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房地产地役权是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基于当事人合同的约定,限制他人房地产权利的行使,以方便自己房地产的利用,提高自己房地产价值的权利。相关侵权行为可因违约行为、第三人行为和国家征收或征用而产生。此时,房地产地役权人可区分具体情形,依据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获得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分别立法体例。地役权具有调整不动产的利用、弥补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功能。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其必须与需役地一同转让或设定抵押;同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设立了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3.
朱振媛 《前沿》2006,(9):139-141
地役权的设立是一种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人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换取交换价值的一种获取经济利益的自愿行为。地役权成为独立的他物权,突破了我国民法以往一概通过相邻关系来处理有关问题的做法,在体系的整体构架、制度的具体原理、界限的表面划定、权利的深层需要、立法的综合现状等诸多方面凸显了价值与意义。  相似文献   

4.
地役权制度是我国新出台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突破,它对于地役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均有重要意义。但宥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我国的地役权制度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针对此情况,作者试着总结出我国地役权的完善方向,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范围的扩大,主要是不动产承祖人的主体地位问题。作者认.为,应赋予不动产承租人的主体地位。第二、时效取得地役权的设立,作者认为先在地役权上设立时效取得制度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空间地役权的设立。作者认为,有必要单独设专备对空间地役权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黄佳 《求索》2011,(11)
美国的地役权制度从宏观上分为普通法地役权、不动产的契约权利、以及衡平法地役权。普通法地役权的特点在于其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也可因当事人意志而成立。默示地役权作为普通法地役权之一种,其成立依据是一组体现价值判断的法律规则。我国地役权制度仅仅规定了以合同方式成立的意定地役权,并无法定地役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役权的适用。因此,对美国财产法中地役权默示规则及其适用的研究,对我国役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唐孝辉 《理论月刊》2012,(2):110-113
草原地役权制度是平衡草原资源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的私法制度,与一般地役权不同,构建草原地役权的逻辑起点是独立地役权。公平、正义价值是构建草原地役权制度的法理基础。草原地役权制度通过草原地役权报酬、草原碳汇交易、生态功能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利用方式可以实现草原的经济、生态效益,同时也可间接实现草原的社会效益。通过对重新构建的草原地役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证成草原地役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7、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征用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此次宪法修正案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总结现行有关法律的实施经验,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确立了我国的征收、征用制度。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相似文献   

8.
诸江  蒋兰香 《求索》2008,(5):53-55
环境保护地役权是指作为人类受托人的政府或环保组织,为了生态公益和环境资源保护之目的,经和土地权利人约定利用某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它是借鉴民事地役权而设立的一种为实现生态公益和环境资源保护目的的新型权利,也是环境法与物权法的协调与沟通。环境保护地役权有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特点、内容和现实表现形式。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地役权在实现环境资源经济价值和推进生态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地役权制度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但作为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以不动产解释地役权,导致了人们对其理解的歧义。我们认为无论从历史、现实的多维视角,还是从法律概念的自身的逻辑解释以及《物权法》的整体,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只能是土地。在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的情况,要想发挥地役权的作用,就应当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经验,适当放宽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边界,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物尽其用。  相似文献   

1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蕾  周训芳 《求索》2007,(12):5-8
《物权法》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对林业行政管理模式产生很大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国家生态建设与维护林农合法物权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与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有很大区别,集体林权受到了《森林法》上生态公益的诸多限制。林业物权应区分生态公益林物权与商品林物权,便于商品林按照市场规律经营,以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目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森林法》应规定商品林采伐申报制度,保障林权权利人的林木采伐权。林地地役权制度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联系十分密切,可以通过确立林地地役权来推动国家的生态建设事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