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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物权权属关系得以透明,使第三人拥有一种判断物权种类、物权内容以及物权人的途径,保证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因此,对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可以理解为“凡不动产物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或者变动的,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可理解为“一切不动产物权之得失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3.
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存在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在分析两种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我国物权变动应采取与船舶物权变动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应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立法,并对我国《物权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单设一章规定物权变动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抗主义及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理论模式,基本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但是除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本身包含着理论上的逻辑缺陷;登记对抗模式则具备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混合模式不利于民法体系的构建,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  相似文献   

6.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物权变动,要求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力的实现受制于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在不同的交易形态下,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有较大差异.在合同当事人间,受让人虽然取得物权,但不能行使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在连环交易均未登记的情形下,应当承认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表现为债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与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的竞合.在双重让与中,善意第三人已登记时,在先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确定无法实现,可以请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第二章设专节确立了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则,规定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登记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模式,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同时还规定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构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制度。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应当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登记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英关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共性是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未明确区分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文章实证分析了区分原则的合理性,物权立法应借鉴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的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9.
物权公示与物权保护无关,物权公示源于保护交易安全和节省交易费用.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是明示权利状况,在交易中,当事人并不关心物权的变动过程,而物权变动结果其实是新的物权归属状态.因此物权公示对象应采权利公示说.交易安全是维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是否公示应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物权公示效力应仅在于对抗交易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11.
预告登记适用之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制度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传统物权立法对预告登记范围大都作出了明确界定,但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应适度扩大至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扩大至民事主体自愿设立却有着广泛法律基础的各种不动产优先权的约定,特殊情形下亦应允许有关保全物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的设立。为此,需进一步厘清预告登记制度适用的要件,探讨预告登记权利内容与其他权利内容冲突的解决,以期更好地实现预告登记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2.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夫妻显名方擅自处分共有产的类案中,法官们往往徘徊于交易第三人与事实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之间。而这一利益平衡的过程,实则体现的是登记公信力与真实权利人保护的消长关系。法官的判断过程必须准确把握登记制度的本旨、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大众一般权利意识。在保护善意交易的同时,必须对恶意利用瑕疵登记进行交易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以平衡真实权利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商事登记立法的混乱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商事主体法律地位错乱的认知和其价值选择的无序。商事登记本质上是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确认的问题,随意扩大商事登记的功能,只能弱化其本质功能,同时也无助于明确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公民社会状态下,公示是商事登记中的核心功能,效率是其核心的价值取向。交易安全和宏观调控不应附庸在商事登记中,他...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目前农村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造成的;农村地区熟人社会的生活生产特点以及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各种制度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登记的公示公信、确权和对抗的目的成为不必要。因此在农村地区不动产市场建立起来之前,我们应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行政管理性登记制度,而不是盲目追求登记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探索中,还存在着认为改革应主要在中、小城市进行,而不是大城市;应给城市政府充分自主权,中央政府不应深度介入;将征地拆迁或集中居住的农民作为主要对象等误区。研究表明,进一步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有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政治意愿,以不降低城市居民既得公共服务及福利水平为底线,其进展也决定于地方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下一步改革应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改革、大力开展城市廉租房的建设、着力解决农民工二代的市民化问题、完善土地和财政制度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城乡制度一体化,尤其是中央政府应从国家建设和公民权的角度来参与和制定户籍改革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在我国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际,构建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时机已然成熟。我国台湾地区将不动产信托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中,区分信托公契与信托私契,平衡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价值维护之利益的经验,值得借鉴。信托关系当事人及受益权的信息,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以实现登记之目的。登记簿之设置则不宜采取“双登记簿”模式,而应将信托登记内容纳入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18.
重新审视我国的事实婚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合法婚姻。《婚姻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不同的要求作出的选择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法律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 ,自由选择结婚方式。  相似文献   

19.
双重保护模式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登记的并立,我国分别立法的模式加剧了两种登记制度的分离和相互关系的割裂.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两种登记制度的内在关联,其私权保护的特殊设计为两种登记制度的融合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0.
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物权登记可以界定为国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进行记载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或不记载发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登记具有公信力,包括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效力.登记可以明确和宣示权属,实现国家治理,保护合理信赖,降低信息成本.根据不同的标准,登记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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