012,6(1):125-133
条约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规定了强行法概念。国际法学者以强行法、对一切义务、国际罪行等的出现为根据,提出了位阶理论,主张国际法规范已经产生类似于国内法的"规范等级"。在实践中,位阶理论在确定国际法等级以及效力层次上的作用也极为有限。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指明某些义务具有基础性,而并不能证明强行法规范具有高于一般规范的效力。尽管如此,位阶理论的提出仍使特定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超出"同意",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条约义务与国际社会根本义务相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蔡高强  刘健 《河北法学》2004,22(4):116-119
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组成。在欧盟内部,欧盟法可以直接适用,具有直接效力,并处于优先地位。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既不同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也不同于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关系。欧盟成员国各自适用欧盟法的实践,反映了欧盟法独特的适用方式,表明国际法日益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主权国家自觉灵活适用国际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国内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丰富与发展。  相似文献   

5.
本文是前苏联著名国际法学家童金教授生前最后一篇文章。它在苏俄国际法学上将产生重要影响。 前苏联的国际法学曾独树一帜,其理论体系形成了所谓的苏联学派。该学派特别强调条约的作用,认为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或者说基本的渊源,但对国际习惯则评价不高。在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上,苏联委员甚至斥责习惯法是落后的,是白人和少数大国统治时代的产物。这种褒条约贬习惯的态度,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一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进入了以条约的形式编纂的时代。另一方面,新国家或新政府,基于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的考虑,不愿受带有西方烙印的国际法遗产的约束,条约则由于是国家明示同意的产物,自然受到欢迎。 然而,这一学说在法理上存在着问题。国际法一词的含义,指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对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有约束的效力。而条约,按照“条约不及第三国”这一公认的原则,是不能约束非当事国的。如果说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或主要渊源,那就等于说来自条约的原则、规则具有国际法的普遍效力。这讲不通。从这一点考虑,不少西方学者坚持习惯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甚至唯一渊源。英国的 郑斌教授就认为,只有习惯才是国际法的唯一渊源,条约仅仅是国际义务而非国际法?  相似文献   

6.
晚近世界秩序条约的出现是国际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与传统双边条约相比,世界秩序条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条约以维护社会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条约实践开始弱化"主权同意"原则;条约的实施机制具有组织化和集中化趋势.世界秩序条约促使国际法发生了深刻结构变迁:国际法已经从"私法"性质逐渐过渡到"公法"性质;从主权本位逐渐过渡到社会本位;国际法律秩序开始宪政化.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4,(4):146-153
诚信是人类法律文化或文明的共同财产,广泛适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实然国际法体系中,诚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它是世界各大法系甚至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其次,它构成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再次,它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一般性、普遍性和至上性。最后,它构成条约的基础和核心,尤其贯穿于条约的谈判、解释和实施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8.
在有关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的国内法制度中,有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的,也有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的.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但各国可以利用条约保留机制处理国际条约与宪法或法律的冲突.在国际关系中,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削定或实施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产生国际责任.关于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在其本国国内的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背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违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或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得克减保障义务的强制性条款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应当是自始无效的.  相似文献   

9.
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和实践界长期高度重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一些国外的学者也曾对此进行专门阐述.然而,在国际法的实践、特别是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却很少被专门提及,处于一种迷失状态.通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对比,可以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存在着在法律渊源的列表中未能被正式规定的缺憾;通过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近期被高度重视的“强行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纯政治血统是其在国际法整体上趋向专业化、技术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道德驱动的政治决议与技术掩盖的利益导向进行博弈,后者取得了优势.然而,从未来出路看,具有权衡特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指引、协调、整合的作用,满足国际法未来健康发展进程的需求,故而应赋予和提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中国作为国际法的后发国家应继续高度重视并倡导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国际知识产权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 ,国际知识产权法 ,作为一种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主要渊源 ,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合作法律形式的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已经形成。它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 ,既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又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4,(4):154-163
目前的区域贸易协定常常借鉴、模仿WTO条约语言,在对这些纳入了WTO条约语言的区域贸易协定进行解释时,WTO判例法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WTO法及其判例中的某些解释满足了习惯国际法形成的条件,它们有可能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从而被区域贸易协定仲裁庭适用。即便WTO法及其判例中的某些解释形成习惯国际法存在困难,一些国际仲裁庭在解释区域贸易协定时,已将WTO判例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d项中的"司法判例"加以考虑。中国签订的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也有不少纳入了WTO条约用语,我们有必要立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原则,把WTO解释和类似于WTO条约语言的协定解释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2.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二者在渊源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动,而这种变动将一直持续并始终代的特征。本文对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特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欲从法和非法律因素这两个角度探讨二者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  相似文献   

13.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本文主要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来阐述国际法渊源,并拓展到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相似文献   

14.
李伯军 《时代法学》2004,2(3):13-24
在今天 ,随着国际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 ,条约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 ,一部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同时也是一部条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由于条约具有能够快速、及时、明确地确定各类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优点 ,条约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上的最重要的渊源。另外 ,条约不但是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换的主要工具 ,而且成为国际法主体解决彼此之间各种争端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最后 ,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既是对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又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但是 ,另一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 ,条约也存在诸多不大可能克服的缺陷 ,如条约的非普遍性、条约执行的非自动性以及条约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等等。  相似文献   

15.
日本政府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仅在程序上属于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而在内容上不能违法相关国际法。日本作为侵略战争的发动国而承担限制交战权的国际责任,乃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强行法的共同要求,日方擅自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日本限制集体自卫权,乃是以限制主权的方式承担其所犯下的战争罪行的国家责任的合理方式。日方意欲通过某种国内法上的运作摆脱其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不仅再次违反了国际法,而且必须为此承担更为严重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6.
进入21世纪,随着各国之间广泛的交往,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数量也迅速增多。国际条约在国际法范围内遵循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但在各个国家内部,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各国的对待态度却不相一致,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在我国,从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可以看出,国际条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地位。与此同时,在《民法通则》、《海商法》中都规定了当与条约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条约。这说明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国际条约优先。  相似文献   

17.
<正> (一)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国际法院适用:"(一)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四)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这些被列举的渊源,强调双方同意的国际法义务的基础。这种强调所产生的逻辑结果是,一个国家只受它已明确接受的法律的约束。但国际法的某些基本原则,不管它们的渊源  相似文献   

18.
本文主要分析了流行的几种国际法主体理论,指出传统的以国际关系参加者为要件的国际法主体理论已经难以全面解释所有国际法律现象,应该主要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分析国际法主体问题。既然国家可以协议创造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国家可以通过条约形式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义务从而使个人在此范围内成为部分国际法主体。本文最后结合中国的条约实践得出中国倾向于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赋予个人以直接条约权利义务承认个人为此范围内的国际法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犯罪与强行法两者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很多情况下,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作为追究国际犯罪法律依据的国际强行法规范,必须是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共同遵守,表现为通过国际造法程序签订的各国承诺信守的国际条约。  相似文献   

20.
条约在中国内地与港澳台适用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享有部分缔约权。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区不能直接适用 ,其地位低于制定法。澳门特区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是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 ,条约地位优于澳门本地法。台湾法院将条约视为特别法 ,可以直接适用。中国缺少宪法性规范来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在中国内地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 ,中国亟需确立有关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宪法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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