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既应依据形式要件,也要依据实质要件。格式条款不仅会出现在消费合同中,还可能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认定,要在把握立法者用意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格式条款的适用条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契约正义原则谨慎判定格式条款效力。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有效性指合同约束当事人以及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效果。合同按其效力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对合同效力的最终约束是法院的可执行性(Enforceable)。有效合同受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肯定和支持,无效合同必然受到否定。民法是对合同有效性的直接规定者,合同效力问题在大陆法系上属于债务的效力问题。《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了合同有效的要件:负担债务的当事人的同意、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约束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从合同主体的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常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的规范性质产生认识分歧,其根源在于混淆了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的属性。在组织法逻辑视角下,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制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进而追究违信责任,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在契约法逻辑视角下,对自我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运用代理制度中的自我代理行为和代理权滥用规则认定为合同效力待定。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对我国公司法上忠实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采取交易公平性原则,同时赋予程序性法律要件即举证责任移转。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区分的目的在于划清法律规则的调整场域,防止越俎代庖,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现行法律对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未作认定、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具体计量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不能一味地将其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应当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个案的特殊情况来分析判断。快递服务合同损失的计算以过错与否为标准,分别从保价与未保价的情况下分析,在保价情况下以足额赔偿为基础,发挥保价条款的设立的作用。在未保价情况下,根据快递服务公司的过错给予适当的赔偿。  相似文献   

5.
只有明晰了《公司法》涉及公司担保能力、内部审议程序条款之规范性质及规制对象,才可能为公司对外担保尤其是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判定奠定认定依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为效力性强制规范,第3款为取缔性强制规范。《公司法》第16条规制的对象为公司内部决议而非担保合同,二者为各自独立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补办登记的婚姻,笔者认为是指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对于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的效力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婚姻(借鉴《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效力待定的有关规定),如补办登记后,则婚姻有效,效力从开始符合婚登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1、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借鉴《合同法》中有关效力待定的规定。2、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夫妻)关系只有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交往中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当事人预先通过合同免责条款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配,体现了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但由于文字、技术或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契约地位的不平等,而需要对争议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以平衡利益.免责条款要在合同整体中加以解释,对于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在此理应适用,但因其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还需考虑一些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8.
GATS国民待遇条款缺陷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国民待遇原则引入服务贸易领域,是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GATS国民待遇条款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其适用的效力,使其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本文在简要介绍GATS国民待遇条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对其缺陷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人寿保险合同把保险人对于自杀导致死亡的情形列为免责,但存在诸多争议。自杀条款之创制,调和了"危险发生不确定性"和"目的说"的理论冲突;自杀免责期间的制度设计,旨在预防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具备的以取得保险金为目的的自杀风险;当人寿保险合同复效时,自杀免责期间不宜重新起算;保险人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情形不免责的规定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0.
何文杰 《求索》2023,(6):133-144
《民法典》对折价补偿和无效、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为我国劳动合同效力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提供了比较法上的视角。事实行为—事实劳动行为—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为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后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及由法官按照一定原则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了理论指引。结合劳动合同的特性,可对我国劳动合同效力制度作如下完善:构建无效、有效、可撤销(可变更)三种效力形态;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明确规定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无效一般可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必要时可排除适用事实劳动关系规则;完善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废除无效劳动合同可被解除的规定;明确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主动查处无效劳动合同的职责。  相似文献   

11.
所有权保留是对移转所有权设定特定条件的法律制度,它既有物权性又有债权性,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有机结合。所有权保留一般由出卖人提出,并经买受人同意而成为合同的条款,所有权保留意思表示的方式以明示为限,在公示方法(成立要件)上,拟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为宜。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包括买受人的期待权、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内容。  相似文献   

12.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三类。我国《合同法》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规定并不十分明确。通过对其概念和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分析,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应该采取无效说更为科学和合理。  相似文献   

13.
弹性条款是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的,规定了框架性构成要件或者价值元素,需要进行价值填充,可以进行扩大或者限缩解释的法律规范。设置“弹性条款”,无疑可增加公司法弹性适用的空间。但对于新公司法中诸多弹性条款的规定,法官如何进行自由裁量,司法干预的程度和限度又将如何取舍,又是学界应当直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浅析合同效力的根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大法系国家对合同效力的根源有不同的认识和规定,但无论何种认识和规定,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国家均注意到了“合意”的物化性,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志的介入。我国学理界很少探究合同效力的根源,但也并未仅仅将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合同效力的根源,而是在立法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成立+合法”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的根源。与先进的德日民法相比,我国合同法构筑的合同行为效力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相似文献   

15.
王鹤霏 《人民论坛》2012,(26):93-95
CISG中第十四条第一款同第五十五条有关合同效力条款的规则之间存在着冲突,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对"价格条款是否为合同有效订立的必要条件"的激烈争论,并导致了其在实际适用上的困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形成和国家间贸易活动不断发展以及商事规则日益趋同的今天,消除公约条款冲突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的颁布解决了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无效制度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问题。将批准、登记按其性质分为四类可以得知,只有第一类影响合同的效力,其他的登记只是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或公示要件,甚至仅起备案的作用,这就大大缩小了没有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范围。同时,《物权法》对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的选择,可以从更高的立法层面上全面理顺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然而,由于一些客观情况的意外出现,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研究这些客观情况的法律后果十分重要。本文认为,违反合同免责条件成就的前提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民法上的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存在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以及并非一方的过失所引起等方面。不可抗力的范围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8.
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随着免责条款的普遍使用 ,因免责条款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不公平免责条款必须予以规制 ,以实现在契约自由的体制下 ,维护契约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目前 ,免责条款的规制方式主要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消费者规制。每一种规制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势 ,但也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局限性 ,有鉴于此 ,我国应借鉴各国经验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 ,融立法、行政、司法等规制方式于一体的综合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19.
有关合同责任制度的论著甚丰,本文主要从合同责任的效力根源着眼,论述合同责任之强制执行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意思及法律规定的结合,体现着私法自治精神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之法政策的贯彻。  相似文献   

20.
传统观点认为,对于宽限期期满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仍未能缴纳保费,到底是合同效力中止,还是依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本文分析了宽限期期满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发展的两种可能性和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三种情形及这两种可能性对被保险人的影响,并进一步阐明了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的传统观点存在瑕疵,法律虽然规定此类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两种可能性,但到底发生哪种可能性,保险人并没有自由选择权,而应由合同本身来决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