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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证券市场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犯罪化了,但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被适用,刑法的预防、威慑和惩罚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这与日益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刑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刑法、附属刑法、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而导致司法操作的困难。本文立足于刑法180条(修正案)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处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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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7年新刑法第 1 80条规定了证券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 999年 1 2月2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补充 ,使修正的刑法第 1 80条所规定的犯罪成为证券、期货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一、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1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是供投资者进行买卖的特殊金融商品 ,其价格受证券发行人因素、证券市场因素及证券市场外部因素的影响。了解并掌握关于这些因素的信息 ,是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作出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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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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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关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对《刑法》第180条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适用,这与日益严重的证券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造成这一原因在于刑法依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缺陷,本文试借鉴英美法的理论,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内幕信息中的非公开性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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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合理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 1999年12月刑法180条修正案规定了期货内幕交易罪,因此刑法典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仅指证券内幕交易罪,学者在表达此罪的概念时,毫不犹豫的沿用了刑法典的表述,代表性的见解如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另一学者也表达了相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如果从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这个概念的表述最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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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154-160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虽然严重冲击了证券市场,令诸多投资者遭受无妄之灾,但根据我国法律和法理,光大证券及其员工转换及卖出50ETF、180ETF基金的行为很难构成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不当披露。证监会对其的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之处。此外,该事件如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还存在着内幕交易的时点确定、被动获悉信息的人员和被建议行为的责任、犯罪情节、入罪标准及管辖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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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特定内部人员在法定期间内对该上市公司的权益证券(equity security)为相匹配的反向交易的行为。该行为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短线交易规制制度即是以赋予上市公司归人权的方式来对短线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以吓阻内幕交易、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信赖、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规制行为(法定期间内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为)、法律效果(归人权的产生及适用)两方面对短线交易规制制度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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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罪立法研究常铁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证券业表现出独特的投资与融资功能,其稳定健康发展成为衡量国家经济环境的重要参数。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扰乱证券市场的运作秩序,而且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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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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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68-69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犯罪日趋众多,虽然刑法、证券法等对证券违法犯罪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仍有许多急待完善的环节。内幕交易罪是证券犯罪中最为典型、数量最多的一种。本文拟就“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与分析进行一些探讨,以完善内幕交易罪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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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都高度关注内幕交易,从逻辑上说,对证券内幕交易进行打击,首先要对内幕人员的合理范围进行法律界定。美国以内幕交易归责理论为理论基础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犯罪主体范围随归责理论的发展逐渐宽泛。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较晚,刑法理论界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存在争议,核心问题是我国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范围过于狭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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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马克昌一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证券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交易的原则,使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因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用立法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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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了财富和机遇的市场,同时,作为"投机"的场所,证券市场也难逃欺诈、通谋和舞弊的侵蚀。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了更加有效地吓止内幕交易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行政责任之外,进一步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科学地认定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从规范和事实两个层面,就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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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简而言之,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使证券市场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其经济损失,进而威胁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也不例外。因此,本文以证券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为借鉴,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状况,通过对内幕交易主体资格、内幕信息、因果关系、过错以及损害赔偿额问题的探讨,试图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希望通过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责程序,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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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立法负担的功能,一方面是寻求市场的安定性,另一方面是作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经济的后盾力量.新刑法增设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罪三大新罪名;使打击和预防证券犯罪有法可依.本文试图从新刑法颁布前立法状况探讨我国立法模式,以新刑法的条文规定概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通过对证券犯罪及立法作些浅述,望能增进人们的了解.本文最后认为,新刑法设立证券犯罪新罪名使进行刑法调控有法可依,但只有把证券市场置于完备健全的法律约束下,才能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有健全各方面的证券管理法规,才能管理好证券市场;只有在其他法规不足以抗制时,刑法干预才成为必要.防患于未然才是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也是证券立法的追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