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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只有了解它的真正含义,才能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体系。本文通过研究意志与自由、意志与意识的关系,确证了自由意志的深刻内涵。并进而分析自由意志由抽象法到主观道德再到客观伦理的辩证发展过程,揭示了自由意志从潜在到自在再到自为的一般发展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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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自由意志经历了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中,法也相应由抽象法、道德的法发展到伦理的法。黑格尔从哲学角度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对于我们从法哲学领域进一步深入理解法与伦理、道德、法与法律的关系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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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关于法的哲学意蕴之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自由意志的发展在各种“法”的形式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中的表现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遵循着主观与客观、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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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伦理观是对古希腊伦理思想与近代伦理思想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他将古希腊伦理思想中的实体思想与近代的主体精神相结合,使伦理理念的发展呈现为一个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过程.黑格尔伦理思想有突出的三个特点:一是其伦理思想是奠基于自由意志之上的,是关于自由意志发展的理论.二是黑格尔对伦理与道德作出了明确的区分,伦理是客观的抽象法与主观的道德的统一,伦理区别于道德,并高于道德.其三,其伦理观有着明显的目的论特征.伦理理念的发展包含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其中作为伦理理念的目的,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作为近代伦理思想的重大发展,黑格尔的伦理观对于当下我们国家克服道德虚无主义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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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6,(7)
法治是人类特定时空文化条件下的治道活动,文化是法治的深层土壤,道德是法治的源头活水。现代治理既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统一,也是在文化认同、文化共识之上的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两者紧密结合方能达至善治。法律与道德都是民族历史文化精神的产物,法治既是对恶念恶行的约束和禁止,更是对人性本善的维护与倡导,是全社会对契约精神的崇尚和对诚信原则的恪守。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从文化层面而言,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法治与德治主次有序,但最终只有获得更高层次的复归,才能形成良法善治的统一体,而这一"正反合"的辩证发展过程,寓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必然体现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化自觉与自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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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国家学说是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核心。黑格尔从自由意 志是法的本质及其自我运动出发,把国家看作是真正的自由意志的实现,是主观意志与客观意志的有机统一的伦理性的整体。这对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青年马克思正是从自由理性的立场出发,来评判具体的国家制度与具体的法律,斥责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与法律是对自由的扼杀,倡导个体与国家整体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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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人的异化现象的综合分析,从法治与德治的互动关系的角度,探讨了法与道德的不解之缘.法无论是在其静态的法律体系之中,还是在其动态的法律运作机制和过程之中,都是在追求和实现人类社会某些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理想道德是现代法治最深厚的根基,缺乏这一根基,法治就会失去其本来应有的价值底蕴而变形成为一种专横的工具.只有将调整人们内心活动的道德和调整人们外部行为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创造一个和谐而美满的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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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学术界,有学者试图依据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提出"德—法整合"命题,为在现实社会中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提供理论上的根据和支持。在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是法律统摄并涵盖道德和伦理,而不存在一个道德与法律之间"互动整合"的"德—法整合"关系。因此,从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中寻找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思想资源,只能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误解和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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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虽然特性各异,甚至偶尔也会发生冲突,但是两者并不时立,而且可以走近,达到相互融合.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既是法治与德治功能互补的需要,也是人性的两重性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以及内容的相容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可能的.法律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终极归宿,又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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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既要靠法治也要靠德治 ,这是由法治和德治的互补性决定的 ,而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又是客观存在的 ,它是由治国历史证明了的 ,是由法律和道德的异同性以及相互间的作用所决定的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实现法治和德治互补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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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与根本制度安排,不仅是基于经济计算的功利考量或诉求某种抽象伦理原则,更有其道德合理性的现实根据。它是人民美好生活、幸福自由的现实基础与根本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批判和扬弃资产阶级私有制、抽象公有制的产物,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与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的有机统一,是人类社会高阶的所有制形态,其道德合理性的现实根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类共有自然资源的“天赋事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合理性前提;社会财富来自人民群众劳动的历史事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合理性基础;人民自由与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道德合理性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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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则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5):11-14
对于国家的治理,法律与道德向来是相辅相成的.江泽民提出"以德治国",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这是对我国优良道德传统和伦理治国传统的批判继承,是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的批判汲取,也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深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历史过程.贯彻江泽民"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二是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思想道德体系,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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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具体包括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伦理。伦理阶段的实体性自由是黑格尔自由思想的最高阶段。它是精神经由意识和自我意识达到理性阶段外化为伦理现实的结果。在伦理阶段的精神已经具有了现象学本体论意义——自我意识与另一个自我意识的相互承认,并超越现代性主体意识哲学而表现出了反思性的方法论意义。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的现象学方法毕竟只是精神的现象学,真正的现象学本体世界的确立必须超越他的精神的局限性。因此,精神现象学中所包含的历史方法和辩证方法是其合理内核,而它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就当下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尤其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对个体自我道德意识的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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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虽然特性各异,甚至偶尔也会发生冲突,但是两者并不对立,而且可以走近,达到相互融合。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既是法治与德治功能互补的需要,也是人性的两重性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以及内容的相容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可能的。法律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终极归宿,又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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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正为道德滑坡所困惑,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为道德滑坡所拖累,因为法治实现需要伦理精神的支撑和道德力量的维系。当代中国道德滑坡与几千年德治理念的衰落有着直接的关系。扬弃中国传统的德治理念,实现儒家德治理念的现代化是中国法治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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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法律的秩序、自由、效益等价值在一些领域处于缺位状态 ,德治应以其本身的价值导向、独特的自治机制与作用方式指引法律价值的实现。我们必须从人类以道德为基础的价值理性上来认识德治之位 ,以法制化的社会主义新型道德为依据来把握德治之道 ,把发展生产力、富而思教作为立德之本 ,树立“以德治党”、“以德治政”的德治典范 ,并提升国民的道德品质以奠定德治之基 ,使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