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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本文拟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谈管见,以推动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对于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否则,就不能作为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3.
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现实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以上不同决定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推而广之,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文将行政机关分为具有民事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两种情况,阐释了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原因,并对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情态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邓艳 《行政与法》2003,(7):52-54
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现实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以上不同决定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推而广之,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文将行政机关分为具有民事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两种情况,阐释了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原因,并对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情态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第三人制度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基本观点与方法的介绍,以及考察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重点探讨了“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两个关键问题,旨在通过梳理基本理论和探讨关键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第三人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基本问题 ,长期以来实务界与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议 ,但的确它又是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术界已基本不存异议 ,但其他诸如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种类、与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行政主体能否作为第三人等问题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本文拟就目前有争议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诸多问题发表粗浅意见 ,以就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第27条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一直是比较  相似文献   

9.
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严惠仁关于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争论颇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领导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出,"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问题,我们认为,因越权审批而造成原告损失的行政机关或者非...  相似文献   

10.
刍议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地位之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行政机关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理论界向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司法实践也一直为之困扰。回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地位之研讨,不可忽视的是,早在行政诉讼立法过程中,即已存在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的争论。①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  相似文献   

11.
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上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必须结合新的司法实践,明确"利害关系"的范围,确立行政机关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对第三人进行科学分类以相应适用当事人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2.
一对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存在争议,据现有资料,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第三人有先例。在国外,日本、南斯拉夫等国的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究竟有没有第三人?从以下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中看到,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存在的。在治安、食品卫生等行政案件中,经常是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受处罚人,被告是行政机关。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被打伤、被侵犯了住宅权等权利的受害人以及在食品卫生行政案件中因食物中毒被侵犯了生命健康权的受害人是不是第三人?(一)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食品卫生法(试行)》的第1条里已有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受害人也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在很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之所以在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原因在于对其确定原则与规则(或标准)缺乏科学的界定。此文认为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即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结合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之相互联系,以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利害关系的内容为规则或标准,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应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没有强制被告到庭的规定。行政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缺陷渐渐显露出来 ,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由此显得十分必要。一、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的现实基础行政诉讼实践中 ,经常会遇到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的现象。这种时候 ,法院就会作出缺席判决 ,往往是撤销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原告不服被诉行政机关给第三人颁证(土地使用证、房权证等)行为的诉讼中 ,这种撤销判决有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被告不到庭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至少有以下两种 :(1)行政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  相似文献   

15.
在法、日、德等国家和其他地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既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又包括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我国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模糊 ,以致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的认定非常困难 ,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 ,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追加第三人是一个一直让法院为之困扰的问题。一方面,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利害关系的界限从学理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另一方面,一旦遗漏第三人,又将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因此造成人民法院对于面对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时,常常是小心翼翼却又莫衷一是。本文试图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就行政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的问题作一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第三人的司法解释,也略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其主要原因在于,学术界尚未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某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诉讼法所称“利害关系”进行科学定位,并回答目前实务界面临的一些难题,乃当务之急。如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何特征,如何分类,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第三人在诉讼中拥有何种法律地位,享有何种诉讼权利,承担何种诉讼义务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文章运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那些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唯一根据。①《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第三人作了专门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3处专门对第三…  相似文献   

19.
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卫生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认为卫生行政机关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观点背离了立法意图。卫生行政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的权力不能滥用。卫生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资格范围宜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范围一致。  相似文献   

20.
<正> 行政机关,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而非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机关法人。对于后者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理论界与实务界多持肯定态度。但在审判实践中亦常见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的实例。对此,本文有下述不同意见。一就学理而言,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其一,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有悖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范围的特殊界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就其本质而言是司法审查法,或可以将其归结为司法审查法。它确立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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