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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91-9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一,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相似文献
2.
《中国人大》2004,(9)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2004年4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团体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意见。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则和规 相似文献
3.
"双普选"是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和立法会普选。行政长官普选可能带来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改变、罢免行政长官制度的增设、行政长官政党身份限制的取消,乃至对中央与香港关系提出新挑战。立法会普选可能导致功能组别制度的终结、立法会议员的专职化、分组计票机制的消失、立法会舞台更加重要。"双普选"也可能导致行政和立法的关系发生变化:一是行政主导体制受到冲击,二是两者的紧张关系会有所缓解。"双普选"还将影响香港政党政治:政党舞台扩大,政党角色凸显,政党功能完善,政党立法完备。实行"双普选"之前,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落实一系列措施,确保香港的稳定以及中央与香港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100-121
第一章:引言
1.01 根据2004年4月6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24)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1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应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稳过渡的原则。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四、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愿意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须填写《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资格确认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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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552-553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暨就职宣誓仪式上宣誓就职。 相似文献
10.
曾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553-5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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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378-3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1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9年12月20日就职。 相似文献
14.
曾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97-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根据2004年4月6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 相似文献
16.
董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 根据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 相似文献
17.
乔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92-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吴邦国委员长:基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2014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的日渐临近,11月15日本人在施政报告中表示,把处理澳门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为明年施政的... 相似文献
19.
李晓兵 《今日中国(中文版)》2021,70(5):66-68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627-6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张德江委员长:根据2004年4月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