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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 毫秒
1.
【案情】【案例一】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嘉华公司。不予执行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某。郭某原系北京嘉华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员工,因工资及补偿金问题与嘉华公司发生争议。后郭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生效后,郭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华公司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理由为:仲裁委未向嘉华公司送达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相似文献   

2.
A公司(被执行人)欠B公司(申请执行人)5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长期向C商场(第三人)供货,第三人欠被执行人4万元的货款。执行法院据此到第三人处调查核实。第三人答复:被执行人供给我商场的货物已全部卖出,现有3至4万元未结算。并明确表示:从即日起不再付货款给被执行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该调查笔录由第三人单位的三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上公章。执行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规定了其将…  相似文献   

3.
对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由于执行此类案件面对的实际情况复杂,适用法律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具体操作又不尽一致,很有探讨的必要。执行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应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执行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应适用股权执行的一般原则。这是因为,被执行人设立的全资公司虽然不是具…  相似文献   

4.
1996年1月,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本院(1995)经二初率第90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贷款。因被执行人们逾期不予履行,执行庭依法通过银行将被执行人广播电现目帐户客款38925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重点工程物资供区公司的帐户上。这是一桩企业公司状古政府部门且有重大影响的债务纠纷案件,判决已经生效执行。但是,被告败诉并成为债务人的教训却是沉重的。风波乍起,成了债务人还莫明其妙1995年5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播电视局送达一份起诉状副本。…  相似文献   

5.
《江淮法治》2009,(24):47-47
【基本案情】 甲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舒惠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鸿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中,因天鸿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舒惠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2008)甲执字第568号-1民事裁定,追加天鸿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严某、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舒惠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在抽逃注册资金495000元范围内互负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这种执行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缓解目前法院执行难有重要意义。首先是代位执行...  相似文献   

7.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李霞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相似文献   

8.
执行抵销,从具体实施适用的角度上看,不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抵销应当遵守有关执行异议申请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的审查应当由执行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允许被执行人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而且立法上对于不准抵销的裁定应当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同时,在"法定抵销"与"认可抵销"适用条件的把握上,对于"法定抵销"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于"认可抵销"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条件下,即使被执行人所申请抵销的标的物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应当准予抵销。  相似文献   

9.
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中可否拘留被执行人并搜查其住宅?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了一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的计划生育罚款案件,经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执行。但在执行中,经多方做工作,被执行人拒不执...  相似文献   

10.
认真审查执行担保书钱云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  相似文献   

11.
【要点】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不需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相似文献   

12.
【要点提示】在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可替代特定物的执行案中,法院有职责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履行交付义务。根据判决内容无法判定被执行人返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只要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判决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受领。申请执行人以无法确认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为由拒绝受领的,可将执行标的物提存,案件则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而结案。  相似文献   

13.
代位执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对该第三人进行的强制执行。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以外,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从而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然而,也正是因为这是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项执行制度,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解释的功利主义倾向,即急于解决现实社会矛盾的动机,缺乏较为全面的理性思考和科学的制度设计,因而这一制度无论是在有关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务的操作中,都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4.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资产大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数十倍),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产(厂房)或不宜拆卸(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成套生产线装置)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是资产评估或作价后申请执行人不愿将超出申请执行标的的价款自愿返还被执行人,易形成新的诉争;二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情愿要固定资产(不容易变卖,利用价值不大或在异地不宜经营管理);三是若成套设备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随意拆除变卖折抵欠款,易破坏生产线,造成被执行人其它资产闲置(不能形成生产线的设备如同废物),导致停工、停产,恶性循…  相似文献   

15.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恒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特罗伊·狄·麦克布赖德,董事长,美国公民。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因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甲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公款私存的方式转移财产是规避执行的常见手段。准确识别和界定公款私存是打击此类规避执行行为的关键。规避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应由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的初步事实,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则承担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调查手段方面,应重点审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往来,涉嫌的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来源、数额、流量、去向,必要时可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强制审计,以去伪存真,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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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方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享有部分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一)被执行人的持股或投资的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向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持有后者的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冻结股权的转让并限定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冻结或强制提取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投资收益。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  相似文献   

18.
由于被执行人可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为此,内蒙古伊旗法院出台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要求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共同对付“老赖”。当事人对该院执行工作十分满意。  相似文献   

19.
【要点提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若被执行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被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仅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合法性,除非明显违法,人民法院不必对公证债权文书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查。  相似文献   

20.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10,(10):81-81
有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的共同诉讼,在相应的执行中也会出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多个被执行人。在实践中,如申请方为多个主体时,大多各自立案,这在实践中不存在分歧,但如果申请方为一方,被执行人为多个主体时,申请方往往将被执行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一并申请执行,法院也据此立为一案。笔者认为此举不妥,建议应分别立案处理。原因是:1.影响法院的执结率和当事人的诚信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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