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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0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被告郭某将陈巴尔虎旗某小区的一个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使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该房屋发生的取暖费由王某负责承担"。被告王某未如约向原告某热力公司缴纳热力费,原告陈巴尔虎旗某热力公司将王某、郭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承租期间的供热费8700多元及滞纳金4000多元,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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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谢某系夫妻关系,1995年8月6日至1996年9月22日,夫妇俩先后4次向米某借款1.7万元,并签订借据为证。自1997年起,米某便不断地向周某夫妇俩追讨借款,但周某夫妇仅在2004年归还过2000元后就不再偿还,并称这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需偿还。无奈之下,米某将周某夫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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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四虎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9,(11):54-54
我外甥邱某自2008年起已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十六周岁的他向曾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偿还。同年7月13日,他又向曾某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还自行写上其父亲的名字。但其父亲对该借款始终未予认可。曾某以邱某至今未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邱某及其父亲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请问,十六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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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保华 《共产党员(沈阳)》2012,(10):39
贾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赵某借款5万元,并打下欠条一张。同年12月4日,贾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应赵某要求,另行打下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仍为5万元,借款期限推延至2012年1月14日,但贾某却未收回之前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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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县委书记李某要去深圳学习三个月,临行前通过县卫生局局长郭某借1万元公款,言明学习期间治病,郭某便从县卫生局财务上支出1万元现金交给李某。之后,郭某让财务会计按公费医疗预先为李某作了平账处理。李某在学习期间并未治病,而是用借款办了其他私事。学习回来后,李某与郭某商议还款之事,郭说:款不用还了,你让县财政局给我们卫生局拨2万元经费就行。于是,李某便让县财政局给卫生局拨了2万元经费,而自己所借卫生局的1万元公款再未归还。分歧意见:第一种认为,李某是弄虚作假侵吞公款的行为,应以贪污定性;第二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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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宣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6)
正2015年5月,五大连池市新发镇青山村村委会原主任姜国军在管理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期间,擅自将村集体房屋出租给他人,并将所得租金1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利息。2017年6月,姜国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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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刘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刘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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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河北)》2015,(6)
<正>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蔡某被借条主文记载为担保人,但其却在"借款人"一栏中紧挨着实际借款人小蔡签名。蔡某究竟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呢?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运用体系解释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蔡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蔡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小蔡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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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梁某是槐南白村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1997年12月,某乡个体企业五一焦化厂因资金短缺,负责人高某找到县法院执行庭庭长赵某(党员),要求赵某帮助借款。当时正好是赵某为槐南白村执行有色金属公司森林赔偿款之际,赵某便向梁某提出了借款给五一焦化厂使用的要求。梁某听与村委其他干部开会研究后同意借款,于1997年12月17日,由五一焦化厂联营负责人郭某与槐南白村会计办理了期限三个月的10万元借款手续。但直到2000年5月21日,经县法院执行庭赵某出面,从村委主任梁某名下借款10万元才还清了五一焦化厂在槐南白村的借款,使用期限已达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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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某乡计生委主任郭某,党员。1995年其舅父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罚2000元,找到郭某说情,郭让其先交了款再说。1996年该乡政府基建盖房,由郭某负责采购基建用料。一次,郭某用虚开购砖发票多支取了2500元现金,将其中的2000元“返还”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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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5)
正【来信】编辑同志:2016年1月20日,我的朋友王某向我的另一个朋友刘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请我做保证人,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因王某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2017年9月,刘某要求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款。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需要承担这一责任?读者李双鑫【答疑】根据李双鑫的来信,本栏编辑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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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支行76年前与殷先生及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订立当日,该支行向殷先生发放了93万元贷款。截至2009年3月31日,殷先生已累计6个月未偿还借款本息,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该支行将殷先生及担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共计5.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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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李某为帮父母经商,1999年至2000年间向单某借款29万元。2002年7月,单某因丈夫手术急需用钱,找到李某要其归还借款。李某答应还款,但因多次筹款未果,便将派出所办理的王某伤害案用于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用的押金1万元挪用。2002年7月23日,李某将此款交给单某,单某将该款作为其丈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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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 《党的生活(青海)》2014,(1):69-69
2012年的上半年,王某因创业需要一笔资金,遂向其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借据写明:今借李某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3%;若逾期还款,则每逾期1个月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在借款到期之后,王某只偿还了7.8万元的利息,没有偿还本金。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本金,然而,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2013年8月,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