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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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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晹 《法制与社会》2013,(22):47-48
证券私募发行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成为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对证券私募发行进行概述,在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主体资格、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设置等的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2.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一块重要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有明确而完备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健全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极大困扰着这些企业的发展。由于企业规模、信用、资金等问题,往往无法借助银行、公开发行证券等传统方式进行融资。作为与公募发行相对应的证券私募发行,能够在资本市场中作为公募发行的有力补充,满足不同的投资和融资需求。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本文试就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5.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顺应了迅速发展的经济,初步形成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刚刚起步,整个规范机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许多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阐述了私募发行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私募发行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措施。  相似文献   

6.
证券发行储架制度涉及问题十分广泛,制度相关的内容涉及适用的市场类型、证券品种和发行人资格,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对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及其义务,对证券发行与交易方式的影响等.美国从1983确认储架注册的415规则开始,SEC每一次对制度的修订背后都蕴含着对该制度的运行效果和资本市场对其反应的评判.研究其背后潜藏的市场理论,以及对整个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及其宏观功效,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有先导性的价值.本文尝试阐释415规则被法典化之前的部分历史背景和争议,分析与该规则相关的其他规则内含,简单概述制度涉及的实务问题,以期启发我国相关研究,并对我国发行制度改革特别是创业板再融资逐步引入储架发行机制提供一个比较法意义的制度指引.  相似文献   

7.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私募证券的转让进行一定限制.私募证券的转让包括自愿性转让与非自愿性转让,非自愿性转让无须符合特定条件.私募证券的自愿性转让仅可以符合私募发行条件的私下转让与独立于发行行为的公开转让两种方式进行.在私下转让中,受让人须为数量有限的特定对象,且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公开转让时,应确保该转让行为完全独立于原来的私募发行行为,故应从持有期限、转让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限制.由于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对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发改委在眼镜企业案(2014)中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的关注再一次凸显了与强生案(2013)中法院分析思路的不同。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两种不同进路反映了美国和欧盟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的双重影响和异向导引。美欧模式存在体系化差异,制度背后的价值判断、事实假定和术语体系都不同。在理解上述差异的基础上,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 条应解释为对限制转售价格推定违法并允许豁免抗辩。同时,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指南等文件对此做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宏观上,应注意本国制度体系的一致性及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价值目标和事实假定并充分考量实施成本;微观上,应以更多实证证据为支撑,在继续保持违法推定的同时,借鉴显著性标准和安全港制度,适度收窄禁止范围。  相似文献   

9.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大量存在且已具相当规模,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导致与此有关的问题和争议很多,给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风险,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10.
证券市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私募发行是与公平发行彼此对应又相互补充的证券发行方式 ,但长期以来我国却对其重视不够 ,这既体现于法律规范的欠缺 ,也反映在理论研究的不足上。本文以私募发行中的虚假陈述为中心 ,与拟议中的《投资基金法》相呼应 ,结合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相关规定 ,着重对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意在对今后的立法、司法工作及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大量存在且已具相当规模,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导致与此有关的问题和争议很多,给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风险,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维持转售价格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崔欣 《政法论丛》2003,(4):23-28
本文首先介绍了维持转售价格这一制度 ,概括了学界对维持转售价格的评价包括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 ,并且介绍了外国相关的立法及判例 ,以期对我国竞争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私募基金在中国的现存状态,以及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私募股权的规制,重点研究中国私募股权的募集与发行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尽早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完善对私募基金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证券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私募发行的涵义 私募也被称为定向发行.“私募”与“公募”相对应,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或联系较多的合格投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它与公开售股、配股(公开发行)等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债券市场.B股、H股发行市场和A股的再发行市场(主要指配股).  相似文献   

15.
私募发行是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注册豁免,目的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筹资更加便利。本文仅就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审批程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私募股份的流通性等方面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监管制度作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16.
葛雅君 《法制与经济》2008,(4):99-99,101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的认定标准源于《1933年证券法》的九字标准,在SEC、法院、美国律师协会等的参与下,通过几大经典案例的判决和新规则的不断制定,渐渐由“人数标准”发展到“需要标准”,由“关系检验”发展为“分离检验”,不断具体化和合理化,对我国私募制度的建立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7.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的认定标准源于《1933年证券法》的九字标准,在SEC、法院、美国律师协会等的参与下,通过几大经典案例的判决和新规则的不断制定,渐渐由"人数标准"发展到"需要标准",由"关系检验"发展为"分离检验",不断具体化和合理化,对我国私募制度的建立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8.
阮昊 《政治与法律》2020,(1):107-11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19.
郭雳 《政府法制》2010,(11):36-37
证券私募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多数国家在这一领域均师法美国,但又都呈现出不同特点。美国的进路基本上属于大证券法加豁免。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理念,其联邦证券法首先针对发行、交易所涉及的所有主体、行为提出了统括的注册及监管要求,其后出于不同的考虑,如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程度的保护、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等,设计出多种豁免渠道。  相似文献   

20.
2011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公布,其中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中第七十五条之七,第二款给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填补了法律层面对于“合格投资者”这一概念的空白.但草案中仅就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予以原则性规定,未涉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将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模糊.因此,建议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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