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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规定按其规范功能可以分为三种法定类型,即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刑法第264条中"多次盗窃"的"多次"显然属于第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将刑法第264条中的"多次盗窃"限定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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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明确规定为与"多次盗窃"相并列的盗窃行为方式,"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因而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加以解读。本文对修正后的"多次盗窃"的内涵及认定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精神上真正做到刑罚的均衡与公正,才能为法律赢得尊严。盗贪有别尽管宪法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也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法律对小偷和贪官的不同对待,却很难说刑罚与刑罚之间实现公正基础上的均衡或者平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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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公共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且对所保护的权益进行评价衡量,对于生命权等重要的权利,刑法又合法的将对抗侵害此类法益犯罪行为进行了扩大化,构成了"特殊防卫制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概括式规定。正因为是概括式规定,刑法有着明确的"罪刑法定"等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便成为"特殊防卫制度"的重要课题,本文便是深入探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剖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三十七条,但在关于器官犯罪的适用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究。因而,我们需对组织器官买卖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有明确了解。在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时,应讨论法律条文尚未涉及的几个方面应如何定性。此外,应对该法条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盗窃、侮辱尸体罪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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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告人刘荣军生长在一个缺乏温暖的特殊家庭,他幻想通过盗窃筹款来赎回因犯罪入狱的父亲,疯狂地入户盗窃,却对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漠然视之.在法庭上,检察官对他的教育词语重心长、催人泪下…… 相似文献
9.
关于犯罪未遂、共同犯罪问题在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列举王某与周某预谋盗窃本单位钱款,周某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王某盗得单位保险柜后将其藏匿于单位储藏室的盗窃案件,提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以及王某与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对犯罪未得逞的立法规定及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对犯罪未得逞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三种不同观点进行论述,论证犯罪构成要件说的科学性。列举"否定说"、"否定说"观点,论证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