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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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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何敏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是传统法律与实践的结合点,是以注释国家的制定法为根本特征的。由于其注释对象是历代王朝颁布的主要法典,所以注释的内容既包括对构成法典主要基干的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性的令或例以及律注进行注...  相似文献   

2.
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可以呈现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从字词考据、文义疏解再到文理阐释,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历史考证技术以沿革考证和引用经典素材为典型体现,亦能生动地反映传统中国注释律家之学术素养;以概念语辞互证、律例比较互释、律学著作引证为代表的比较解释技术也臻于完善。"治"与"仁"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解释者的观念主旨,展现出法律实用主义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共融。延至清代,法律解释者们虽然仍坚守尊崇法典的观念,但也孕育出理性而谨慎的批判精神。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在技术方法与观念价值上的契合与共融,能够为弥合当前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技术与观念之间的分裂冲突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3.
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唐王朝初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进步,以及立法发展,法律教育展开,法学世界观进一步成熟的环境下,唐代的律学研究也进入了昌盛时期。其表现为:官方以及私家编纂的律学著作琳琅满目;以儒学为核心、综合各家精华的正统法学世界观全面渗入律学研究之中;法律体系的理论进一步成熟;(体现立法学成果的)法典的结构更为合理;刑罚(五刑)的体系更加完善;刑法的基本原则更为丰富;对专门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更为深入;对律文的注释更为全面;对法律名词概念的解释更为精密;律学研究的方法也更加多元;等等。本文受主题限制,仅就唐代律学的发展创新及…  相似文献   

4.
法典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很少出现。《孔子家语·五刑》:“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此文献中所说的“法典”,是各种法令典章的简称,是以刑法禁令为主的法令典章的汇编,与晚清时期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的近代法典概念在性质和形式方面都很不相同。在《法经》基础之上发展演变形成的律典,具有贯穿律文的总则,是组织严密的系统性的立法文件,与近代意义的法典较为接近。但律和典在古代法律文献中极少组成一个词连用。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律学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及文化政策;重刑轻民的倾向;律学发展的独立性与孤立性;任法与任礼并举的精神;律学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宏观控制;律学的经验主义与抽象思辩的贫乏;律学发展的阶段性与时代性等七个方面阐述了传统律学的基本特点。还从立法、司法、司法、学法、宣学等六个方面论证了传统律学的价值。清代律学的兴起,清代注释律学的成就与局限,以及晚清律学转型的历史必然性及主要表现,并以清代注释律学为基础,展示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相似文献   

6.
吕志兴 《政法论坛》2012,(1):135-143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7.
吴海航 《法治研究》2015,(3):142-149
唐代法律体系以规范的“律令格式”结构闻名于世。其中,律为国家主要的刑事法典;令为政府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颁行的规范;格是为补充律典内容的不足而设定的特别规则,包括政府机构管理各类事项的重要规则;式则是规定政府权力运行的程式及细则性规范。学界历来重视唐代律令相关问题的研究,而对唐代格式的渊源尚缺乏详细考察。唐代格式渊源的考察须旁及律令的渊源及关系,与秦汉以来的同类法律形式也有渊源联系,是古老的法律形式发展到唐代的演变结果,其功能也源自前代的同类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8.
就中华民族法律文化领域而言,最为典型及为人称道者,当数唐朝的法文化。这个时代,英雄纷聚,豪杰辈出,武功赫赫,文采风流。典章文物、法律制度,至此时代已经臻于完善,同时交通中外,流传四海,成就中华法系!法典的完备与律学的发达是唐代法学发展所取得的两个最重要的成就。唐代律学是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巅峰时刻”,而作为中华法系的标志性律典和人类历史上三部最杰出的法典之一的《唐律疏议》,则是这一时期律学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由此律学在唐代的成熟与发达已经有着浓厚的总结性色彩。在这一时期,私家注律解律之风稍寝,这里面最大的因素…  相似文献   

9.
何敏 《法学研究》1992,(2):63-69
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历代王朝频繁地展开立法活动,传统注释法学较为发达,产生了一大批注释法律的专门人才。为了帮助司法官吏正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他们采用种种方法对封建法典进行解释,如解释秦律的“答问”、汉律的“章句”、魏晋律的“集解”、唐律的“疏议”和宋律的“音赋”等。  相似文献   

10.
《大清律辑注》作为清初注释律学的奠基之作,具有作为律学文本研究对象的典型性。对《大清律辑注》中沈之奇所作的267条按语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并按照概念解释、律例阐释和观点评述三种类型进行较为全面的解析。按语作为律学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紧密围绕律条注释展开,同时又表达了著者对若干问题的观点立场和理论探索,能够为传统律学文本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视角。  相似文献   

11.
律学衰因及其传统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的律学,是研究制定法的内容及其如何适用的问题。它的研究对象是业已颁布的现行法,主要采用注释诠解的经学方法,目的在于将制定法更加妥贴地适用于实践。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以后便趋向衰微。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很大一部分是律学传统,它不但表现在理论、思想、学术观点等观念层次上,并且影响到意识形态和思维方法等领域。从律学的功能角度看,它不但有致(?)、致治的实践性,而且  相似文献   

12.
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范忠信 《现代法学》2000,22(4):133-136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以明律和清律为代表。明清律的基本结构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的法典编纂观念 ,稀少的民事规范在律典中杂附于刑法条文的存在方式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中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典型观念。  相似文献   

13.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需要研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成果,密切关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也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分析“律学”一词的丰富内涵,明辨律学体系的各项固有缺陷,吸收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中的基本范畴、研究方法、分支学科和法典(律典)化成果,可以助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相似文献   

14.
清代注释律学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何敏 《法学研究》1994,(6):81-87
清朝是一个疆域辽阔、统一多民族的王朝,也是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末代王朝。这时的注释律学达到了鼎盛时期,历二百年而未衰。其原因,一是专制主义愈益强化,愈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得法律能够统一适用于辽阔的疆域。二是清初一反宋明空疏不学的“义理心性”学风,注重朴实致用的“汉学”,经顾炎武、戴震等人的倡导和努力,考据学风遂成为清代社会的主要思潮和正统学术。其特征是,崇尚务实,强调经世致用,这就为以实用为本的注释律学提供了  相似文献   

15.
《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相似文献   

16.
柯卫  马作武 《法学评论》2007,25(4):90-93
针对邓析所作的《竹刑》系刑法典的传统说法,本文提出合理的质疑,认为邓析作为早期名家,擅长于法律方面名实关系的厘清。因应当时成文法的公布,邓析从刑法入手,致力于刑法名实关系的解析,其成果就是《竹刑》。《竹刑》并非刑法典,而是一部对国家刑事立法进行注释和辨析的学术著作。邓析开私人注律传统之先河,《竹刑》乃中国传统律学的开山之作。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主要探讨西夏以游牧为主的社会经济与西夏法典中大量独特的畜牧法律规定,分析比较西夏厩牧法与中原王朝法典厩库律的异同,从西夏法典中严格的牲畜保护规定和对于官私牧场的划分、官牧管理体制的规定等方面,论证西夏法律中的厩牧法对以唐宋律为核心的中华法系的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18.
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 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 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 “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 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 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 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 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相似文献   

19.
传统中国的法律的公布和宣传,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明清时期,法律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的条文,要求帝国官员必须熟读律令,通晓律意,并且据以处理行政事务和审理诉讼案件;民间百姓如能做到熟读通晓律意,可以享受减轻刑罚的待遇。实践中,明清时期法律宣传的主要途径包括:宣传国家的基本法令,张挂法律摘要、特别条例及各类告示,公布案件裁决,宣传圣谕等。以此作为政治统治的策略和知识控制的手段,并向民众表达一种意欲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理想蓝图。  相似文献   

20.
陈涛  高在敏 《法律科学》2004,22(3):107-116
法典编纂是一种纯粹技术上的、使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和条理化的方法;在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法系中,法典编纂的发展水准就标示着法律技术安排的发展水准。虽然通说主张中国法典编纂始于战国初,而其实早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法典编纂;自那时直到现代,中国法典编纂经历了刑书时代、律统时代和近现代三个发展阶段。而在每一个发展阶段,法典编纂的组织与程序、体例与技术都显示出发展进步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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