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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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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1,(20):190-190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子女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因此而给付必要的抚育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带孩子一方不愿再带孩子,或者未带孩子一方要求带孩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改变抚养关系”.仔细想来,如此确定案由实则词不达意.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父母离异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育费,事实上双方均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与子女给终保持着抚养关系.“改变抚养关系”则是指子女与父母一方的抚养关系的终止,与另一方建立新的抚养关系,显然,这种案由不能明确反映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  相似文献   

3.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残缺家庭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残缺家庭,是指由于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出国而形成的不健全的家庭。在这种家庭生活的子女称为残缺家庭子女。近几年,由于父母出国或离婚等原因,残缺家庭子女剧增。严重影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有的青少年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成了深刻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4.
编读往来     
《江淮法治》2012,(6):57
上期答案:《小赵有权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是说,即使父母离了婚,也不能因此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离了婚的父母仍有抚养  相似文献   

5.
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家庭离婚与重组数量的增加,继子女及其继承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继子女继承权的存废问题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问题都需要明确并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李某与其妻肖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肖某到李某父母家吵闹,并提出离婚。在与李某去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时,因子女抚养问题未协商好离婚未果。当天下午6时许,二人回家路过一山湾水塘时,肖某要李某一块歇息,李某不  相似文献   

8.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占 30%; 35%被父母打过;农村成年子女打骂老年父母数字也是很高的。   近些年,由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毁容、残肢、烧妻、杀夫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分析原因主要是:其一,施暴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受害人大多数处于弱势。有的经济不独立,体力弱,施暴者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严重,把妻子放在自己的从属地位。受虐者以家庭…  相似文献   

9.
时下,颇为时髦的养育方式“混合抚养”越来越多地成为年轻父母的选择。这种既不影响工作,又能与孩子朝夕相处的抚养模式,确实弥补了其他抚养模式的缺陷。但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报告显示,在法院的离婚案件中,“混合抚养”为家庭不和睦埋下了隐患。由于抚养者之间在如何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存在种种矛盾,  相似文献   

10.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本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就《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改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增加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六点基本情形;补充规定,停止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权等  相似文献   

11.
李力 《法庭内外》2006,(1):34-35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天然血缘关系的、最近的商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存在。然而,就足因为父母的离婚,一个个不幸的孩子才会卷入到各类抚养纠纷的漩涡,懵懂之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13.
上升的离婚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离婚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如何保障离婚家庭的儿童权益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本篇文章以对贵州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和相关制度对离婚家庭儿童权益的保障,探究如何才能最大化的保障和优化儿童的利益,使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4.
通俗意义上理解,夫妻一旦离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随即消灭,不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内容,但从传统社会生活的角度考虑,女性养育子女、照料老人、打理家务等等,其重心往往倾向于家庭而疏于事业,部分女性全职持家,从社会价值来讲,女性回归家庭对于老人、子女来说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丈夫一方也会因为“后方”稳定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但这一切仅存在于持续、健康的婚姻关系当中,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就会暴露出更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吴丽莉 《法制与社会》2012,(27):271-272
婚姻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一种重要的以家庭为载体的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进步的同时,带来思想观念的开放以及婚姻缔结自由理念的进一步开放.伴随而来的结果就是离婚率在我国已经居高不下,根据这种现实环境,如何处理好离婚后的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集中探讨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6.
离婚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夏葳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安定。怎样处理好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所关注。1995年我院审结的7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  相似文献   

17.
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总被引:22,自引:1,他引:21  
王洪 《现代法学》2003,25(6):31-35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发展成为各国家庭法在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监护案件时的最高准则。虽然该原则其概念本身含有不确定性 ,具有多种可以不同明确表达的空间 ,但采用该原则的世界各国仍致力于列出若干决定子女最佳利益的具体准则。本文作者主张我国婚姻法应引进“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处理子女监护问题时的最高指导原则 ,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  相似文献   

18.
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玮 《河北法学》2003,21(4):35-38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20.
每年八九月份,河南郑州市都会出现离婚高峰.郑州市民政部门的统计显示,仅中原区今年8月份就有191对夫妻离婚,比7月份多了54对. 一个重要因素是,孩子考上大学了,中年父母间维系感情的纽带消失,导致婚姻破裂.专家表示,在子女独立后,空巢父母要积极应对婚姻中的"审美疲劳",不妨重新"谈一次恋爱",构建新的二人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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