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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财产是可交换之可支配稀缺资源。民法之物是法律社会之可占有财产,只有两项要件:(1)财产;(2)可占有。必须区分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汉语之物是多义词,民法之物只是汉语之物词义之一。民法之物是可支配稀缺资源逻辑体系中的重要结点,只有在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中,才能正确表述民法之物的位置。界定民法之物,首先必须构建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由于民法之物概念重要,民法之物的要件尚不明确,而提出物格范畴,则走上了歧路。  相似文献   

2.
略论诉之追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06,24(3):94-97
本文认为,诉之追加仅指诉之客体的追加,不包含当事人之追加。原告于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诉之追加虽然有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终局性解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毕竟关涉被告防御权之行使与诉讼之正常终结。故立法关于诉之追加应有特别条件之设定,以求利益之衡平。为防止裁判抵触,受诉法院应将原告追加之诉与既有之诉予以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3.
台湾高科技产业发展之过程,从二十世纪80年代之信息业开始,至二十世纪90年代之半导体业及近期之光电、通讯业之快速成长,建立完整的产品与零组件产业群聚效益。台湾高科技部门在国际市场上之竞争优势,不只是在于量产与低价格竞争之因素,更朝向掌握技术之提升及强化智能财产权能力,技术创新显著成长,特别值得加以探讨。专利是反映产业创新与技术活动之重要指针,并代表着产业潜在发展之商业价值。台湾高科技属出口导向之技术发展,美国为重要之出口市场,因此获得美国专利权具有智慧财产权受保护及与产业发展相关联之特性。本文主…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0,(5):19-24
买卖为主要之让与之债,其以对合同目标之财产权的有偿让与为主要给付义务之内容。其目标可区分为物、权利及不具权利地位而有财产价值之信息或无体财产或用管线供应之电、水、气体、热力等。因其客体之不同,而依其事务性质,有不同之规范需要,从而传统上首先因之要分为物之买卖及权利之买卖。《民法典》虽没有依循该传统,但仍因合同客体之不同,而给予不同规定及不同的典型合同名称。这基本上与典型合同之类型的扩增趋势相符,只是不以特种买卖称之。就单纯以权利为买卖目标的情形,"合同编"并未为明文规定。债权之买卖,除无追索权之保理合同外,期货买卖及选择权买卖亦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5.
中国古代律字的形成的轮廓:一是以战鼓之音为军令,配以军功赏罚之率,最终演变成法律之律。二是以廌尾为筆绘画五刑之形象,此亦远古象刑之初义,其工具就是聿。我们终于有机会透过数千年的尘雾,去直面我们的先民——用眼睛去看,用耳朵去听。于是我们发现了战鼓之聿与画筆之聿的重迭,便是法律之律。  相似文献   

6.
陈雪萍 《法学杂志》2004,25(4):53-55
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应以诉之形式为之。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性质的厘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撒销权的正确行使。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性质,学理界存在三种学说。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变更或形成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对于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来决定。  相似文献   

7.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通过,诸多创举令之欣喜,细敲其新貌,抱憾之未对代位求偿权之范围予以扩张至部分人身保险。本文着手于通过对代位求偿权之价值、各类人身保险之性质之分析,并就代位求偿权对某些人身保险之适用之理由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具体适用之措施,其目的旨在弥补此憾。  相似文献   

8.
樊启荣 《北方法学》2009,3(5):85-94
再保险合同以危险承保责任之转移为核心,属于一种特殊之契约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应着重考量其商人保险之特质,围绕最大诚信原则与同一命运原则展开。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宜把握国际再保险业之未来趋向,赋予原被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再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须顾及再保险交易之国际化及其惯例等因素,在再保险人请求权代位及其实现方式上,采由原保险人“合并行使”后“摊回”之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9.
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孙中山《民权初步》序A:只要严格遵守程序,就能保证结果。B:那要首先保证程序是对的。  相似文献   

10.
"三分法"是诉的类型传统理论,这一诉的分类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通说地位。然而,该理论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将所谓的"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机械并列。追溯形成之诉的历史,形成之诉本身只解决因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产生的纠纷。在新的诉的类型理论之下,形成之诉回归这一本原。由此,剥离出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构成了原生之诉体系。而从更高一个层次对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归类,即次生之诉。  相似文献   

11.
重置成本保险具有适用范围之有限性、损失估定方法和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之特殊性、重置受损标的之必要性和前置性、保险金之完全补偿性等特征。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对传统除外不保之"折旧"部分的补偿,乃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及偶发性原则之突破。重置成本保险的重置成本法这一损失估定方法乃是对保险损失估定技术之变革。将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合并之方式,乃是对保险承保技术之创新。当下,我国重置成本保险制度之构建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严格控制重置成本保险之适用范围和核保环节;(2)规定被保险人之重置义务,赋予保险人以选择权;(3)当重置成本与实际支出成本不同时作不同的赔偿处理;(4)引入共保条款。  相似文献   

12.
张在范 《行政与法》2002,(12):90-92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应为诉讼时效之客体。物上请求权中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为诉讼时效客体之例外。人身权上之请求权,若为财产上之请求的应为诉讼时效之客体,反之则否。  相似文献   

13.
"文章之士"、"传统儒学之士"、"道学之士"是两宋士人探讨文道关系的主要群体。"文章之士"探讨文道关系之中心与重心,主要集中于"文"之独立性、主体性和功用性等。"传统儒学之士"主要集中于文道关系、文与道如何发生关系这两个层面上,尤其注重从体用、本末等方面进行研究。"道学之士"探讨文道关系则具有泛化倾向,其文道关系或被替换为文化载体与文化精神之关系,或其"文"之内涵被缩小,等同于现代意义上"文学"的某些内容及形式等。"文"之独立性、"文"与"道"应居平等地位等逻辑客观性品格,亦为"道学之士"所忽视甚至抹杀。比较来看,"道学之士"之文道观念显然受到了其他两类士人群体的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4.
文物,是民族精神家园的结晶,是今人与祖先对话的载体,堪属国之无价瑰宝。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之重要举措,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之必然要求,对于进一步增进炎黄子孙之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民族之文化自信,具有不可低估之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16.
一语惊人     
《法治与社会》2009,(7):F0003-F0003
对群众要有深爱之情,对学习要有致用之道,对工作要有守土之责,对难题要有破解之策,对组织要有感恩之心,对利益要有澹泊之怀,对法制要有敬畏之意,对修身要有勤勉之志。我常常在想,这些要求都不是很高,应该是领导干部最起码的本分。——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日前在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上说。  相似文献   

17.
国际私法的经济分析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庆坤 《法学论坛》2003,18(3):109-112
自清末以降 ,国际私法学在中国蹒跚而进。中国入世 ,对国际私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吸纳西学之精华 ,融入中华之国情 ,化解实践之难题 ,为国际私法学者锲而不舍之追求。而本土化的根基之一就是构造有自身特色的研究进路。晚近对国际私法研究 ,宏观大论者有之 ,探微求证者有之 ,但唯独深究国际私法研究方法者罕见。本专题不期毕其功于一役 ,但若得抛砖引玉之功效亦足矣。  相似文献   

18.
保险理赔关乎被保险人之缔约目的及其权益,为保险立法之重点环节。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之规定可谓一团乱麻,理赔程序结构紊乱,理赔期间界限不明,过分偏惠于保险经营者之便利,使其实质上已成为保险人拖赔、惜赔或无理拒赔之技巧性工具。《保险法修订草案》对相关规定之修改,不仅不能弥补现行法之疏漏与缺失,反而治丝益棼,徒增新的混乱与争议。未来立法之修改完善,应服膺于公平、尽速理赔之政策目标,着重厘清损失调查勘估之程序,审慎设计损失调查勘估之时限,辅之以预先给付部分金额制度与惩罚性之规范技术,督促保险人尽速调查勘估以确定赔付金额;自赔付金额确定之时,毋庸再假保险人以一定时日而须即时给付。  相似文献   

19.
宋连斌 《法学论坛》2003,18(3):100-103
自清末以降 ,国际私法学在中国蹒跚而进。中国入世 ,对国际私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吸纳西学之精华 ,融入中华之国情 ,化解实践之难题 ,为国际私法学者锲而不舍之追求。而本土化的根基之一就是构造有自身特色的研究进路。晚近对国际私法研究 ,宏观大论者有之 ,探微求证者有之 ,但唯独深究国际私法研究方法者罕见。本专题不期毕其功于一役 ,但若得抛砖引玉之功效亦足矣。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司法实务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升等与否之决定,仍停留于内部管理行为及非具体行政行为之阶段;唯从我国之教育之立法管制政策、相关法令规定及对大学自主权之规范结构并无意将此评审行为视为特别权力关系之一部分,而拒绝司法审查。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之落差,不能不谓之为司法缺位。如果理论与实务之落差可以缩减,而消除行政法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但不可能得到行政诉讼法之全部保护之迷思,则我国迈入最高层之法治国境界不远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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