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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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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存在一定争议。这一争议在本质上反映了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成立为模式还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理论分歧。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原则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存在可罚性。对于确实没有处罚必要的未遂行为,应当进行个别化判断,予以出罪。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时,应当注意其作为数额犯的特点。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美国是行为犯,商业秘密的公允市场价值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依据。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我国是结果犯,"权利人的损失"既是法定的构成要件,其具体数额也是量刑依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是权利人的利润损失,也可以是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界定为行为犯,并将商业秘密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量刑依据,一方面可以体现出不同样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实质相同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可以获得基本相同的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乾利 《河北法学》2006,24(8):62-65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在"商业秘密"概念、罪名体系、构成要件、刑罚配置以及诉讼制度等方面存在缺漏,不便于司法认定,也不符合TRIPs协议中有关规则.因此,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类罪名、取消第三人的过失犯本罪、设立证据转移制度、完善刑罚配置等,以便有效地对商业秘密实施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在立法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学界多有争议。从立法科学和立法技术出发,应该否定存在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要件中的"明知或应知"的认定,则是综合各种客观事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手段。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有关商业秘密概念界定的内容,这种立法调整虽预留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空间,却存在保护客体范围模糊的弊端。从结果犯到情节犯的转变,实际上反映了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重在强调经营者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合理期待;美国和日本两国在界定商业秘密时,争议多为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内涵。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基于“合理的保护措施”和“对竞争优势的影响”对商业秘密进行主客观统一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标准主要体现在数额上,关键看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条件,即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如何认定这里的重大损失,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重大意义。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结果的认定还存在着疑难之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的梳理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这类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细分为七项,分别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犯罪。从七项犯罪罪状表述的定量因素分析,知识产权犯罪大体可以分为数额犯与情节犯。凡是以数额要求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即数额犯,凡是以情节要求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即情节犯。  相似文献   

9.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而言,应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名体系,科学设定法定刑;科学表述主观罪过形态,细化危害结果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0.
胡晓亮 《法制与社会》2013,(36):67-67,71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原创性、独创性的核心技术。不法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软件开发者所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后,在仅对上述源代码进行简单修改,未对软件功能进行实质性改进的情况下销售并复制相关软件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行为人从原单位“跳槽”后以不正当手段继续使用原单位进行保密的技术图纸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性质认定为视角。通过对刑事法的二次违法性属性等理论、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契约自由精神进行详细地阐述.对案件争议焦点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本身以及数额认定进行较为深入地分析.在认定本案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同时.在法条之外另辟蹊径.着重运用刑法谦抑原则和契约自由对本案涉及的另一个焦点——刑事立法该如何界定刑民的应有隔离地带进行详尽地分析.以厘清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边界。  相似文献   

12.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在知识经济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凸现,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呈现高发猖獗之势。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均存在着诸多争  相似文献   

13.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再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WTO框架中的TRIPS协议采用了财产权理论,明确了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即无形财产权。该理论应知识经济兴起的需要而生,不仅克服了传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局限,而且合理地解释了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各种行为,更为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及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理依据。本文立足于TRIPS协议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现行立法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了现行规定中的不足与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和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4.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已陷入困境,突围之策在于正本清源,探寻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之语义、立法沿革和法律特征。本文指出剖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蕴藏的刑法理论,成为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16.
王庆民 《中国检察官》2000,(4):32-32,48
一、如何正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为商业秘密。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是正确界定商业秘密,但何为商业秘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第3款将商业秘密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缺陷.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扩大化趋势,必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严格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改结果犯为行为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重点置于打击商业间谍。  相似文献   

18.
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通过对30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务部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较为混乱。因此,立法机关应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采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为辅的认定模式来认定"重大损失";同时还应防止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泛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19.
本文案例启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条件。造成的损失宜按违法所得数额计算。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获取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后,盗接互联网重新改写预设程序获取非法利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未能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的方式较为混乱。出于统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必须明确重大损失不等同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等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的先后顺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当然,在特殊情形下,亦应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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