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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度缺陷及配套措施不完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使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时交强险该如何进行分配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拟从我国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时交强险分配的现状出发,指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每一车辆为计算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先后起诉时大多数法院的处理办法,并指出这些做法存在的弊端,呼吁相关部门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改之以每一个受害者为计算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充分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交通事故中每一个受害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彰显法律的人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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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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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从物之保险到保险利益之保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保险标的既不是被保险的有体物,也不是相关的财产权利与利益,而是保险利益。以保险利益之保险的观念取代我国现行的物之保险的观念是保险理论发展的大趋势。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相关利益具有的经济价值关系,但保险利益的概念并无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实益,人身保险不需要存在保险利益,只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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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相当频繁,一次事故一个受害人的情形,现有法律即能解决,但若同意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两人以上的,加之,交强险的分项限额的制约和各法院操作的混乱,维权诉讼障碍频发,出现诸多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客观需要法律对该类问题作出反应,以规范实务中的混乱现象。本文具体分析了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受害人在同一法院同时起诉的赔偿问题,在不同法院的起诉和在不同时起诉时的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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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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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但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情形下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理解出现偏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针对前述情形结合其它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并进一步探讨了保险公司在前述情形下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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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新保险法对的保险利益规定有所变动,从而使得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我国采用"例举加同意"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中容易造成纠纷。新法肯定了雇主对雇员有保险利益却否定雇主的受益人资格亦不符合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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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辆以上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时,若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多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一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要遵循“比例责任”和“有限连带”的一般规则.以实现以人为本、损害补偿的侵权责任法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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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对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诞生和发展的历史的回顾,揭示了出在该原则的解释问题上逐步由“艾尔登准则”向“劳伦斯准则”靠拢的历史发展趋势。同时,通过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有关条款,特别是第5条和第6条的剖析,分析了该法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上存在着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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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理论的基石之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它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保险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本文指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的发生,逐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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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整体身份已经确定但具体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必须遵从被保险人同意的保险利益原则对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作出判定,是一个实务中存在争议、立法上亟需反思的问题。总括意外保险的道德危险管理可以在保险利益原则之外另觅他途,因而可以放弃此类险种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硬性要求,以更好发挥保险制度所蕴含的利他功能。被保险人对他人为自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意与否对总括意外伤害险的合同效力不应产生实质影响,唯此才能为总括意外伤害保险的创新和推广留存合理且广阔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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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因其标的的特殊性,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成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本文从人身保险利益的原则和范围着手,结合我国的立法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