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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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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波 《法制与社会》2010,(20):112-113
交通肇事罪是特殊的过失犯罪,事故责任是确定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罪的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的采信,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往往导致扩张认定交通肇事罪。本文拟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本质的探究,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论述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评价的责任因素,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范畴责任因素;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严格区分责任等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
李朝晖 《法学》2014,(3):143-150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仍显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将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替代犯罪实行行为的判定,以结果责任方式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上述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打击面。正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的具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应当严格依据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条件来确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合理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科学合理适用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酒驾、超速等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同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4.
刘源  杨诚 《法学》2012,(4):156-160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且不存在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论,认为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且肇事者与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为妥,在对被强令违章驾驶的驾驶员的处理上,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相似文献   

5.
不少国家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仅可由实害犯构成,也可由危险犯构成。即过失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实质损害。如车船颠覆、他人死亡等危害结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虽未造成车船颠覆或他人死亡等实质损害,但使交通工具或他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强调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坚持限制、从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原则,故赋予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以结果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危害结果的理解和认定,常常成为具体适用这一条款的关键所在。如什么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基础且契合作为法的整体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7.
浅析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新刑法施行后,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司法实务界存在一些分歧意见,概括说来,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以肇事者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为前提;二是对于肇事以后逃逸的犯罪分子,是否一律适用情节加重犯的量刑档次;三是“因逃...  相似文献   

8.
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是反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两个案件分别被判处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不能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9.
高峰 《法制与社会》2011,(32):250-251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是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为法益保护要求而给予的一种特殊评价。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二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为明知行为本身的故意。在处理上需要注意分清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10.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果关系、路权原则是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应根据具体的交通安全法律条款而不应根据原则性的规定来认定.  相似文献   

11.
王波 《法商研究》2012,(4):95-102
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竞合而非共同过失,其归责的法理依据是"新过失论"。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学理论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存在现实的监督关系、未履行注意义务和存在因果关系三项条件。在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时坚持信赖原则可以避免不当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12.
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赖原则作为一种典型的分配注意义务原则,在过失责任的认定、分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存在发展亦有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本文对信赖原则及其发展、信赖原则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在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的体现以及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与界限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目前责任认定存在由公安机关主导,法院的审判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的弊端,指出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可由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而无须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情来具体认定。应该在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有限度地、慎重地适用信赖原则,以免信赖原则轻而易举的成为加害者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纯 《时代法学》2011,(5):4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而在刑法上做出的调整,以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本罪在行为上包括竞驰型和醉酒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此外,本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入罪门槛过低,资格刑缺失等,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孟喆 《法制与社会》2012,(6):29-31,38
交通事故的碰撞过程是一个瞬间完成且复杂的动力学过程.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难以准确,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混同现象的出现.而国外在处理交通犯罪问题中所倡导的信赖原则理论,在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合理认定与分配行为人刑事责任方面收效明显,值得我国加以借鉴.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且适用信赖原则能够更加合理地解决我国当前交通肇事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5.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要求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该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这一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对于认定犯罪是缺一不可的。但我国现行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及1997年10月即将实施的新刑法典,均对犯罪构成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突破了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要求,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当中此罪虽然不具备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只要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即可以彼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是刑法中的特殊的犯罪构成。对于这种特殊规…  相似文献   

16.
林琳  林颖瑜 《法制与社会》2012,(14):259-260
本文探讨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路交通管理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并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的分析、探求如何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证据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指出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落实刑法评价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相似文献   

17.
结果回避义务研究 兼论过失犯的客观归责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中外法学》2010,(6):871-884
@@ 对过失犯罪的考察,有多种进路.在德国,几乎成为通说的理论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考察过失犯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理论.因为以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犯认定的影响为核心,能够对过失的体系性地位、客观归责理论和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信赖原则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1]客观归责理论在日本也有一定影响.[2]最近两三年以来,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研讨在我国刑法学中也形成了一个热潮,大有离开客观归责理论就不能发展过失犯论之势.  相似文献   

18.
焦艳鹏 《法学》2012,(9):140-147
水上交通肇事的危害远远超出了道路交通肇事,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论和实践关注。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严重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细致的刑法规制十分必要。现行《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但关于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的司法解释在水上交通肇事中存在不适应。应根据水上交通肇事的特点及法益保护的需要,优化设置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标准。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之一,严重的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的,对它的探讨有助于使交通运输更好地服务于人类.本文首先讨论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其次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区分,最后对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20.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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