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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法律适用法》是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备条件,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是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法律适用法》的效力问题的规定之所以引致纷争,是因为该法体系化不彻底,欠缺科学性.严格来说,《法律适用法》与《海商法》等特别法并不存在效力上的冲突,该法第二条的意义在于将《海商法》等特别法衔接、统合于国际私法体系之中.《民法通则》等与《法律适用法》是同位法,他们之间按照新法优先原则来协调彼此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符合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2.
在20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变革过程中,侵权冲突法被认为是“最动荡不宁的领域”。在此背景下,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通过与《民法通则》、《示范法》以及《罗马Ⅱ》的比较,可以发现《法律适用法》中的侵权冲突规则在适当吸收灵活性的同时呈现出鲜明的确定性和实用性特征。这种立法取向或有质疑,但仍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   

3.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事公约、惯例和外国法在我国海事审判中具有适用效力,但是我国海事审判机关适用它们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件十分罕见。这种状况明显不符合我国海运业发展现状,有损我国作为海运大国的国际形象。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完善海事公约、惯例和外国法在我国的适用制度,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给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以保护弱者为基本出发点,符合现代发展潮流。反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却可发现法官在适用该条时错讹连连,令弱者保护之立法目的几近落空。司法效果不佳固然与法官素养有关,但鉴于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联动关系,此现象亦暴露了立法技术之不成熟。在收集、归纳我国法院运用《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所呈现的种种失误并深入探究其诱因后,可以发现上述问题与立法机关对规则的系统定位不当密切相关。立法者须认识司法者于立法目的之实现方面不可取代的地位,在规则制定时切实考虑司法需求,使公正真正下落为个案的公正。  相似文献   

5.
20世纪50年代后,国际私法中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出现了新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示范法》和《民法草案》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析,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个创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该法对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7.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涉外婚姻案件开始频繁出现,致使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日趋重要。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该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规定采用了两条冲突规范,即“结婚依婚姻举行地法”,“离婚依法院地法”。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结婚或离婚的规定,都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内容。其次,该条文涉及的仅是涉外婚姻中的一类,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的结婚、离婚。本文从比较的角度,结合我国上述立法,分别对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确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被认为是冲突法中最复杂、最混乱的领域之一”。在学说与实践的长期探索中 ,已形成了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适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强制法规则等。我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存在几点缺憾 ,我国应在《合同法》、《民法通则》、《海商法》等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 ,以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  相似文献   

9.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一章的规定体现着人本主义的趋向。文章从对比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变化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上的人本化趋向。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已颁行20多年了,《民法通则》的内容保留着大量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民法通则》的过时日趋明显。近年来,几乎每颁布一部新的民事法律都会与《民法通则》的内容相冲突,特别是刚刚生效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竞以下位法来修订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在实践中,由于这些内容相互矛盾的法律的同时存在,同时实施,结果造成法律的无法准确适用。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订法律已成为经常性的活动的今天,《民法通则》得不到及时的修订。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民法通则》的过时及与后来颁行的法律的矛盾和不统一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与《合同法》的矛盾最为突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内容的冲突主要表见在立法的原则与指导思想、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行为的效力等诸方面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11.
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扩展到侵权、婚姻家庭等诸多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置于基本原则的地位,较民法通则大幅度提升了其在冲突规范中的作用并扩展了它的适用范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立法的重大突破,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甚至具有创新性,但是个别条款仍有待完善,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12.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两大法系中都是存在的,其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功效尤为凸显。我国现行涉外民商事立法主动或被动地赋予了法官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使得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迈进了一步,但是立法的局限性进步仅仅是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自由裁量权由过去的空洞无序迈向有序。正值我国指导性案例成行之初,借助该契机,在建立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领域指导性案例体系的同时,实现法官在该领域自由裁量权的突破,弥补和修正立法的不足,也为金融危机等情势提供应对路径。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复议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基于我国行政复议规范中存在的问题,该法在第42 条确认了本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然而,这种规定确与《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14.
涉外劳动合同中存在着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标准。针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涉外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上的直接适用法制度。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则可以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向,选择相应国家的法律。法院在认定境内企业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下的意思自治条款时,不能将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应允许当事双方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15.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徐章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一项担保制度。由于我国海商立法发展比较缓慢,直到1992年这项担保制度才被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所吸收,并确立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6.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意思自治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自由理论,最初引入冲突法领域时仅限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随着私法自治观念的深入,一些国家逐步将意思自治扩张适用于包括涉外合同在内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等领域。我国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显现出了意思自治扩展适用的这一特点,但立法上的过于概括并不利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正确适用。201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完善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此,意思自治在我国冲突法领域的法律适用体系基本形成,并将对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实现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公平责任原则能否适用于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一直是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和适用中争议的焦点之一。争议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中的对立,实际是民法学界公平责任原则存废争议的延伸,源自对《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国立法、司法解释,特别是《侵权法》相关规定的不同解读。对此所作的分层分析表明,我国法律既没有肯定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定位,也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只能作为归结法律责任以外社会责任的一项损害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具有其特殊性。海事确认程序包括审查范围、形式及内容、管辖等内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一、内地和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该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下列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5.《中单人民共和国国籍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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