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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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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志岩  施树强 《河北法学》2001,19(4):143-144
在建工程是动产,或是不动产?从在建工程变化中的物权属性来思考,凡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应视为具备了不动产的属性,抵押应依法进行登记方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2.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从保护工程承包人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建设工程价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围绕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及解决等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3.
中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问题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外,还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和抵押登记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抵押权时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船舶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冲突时何种权利优先等问题加以规定和完善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建工程抵押是我国《物权法》确认的重要担保物权制度,但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实践中往往涉及到在建工程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预购人等多方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交叉与冲突,如何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实为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必须正视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5.
现代社会中,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同一房屋上数个抵押权共存或者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共存的现象较为普遍。于是,抵押权在实现时,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本文具体分析了房屋抵押权之间、房屋抵押权与房屋租赁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商品房预购人期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
吴鹏 《法制与社会》2011,(16):298-298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解释、担保法以及民法通则意见中虽然都明确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但却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这不但不利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为此,有必要再次提出并研究抵押权追及效力,以求其在我国未来立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7.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究竟如何?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是什么,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8.
论权利抵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权利抵押权即以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为标的物的抵押权。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因各国及地区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各异。权利抵押权的设立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进行 ,抵押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权利抵押权的效力有其特殊性 ,其消灭原因包括抵押期限届满和抵押人放弃权利两种。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金凌 《政法学刊》2006,23(3):42-45
在建工程抵押不仅具有巨大的现实需要,也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在建工程抵押物的范围应随着工程的进展而逐步扩大。为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应对现行法律法规做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0.
抵押物转让制度与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息息相关。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抵押权人与受让人的利益,可能发生许多的冲突。抵押物让与,以及抵押物效力的难题,也是当前各国相关法律要解决的一个焦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关于抵押权转让立法演变的的分析,以物尽其用和利益平衡两大理念进行指导,对构建我国抵押物转让体系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大陆现行的抵押权法律制度主要由单行法律《担保法》所规定,待不久的将来《物权法》颁行时,适部分内容将纳入物权法的体系范畴。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抵押权法律制度由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物权编调整,因该项制度已实际施行70余年,所以就立法的内容与技术而言,相对成熟、具体、操作性强,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差异之处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引起对若干问题的思考,推动两岸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与交流。  相似文献   

12.
刘彦 《中国律师》2007,(5):80-81
抵押作为中国《担保法》规定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务的履行,促进交易的进行,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早期在立法上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致《担保法》确立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制度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这一与大陆法系大相径庭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对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的准确认定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本文拟对抵押登记效力作一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抵押制度完善有所裨益。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目前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登记对抗主义。这种立法体例主张:一是采意思主义立法例,即抵押合同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协议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二是登记只是将抵押效力及于第三人,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才能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第2117条即采取了这种观点。《日本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观点。  相似文献   

13.
抵押物转让制度关系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本文在剖析我国关于抵押权转让的立法演变的基础上,以“物尽其用”和“利益平衡”两大理念为指导,提出建议构建我国抵押物的转让.  相似文献   

14.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是在动产抵押的出现而产生的。两者产生的冲突在现今我国相关立法上并没有做出较为完善的协调之规定。并且,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都是承认两者可以同时存在一物之上。基于此项相关规定,可以根据两者的冲突产所产生的效力以及物权公示的方法对两者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各国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在设定和效力方面存在显著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中相关冲突规则因建造中船舶船旗国的缺失而无以适用,法律冲突无以解决。《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与其斯德哥尔摩文本草案的比较分析给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若干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航空器抵押权的立法反映了航运融资的需要。航空器抵押权的性质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主要取决于立法选择。航空器抵押权的标的物具有合成性,包括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暂时拆离的物品,其中某些物品可单独设定抵押权,因而不能完全适用主物与从物的附加和分割原则。各国航空器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有登记、明认打刻、备案的差异,但各有利弊,立法的选择应以最大化地减少权力机关的服务和干预为理念,因为多一点服务就会造成交易的负担。航空器抵押权的公示效力以登记对抗力为特征,实行航空器抵押权的基础关系(协议)与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区分有利于促进融资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信贷审批的法律合规性出发,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处分次序及效力协调,归纳总结了商业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过程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9.
罗思荣  梅瑞琦 《法学家》2006,24(2):146-153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所有人将不动产出租后,又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将不动产出租的,《物权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此款规定的含义,应该:若租赁关系存续不影响抵押权实现,则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若租赁关系存续影响抵押权实现,则租赁关系对抵押权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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