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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立法的不完善导致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而警察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也使其无法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不认可更使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举步维艰。因此,为有效干预家庭暴力应当明确立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标准及警察的执法权限和程序,并加强针对警察的反家庭暴力培训工作。  相似文献   

2.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过程中,警察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目前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需要法律的完善来保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警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与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对此,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强化宣传教育和进行警务改革的同时,当务之急是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相似文献   

3.
家庭暴力案件有不同于其他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警察在干预和处置过程中,常常面临着法律规定不明确、取证困难、受害人诉求模糊等诸多实际问题。文中从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入手,结合法律规定,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据及处置、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随着丹麦社会对妇女权益的关注 ,丹麦警察开始改变把家庭暴力作为家庭私事的做法 ,把防治家庭暴力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他们除了遵循国际法的基本精神外 ,还制定了国内法及相关操作规章 ,表明不容忍家庭暴力和帮助受害人的明确立场。同时丹麦警察转变了执法指导思想 ,在多机构合作治理家庭暴力的工作中 ,注意关心、尊重并切实帮助受害妇女 ,开展了有效的法律实践。丹麦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给我们的启示是 ,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工程 ;警察部门必须转变观念 ,研究工作方法 ,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中国警察代表团一行八人,应北欧亚洲研究所、丹麦人权中心和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所邀请,于2002年年初赴北欧访问,就丹麦、挪威警方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观念、法律、操作模式和经验等进行考察、交流。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全球性的妇女人权问题。丹麦和挪威的警察都强调: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丹麦妇女组织的一位学者说:“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丹麦已经走过来了”。哥本哈根Glostrup警察局首席警官约翰·布朗说:警察对家庭暴力从不管…  相似文献   

6.
家庭暴力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在我国,受传统文化以及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态度、认识和工作技巧等因素的影响,警察在家暴案件处置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调查显示,警察性别、所接受的相关培训以及单位领导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置的重视程度等因素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效果之间存在显著联系.在家暴案件处置中,由男女警察共同参与的处警组合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提升家暴案件办理的整体效果,公安机关应尽量安排男女民警共同参与此类案件的处置工作,将社会性别教育、家庭暴力处置技巧等内容纳入警察培训课程,并建立健全家暴案件处置考核制度.  相似文献   

7.
美国警察针对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预模式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美国,反家庭暴力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40多年的努力,美国警察进行了法律改革和文化变革,实施了针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逮捕政策,并在社区警务活动中确立了"社区为本"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使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与治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而使这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相似文献   

8.
“受暴妇女综合症”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提出。“受暴妇女综合症”是对在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行为特征的一种概括,反映了受虐妇女在周而复始的家庭暴力环境中长期提心吊胆、忍辱偷生、自卑无助的精神状态。文章分析了“受暴妇女综台症”形成的原因,及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警察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的基本策略。  相似文献   

9.
田梅 《前沿》2010,(6):87-90
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的解决问题,涉及主体介入的任务与权力范围等问题。我国现在的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意识、法律法规及运作模式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仍缺少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法律来确定警察机关介入的程序、介入过程中的职责等。警察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涵义及警察机关介入的现状的反思,从协调矛盾为根本、取证工作为重点、积极介入与有限介入相结合为方式及极度危险之下保护责任为例外等四个角度提出完善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当然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对家庭暴力问题未作规定。过去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涉及家庭成员的私权利,政府等部门难以采取强制手段来制止家庭暴力。有的认为即使法律规定法院、警察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予以救济,救济的效果也不好。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引起各国重视。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有的国家建立妇女庇护所等妇女、儿童援助机构,保护妇女、儿童的安全。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法律,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警察等部门要求保护,制裁家庭暴力的实施人。如英国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规…  相似文献   

11.
主持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已经列入了2012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公民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立法措施,也是全国妇联以及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等社会组织多年不懈努力的成果。反家庭暴力立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制定一部国家基本法层面综合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应当涵盖对家暴行为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矫治、制裁等各种法律手段,是一个由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和司法干预共同组成的立体框架。为了进一步阐述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我们邀请了国内多年从事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不同专业的法学专家,用笔谈的方式,一方面对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等宏观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另一方面,对于关乎家庭暴力性质及适用范围的家庭暴力概念、应如何设置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以及如何在中国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保护令,以增加克减和根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法律措施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度的思考与探讨,并期望以此笔谈抛砖引玉,与各位学者、同仁进行交流。  相似文献   

12.
家庭暴力法律事实在民事裁判中普遍存在难以认定的现象,需要引入警察作为辅助性力量参与其中。通过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相比较,尝试在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构建警察先行判断制度,以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能力,减轻法官的负担。文章认为警察先行判断制度应与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告诫制度相衔接,进而对配套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初步思考。  相似文献   

13.
公安教育是适应性教育,开设的课程应该是广域性课程。可把警察科学分解的“警察与政治的关系”、“警察与社会的关系”、“警察与物质技术的关系”和“警察与信息情报的关系”几大知识模块,组合成学科群,从而开课相应的课程。  相似文献   

14.
论反家庭暴力行为中的警察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警察介入家庭暴力行为时的关键职能在于防止家庭暴力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点: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教育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帮助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在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过程中警察权力的立法要立足我国的国情,不能盲目求快、求多,要在严格执行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再进行必要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5.
刘萍 《桂海论丛》2005,21(2):86-88
家庭暴力是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够和家庭暴力立法的滞后。尽快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是控制家庭暴力最迫切而有效的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16.
姜虹 《公安教育》2010,(11):42-45
<正>一、了解有关家庭暴力的基本问题(一)认清家庭暴力的本质警察在长期的工作中,发现导致家庭暴力(简称家暴)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为一方爱唠叨,因为一方不善于安排家庭生活琐事,因为一方对外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7.
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警察的社会角色一直被视为只负责社会以法律的形式对他们提出的要求,只负责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刑事案件,使其对家庭成员间丈夫殴打妻子或恋爱双方发生的男性殴打女伴的行为等都视为"家庭事端或麻烦"等而从不过问.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家庭暴力视为犯罪行为.警察作为制止犯罪的主要力量也被要求对家庭暴力作出反应.许多国家的警察部门为此开始警务改革,基点是警察不仅仅是执法者,更重要的是社会的服务者.  相似文献   

18.
论新时期的警察心理素质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心理素质在警察素质中具有重要地位。警察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健康、心理压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基本心理素质等方面。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我国在警察心理素质培养方面还应注意完善工作机制,开设必要的心理训练课程,改变观念。  相似文献   

19.
我国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种法律。公安反家庭暴力工作存在公安教育缺失、公安工作缺失和干预技能缺失。专门立法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必由之路,也是公安反家庭暴力工作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专门立法十分有利于全社会,包括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深入认识,十分有利于提高反家庭暴力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十分有利于解决实际干预中"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为文明社会所不容。1995年在中国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代表大会上,“家庭暴力”首次被列为全球12项重点问题之一。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制定相应的法律,将家庭暴力视为一种犯罪行为,通过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和制止。这已是一种社会共识:即对他人身体的伤害(虐待)是违法的。不管这种攻击发生在何种场合,也不管受害者是否是亲属,只要你向你的伴侣或家人施加暴力,你就将被逮捕和被起诉。社会要通过警察、法庭和有关法律规定向家庭暴力者说“不”! 在90年代中期,英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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