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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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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保险法的几次修正中,代位求偿权制度都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理论界也普遍认为:保险代位追偿制度是为了使得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能得到补偿而设置;基于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其损失金钱无法估弥,故代位求偿权制度不应适用于人身保险。本文对此并不完全赞同,故从其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之法理基础,若干问题探讨,适用之利弊分析以及立法的理论依据和发展方向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设计精巧的制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史短暂,立法和司法实践实务中常常困惑丛生.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实务,以历史溯源、法理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代位求偿权的构成及行使的分析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相似文献   

3.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通过,诸多创举令之欣喜,细敲其新貌,抱憾之未对代位求偿权之范围予以扩张至部分人身保险。本文着手于通过对代位求偿权之价值、各类人身保险之性质之分析,并就代位求偿权对某些人身保险之适用之理由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具体适用之措施,其目的旨在弥补此憾。  相似文献   

4.
贺冠雄 《法制与社会》2011,(21):282-283
2009年新修正的《保险法》沿袭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不区分人身保险的具体类型而一律排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在对这一规定的立论基础提出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人身保险有无保险代位规范之适用,应以利得禁止原则为出发点,区分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的观点。最后,对人身保险的各具体类型有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适用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较大的漏洞与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应当以"损害补偿原则"为原则和依据,结合实际赔偿项目进行分析后,得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赔偿遵循了完全的损害补偿原则,因此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其他的一些赔偿费用由于不完全符合损害赔偿原则,所以暂时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7.
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明确、有效的抗辩时,保险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8.
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经常会遇到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行使的主体和限制对象进行了探讨,以促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0.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霍艳梅 《河北法学》2006,24(1):148-150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专门制度,具有自身独特的地位、特征与功能,在保险实务中的行使很普遍.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上有相应的限制.就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第三人、时效等方面的行使限制情形作了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11.
虽然近些年来理论界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较多的分析和研究,但在程序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例如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诉讼已进行至二审和执行程序时,保险人赔付后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目前实践中对此认知还比较混乱。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结合理论和实务进行讨论,以期为理解中国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程序法律制度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2.
追索权并非是票据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同样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由于票据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法律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法,最属重要。因而在不同的法律中就有不同的立法追求和价值判断,同时作不同的法律设计。那么本文分析比较了票据追索权和民法追索权之间的异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这两种制度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其实这种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也正恰恰是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应实质性审查保险合同关系.识别无船承运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据,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海上运输中货物毁损的风险何时转移,除了考察当事人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外,还应注意双方是否以行为方式修改了该价格条件.  相似文献   

15.
王乐宇 《法学论坛》2007,22(5):50-54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   

16.
中国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论述了中国法中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范围 ,保险人的直接诉权 ,被保险人保全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指出中国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存在许多问题 ;建议立法、司法机关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应实质性审查保险合同关系。识别无船承运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据,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海上运输中货物毁损的风险何时转移,除了考察当事人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外,还应注意双方是否以行为方式修改了该价格条件。  相似文献   

18.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反映了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人三方的利益平衡。不足额保险项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受第三人责任范围、第三人清偿能力的影响而出现了不同处理规则,反映了以不同主体为本位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上过于单薄,四个条款不足以囊括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问题,应参考海商法与国外保险立法等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聂志强 《法制与经济》2010,(2):27-27,30
可保利益原则与代位求偿权原则作为保险制度的其中两项基本原则,不管是在一般的财产保险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同样适用。不过,由于海上货物保险的特殊性,该两项原则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有其适用的特殊性,并且,保险人进行理赔时对该两项原则的认定对其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原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被告:蒙特里斯航运公司(下称航运公司)(M.B.MOUNDREASSHIPPINGCO.SA.)一、案情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在湛江港向“JOHNYC”轮提供4245吨广西滑石块,货物装上该轮后,中国海运代理湛江分公司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同日,广宁矿产有限公司(下称广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保险人的本案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承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金额为457611美元。“JOHNYC”轮于1995年6月10日抵达卸货港阿姆斯特丹港,1995年6月1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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