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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与发展政治民主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任何割离党内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做法都是有害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进行。针对目前中国共产党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中存在种种非民主现象,改进执政党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采用全体党员决定本党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办法,使当选的人大代表真正反映党员和选民的意愿。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职责是保证推出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是本党最优秀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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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选举中出现的候选人名单在选票上的顺序不同,容易使得名单靠前的候选人占有"先天"优势,本文就候选人名单的顺序影响提出解决困境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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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被代表"现象,笔者认为,要提高"三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一是与选民见好面,提高选民的知晓度。代表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由于这条规定的条件是根据选民的要求,所以,过去很多地方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形成制度,仅有一张代表候选人的简历,所以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了解不够。在直接选举中,由于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人数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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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明两年,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新一轮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即将展开.全国陆续将有2850多个县(市、区)、32,000多个乡(镇)进行换届;预计将有9亿多选民参与到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和享有被提名推荐权;预计将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目前,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已经拉开帷幕.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因此,扎实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尤其是依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和互动,对于增强选民参与投票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增强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选举民主意义重大.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就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互动,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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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人大民主选举程序化建设随着我国民主建设的不断深化而加强,在形式和内容上趋于统一,从等额选举程序到差额选举程序,直选范围扩大到县级等方面表现出来.人大民主选举程序化建设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存在人大代表候选人申请、确定和介绍程序结果的反馈程序欠缺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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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的结果来看,一些地方的村民认为自己失去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权利,选举是在指定的上届村委会候选人范围内,自己的投票是在"走过场",民主选举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导致村民选举过场化的重要根源之一是目前的法律制度。由于村委会干部组成选举委员会,导致党支部书记以及村委会对选举新一届村委会候选人产生导向作用;由于允许原来村干部提名候选人,导致推行中就由过去的党组织提名候选人演变为村两委干部提名候选人;由于村民小组长的民主选举及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导致村民小组长的选举无法可依,安排随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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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投"弃权"票就是在"赞成""反对""另选他人"之外的第四种表达,这种形式的"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其一,法律并没有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前提条件。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中,并没有给"另选他人"设定前提条件。"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互为前提的。其二,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和弃权后能否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是性质一样的问题,既然弃权后能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那么弃权后也就应能另选他人。各地、各级人大的选举中都认可"弃权"后是可以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的。如:选举六名副县长,选票上确定了七名候选人,某人在填写选票时,对其中一个人"弃权",对其余的六个人"赞成"。这样的选票一直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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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党内民主受到许多媒体好评,与之相伴的是越南的国会民主制度。这两种制度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从候选人确定与信息公开、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集体决策与权力制衡、质询与媒体公开、可控民主的底线等五个方面对比党内民主和国会民主制度,我们发现国会民主制度不过是党内民主制度的伴影,是与它相随的影子。从具体实践来看,两种民主制度的确解决了一些问题,具备一定的民主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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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演进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沿用1953年《选举法》对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是,明确赋予选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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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经历了候选人从"内定"到推荐、从等额到差额的转变过程,是村民意愿与上级意图磨合的结果.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与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真正当家作主的预期以及他们对村委会的依附程度有关.基层政府在选举中既起到了积极指导又起到了变相控制的双重作用.这一个案对我们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应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乡、村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划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限;应对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权限及其运行加以规范化和细化;应将"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合法化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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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一直被视为村民民主自治的重要标志,安徽芜湖在全国率先捆绑试点村委会选举三项改革,即无候选人“一票直选”、观察员制和定岗选举制,引起广泛关注。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村民组织法,村委会选举要实行有候选人的“两票选举”。“一票制”与“两票制”是否冲突?“一票直选”试点能走多远?一时成为议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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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规避人大代表从其提名为候选人到正式当选为代表之后的"被代表"现象,关键还在于人大代表从其提名为候选人到正式当选为代表之后即有一套可操作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具体实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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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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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是根据选举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果程序不民主难以保障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难以保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从完善选举委员会组成程序、减少代表名额、用专职代表制取代兼职代表制、统一按居住地划分选区、提高代表候选人的条件、用"预选"的办法确定候选人、介绍候选人采取有条件的"竞选"、明确罢免代表的事项和理由、扩大选举权的司法保护范围等方面提出建议,以达到切实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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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1988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这一询问,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写票投票注意事项为参照答复:"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一名候选人。"此后各届全国人大会议的选举办法均规定:"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职位的选举权利后,不宜再对此职位行使另选权利;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候选人的选举权利,不等于放弃另选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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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能在较为宽松的时间限度内开展遴选工作,有与候选人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其遴选出来的候选人能获得同级人大认可并被任命,此乃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具有权威性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运行过程中,时间上的充足性、过程上的亲历性和结果上的权威性,均未得到严格执行。从有关"两高"及各地司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