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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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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主要讨论了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的内容,首先讨论了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的主要内容,其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其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然而,立法规定的粗略和理论研究的缺位导致了适用范围上的模糊,本文通过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得出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
本文在介绍英美法系有关可预见性规则的几个经典案例、及美国相关成文规则的基础上,对该规则加以了展开分析,讨论了预见主体、预见对象、预见时间、预见程度等基本问题,并引述了效英美法学家对该规则的评述。  相似文献   

4.
罗慧敏 《法制与社会》2012,(3):251-252,257
本文回顾了可预见性规则的发展轨迹,认为可预见性规则应以意思自治原则及诚信原则为理论基础,而在其具体适用上,应考虑预见的主体、时间及可预见的范围、程度等具体因素,并注意其适用的例外。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应用该规则排除非财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5.
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是各国法律普遍存在的一种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在比较相关国家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求能更准确地理解其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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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中,以侵权产品的总价值中可归功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贡献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分摊规则,有助于解决全部市场价值规则所导致的过度赔偿及专利权排他权非法扩张等问题。美国一百多年相关实践对分摊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谈及精神损害赔偿,就与侵权行为连接在一起,仿佛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孪生姐妹,确实,在长久的理论与实践的操作中,精神损害只用在了侵权领域,但是不是这样的传统理论就一定合情合理呢?笔者态度是否定的。本文将对这一理论的适用规则进行简要的阐述,以期对实践有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本文将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75条的规定研究公约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就可得利益赔偿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对其加以限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率极低,而立法没有规定的确定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得以大量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进而影响合同预期目的实现,阻碍市场交易。为此,应针对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完善可预见性规则;针对司法实践对确定性规则的需求,确立确定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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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姜作利 《法学论坛》2001,16(6):38-44
传统的英美合同法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美国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合同具有个人因素,合同条款无法为受害方提供适当金钱赔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该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导致的精神损害等。笔者在对此进行仔细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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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可预见性规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历史考察,第二部分是司法适用,第三部分是比较法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随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法官逐渐倾向于运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之进行救济,并将合理预见作为界定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标准。然而,可预见性说主张的合理预见却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无法给出案件判决一个合理的解释,其故有缺陷在麦克劳夫林诉奥布莱茵案中再次暴露出来。汉德公式的运用为判决背后的合理性提供了有意的尝试,它表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政策本身就已蕴含着深刻的经济学道理,有利于实现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  相似文献   

16.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传统的理论上被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另外,由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要以侵权为由提出,因此反对以违约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依然很强大。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现实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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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规则是指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规则。它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像现实的损失那样容易计算,把握不好就会有失公平,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显得越发重要。  相似文献   

18.
可预见性规则是在合同中对违约赔偿损失数额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见的主体、预见的时间、预见的内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三方面的规定各有自己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规则既有存在的合理之处,又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即使在存在弊端的情况下,可预见性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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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 《河北法学》2024,(7):50-67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单一、损害赔偿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混乱、惩罚性赔偿适用态度不明等问题。传统的“差额说”损害论存在局限性,以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不具有普适性。以恢复完整公共利益为目标,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经济利益与秩序利益、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但不包括民事主体的个体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但应处理好其与刑事、行政责任之关系。在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中,应引入“动态系统论”这一理论工具,将侵害人主观状态、具体情节、影响后果、获利数额、恢复公共秩序的合理开支、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作为考量因素,合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应平衡罚金、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损害赔偿的折抵关系;此外还应加强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保证其用于填补、修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共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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