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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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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征收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本文指出征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进行补偿,但《物权法》并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也未设计正当征收程序和完善的补偿制度.因此,依据物权法尽快完善我国的征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郭继 《法学论坛》2012,(4):95-10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3.
民事审判中,除了要适用《物权法》总则,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精神外,多数情况下要直接适用《物权法》分则的具体条文裁判案件,因此,本文拟对民事审判适用《物权法》分则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一、征收案件的处理征收既是剥夺私人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如何规定征收这一制度,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曾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从正式通过的条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本文认为要使公共利益原则在征收中真正发挥作用,实现其控权的使命,必须在司法实务的可操作层面,探寻行之有效的机制,具体化"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和强化法院对征收公益性目的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从该法的起草到正式通过,其立法过程一波三折,在众多法律的立法历程中是较为罕见的。《物权法》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到物权的设立、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其中,《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编同我国早已颁布至今仍然有效的《担保法》在立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方面均有差异。一、关于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关于征收的讨论主要是从宪法层面展开的,并且集中在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和公正补偿几个方面.在物权法视野下,比较物权法征收条款同宪法规定在内容和效力上的差别,区分其与行政法规定在内涵和程序上的分野,论证物权法征收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围绕物权法征收条款同相近制度的区别,比较分析德国、法国和美国的征收实践,提出并探讨"对财产权何种程度的干涉构成征收"这一前提性问题.最后,针对近来争论比较激烈的机动车限行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类,并澄清其中一些模糊的前提.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与《民法通则》第73条的规定共同确立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适用中尚存疑问,本文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通过学理分析和实践讨论对此制度做出更具体的解释,使其在司法适用中更加明确和合理.  相似文献   

8.
刘勇 《政治与法律》2006,(4):125-129
现有对于公益征收、征用制度的认识存在很多问题。公益征收、征用制度传统上属于行政法范畴,我国物权法当中不应该规定公益征收、征用制度。物权法草案第49条是对宪法相关规定的无谓重复,没有实质意义;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的内容不合时宜,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231条但书部分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但是此制度的规定比较简陋,其中将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主体限定为企业之间,然而仍有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内的一些主体不能被涵盖进来,这不利于维护商业信用和这些主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法律漏洞。规定商事留置权发生于商人之间,同时附加"营业行为"的条件将是比较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10.
郑太福 《法学杂志》2008,(1):149-151
耕地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法律也肯定耕地是生态条件较好的土地。但现有耕地征收制度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土地征收补偿费也未考虑耕地的生态价值。同时,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本位,也未对耕地征收制度形成制约。耕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必须确认耕地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律地位,明确征收耕地的目的是高于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公共利益,同时建立耕地转用生态补偿机制,抑制随意征收耕地的行为,防止征收导致耕地生态功能丧失,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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