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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西方各国的证券犯罪中,操纵证券行情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种。但对其犯罪构成的认定和把握却十分困难,引起了不少争论。本文以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例为基础,供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刑事条款时参考。在证券市场上,由供需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上落是正常的。而操纵行情却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法律必须对其加以禁止。所谓操纵行情,是指人为地变动或固定股票行情或债券行情,以引诱他人参加买卖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证券犯罪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对证券市场危害性较大的一种。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共同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犯罪的界限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3.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减少、避免损失,违反有关证券法规,利用其资金、信息或持股票等优势,或者滥用权利,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正常价格,制造证券市场价格假象,诱导或者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本罪时,应从主观罪过、全案情节等诸方面考察,分清罪与非罪。并注意区分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 ,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大量涌现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就是其中之一。刑法第 1 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列举了四类行为方式 ,因此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证券市场中一种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扭曲正常的供需关系价格形成机制,势必将妨碍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危害证券市场的自由(free)、公平(fair)、及公开(full disclosure)的原则。当今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此类严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对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本文仅就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等单独或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通过影响交易量来影响交易价格,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随着监管措施的不断改进,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在不断翻新花样。目前,中国证监会通过了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办法规定了八种新型操纵行为。  相似文献   

7.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首先,它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的秩序。庄家的操纵行为实际上使得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非真实性的波动,使得证券市场“跟庄”现象相当严重。其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严重冲击了证券的监管制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就不是很成熟,相关的监管措施也不是很完善,我国关于证券监管的立法和规定也是相当的薄弱,  相似文献   

8.
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举足轻重,而由供需关系形成价格升落是正常的。另外,由于证券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市场利率的变化等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因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必然损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的震荡,其社会危害性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就上海和深圳两地证券市场建立后所出现的几次大的价格波动分析而言,尽  相似文献   

9.
对《人民检察》杂志第4期刊登的讨论案例,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即对罗某应作无罪处理。本案中因为股东代码和交易密码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显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笔者认为争论的焦点是罗某主观故意是什么和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本文就此两方面展开论述。一、罗某主观上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也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只有非法使用股民账户内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的故意(一)罗某在主观上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交…  相似文献   

10.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最近几年 ,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 ,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 ,特别是接二连三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证券欺诈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处理操纵证券价格案件 ,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方法和种类 ,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属于操纵性质的欺诈行为。同时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因其违法程度不同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既不能混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 ,也不能因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而免除民事责任。只不过 ,追究相关的民事责任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1.
市场是自由交换商品的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是投资人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证券买卖的特殊市场。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应当随行就市、随机波动和自由交换,不得由某些人故意控制。操纵市场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的根本属性,动摇了市场的基础,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权益,所以,各国或地区的法律都将操纵市场列为法律禁止性的行为。一、操纵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概念和特征。有学者认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  相似文献   

12.
于莹 《法学家》2002,2(6):81-87
中国的证券市场诞生的十余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庄家文化”,操纵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仅操纵行为的手法就千奇百怪。本文仅就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第1款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  相似文献   

1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已进入规范性建设阶段,准确把握立法者意图,提高法律的运行效益,防范市场操纵,化解金融风险,就必须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归责原因、归责原则及其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为法律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4.
证券市场的功能之一就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形成公平价格,交易价格并非由交易所或构成人员制订,而是由市场供需状况决定:供需关系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对供需关系的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操纵市场行为正是这样一种对证券市场自由性加以破坏的证券交易中的禁止性行为。  相似文献   

15.
证券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由于公正的证券市场应该具备使投资者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得市场信息资料以及证券价格应该迅速、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并通过市场使证券价值得到正确的评价等两要素,①而内幕交易行为可能利用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而获取实际利益,所以,它是一种不公平的证券交易,将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阻碍证券融资渠道。所以,各国证券法都禁止内幕交易,并将对内幕交易的…  相似文献   

16.
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应该以法律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或利用资金、信息和工作便利等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操纵市场行为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814年的英国。当时有人利用联盟军希望迅速结束抵抗拿破仑的战争的心理,先后两次冒充军人向居民宣布拿破仑被杀、联盟军占领巴黎的消息,致使股价飞涨,而最终才发现是几个人合谋散布谣言、欺诈公众,趁股价上涨卖掉手中的股票以牟取利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将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做了列举性规定: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  相似文献   

17.
一、操纵证券价格犯罪概述:我国开辟证券市场至今的十几年中,股市行情几度大起大落,各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不绝于媒体,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政府为抑制股市过度投机也常常不得不强加干预。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高风险,高投机这一固有属性所决定的以外,从法律角度观察,也有不少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作崇,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其中,操纵证券价格则是扰乱证券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我国《新刑法》对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人除处以经济制裁外,其最高刑期也长达五年之久,可见处罚之严厉。所谓操纵证券价格,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人为制造虚假市场供求  相似文献   

18.
时方  冯雨宁 《河北法学》2024,(2):125-139
作为信息型操纵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阻碍资本正常流动,扰乱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由于规范界限模糊和行刑衔接不畅,实践中呈现出“行政手段较为充裕、刑事手段较为短缺”的规制样态。为实现“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妥当处罚,“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应理解为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侵害,公开发布证券投资信息和利用证券投资信息反向交易应作为“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核心不法要素。同时,在实体层面充分考量作为罪量因素的“情节严重”以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在程序层面强化案件移送以避免发生“以罚代刑”的情况。  相似文献   

19.
钟维 《法学研究》2022,44(1):70-85
在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中,操纵被定义为故意制造人为价格的行为。人为价格的判断依赖于替代的价格标准,即执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参照系比较方法。这种判断方法不仅证明困难,且在行政处罚听证会或法庭辩论中容易受到质疑,导致期货市场操纵问题上的监管无力。要改变此种状况,首先,在判断操纵行为是否造成人为价格时,所关注的重点应当是影响市场价格的力量和因素,而非操纵行为造成的价格是否偏离了正常供求力量下应有的价格水平。其次,应当将意图作为操纵的核心要件,运用价格影响测试的分析框架,以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和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为支撑,并辅以经济或经验分析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当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未造成或未能证明造成人为价格时,引入试图操纵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0.
耿佳宁 《法学家》2022,(4):103-114+194
突破存在论意义上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的传统二分,操纵证券市场罪根据归属原理的差异被重新划分为基于组织管辖的诈欺操纵与基于体制管辖的优势滥用。行为能否扭曲证券价量形成机制的判断,超越现象维度,聚焦于操纵性的不法归属在本质上是因支配虚假价量信号生成,欺骗投资者对市场的合理预期,还是未履行维护证券定价过程自由竞争性的积极义务,不当限制其他变量参与定价过程,加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不能将正犯之不法单独归属于利用非虚假信息“炒热点、带节奏”的一般主体。只有具备动态信息优势从而承担积极义务的主体制造不对称信息,才能与占据资金、持股持仓等叙明优势者对体制建构义务的违反具有同质性,成立优势滥用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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