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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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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金融犯罪是妥当的.对于金融犯罪常见的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为叙明罪状,难免有疏漏之处.金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全部采用相对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存在着立法思想混乱的问题.我国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多采用混合情节犯以及堵截式规定.有些金融犯罪立法应当明确为目的犯.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不宜首选行为犯,而应根据具体犯罪危害的大小、中国社会的容量等因素出发选择行为犯或结果犯.  相似文献   

2.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从语义规则,立法技术,还是从立法者对金融诈骗罪的体系安排、客体设置上来看,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都是包含"非法占有目的"的.但这一目的要件的存在,却导致了司法诉讼证明的困境,既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严格执法、保护人权.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从立法上着手,将金融欺诈犯罪设置为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从根本上摆脱司法困境,有效打击金融欺诈犯罪.  相似文献   

4.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透析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 ,刑法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本文认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 ,具体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基本特征。一、刑法学中结果加重犯理论的概述及简评关于结果加重犯 ,中外刑法学界和刑事立法适例均有诸多论述 ,概括地讲 ,大体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又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5.
所谓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实行行为一俟完毕 ,基本构成要件即为齐备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在犯罪客体、实行行为的特性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有显著不同于结果犯和其他犯罪类型的特点。行为犯的基本构造特征有利于我们正确识别和认定行为犯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目的犯立法探析段立文一目的犯,是刑法学中一种犯罪的分类形式。何谓目的犯?通行的观点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①.目的犯以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为内容,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特征。凡是直接故意的犯罪都具有一...  相似文献   

7.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任何犯罪必然导致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只有为主观故意所认识的危害结果才能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危害结果的刑法功能通过对犯罪的分类体现出来,我国刑法学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这源于对危害结果概念认定的摇摆。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  相似文献   

8.
构成要件说来自大陆法系,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阶段论、犯罪类型论以及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构成要件说的困惑是:混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界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说值得商榷。既遂的举动犯与行为犯形态并不合理。结果说与新结果说、目的说与新目的说、权益侵害说、双重标准说以及类型化标准说均存在缺陷。立足于罪刑法定并适应刑事法治的需要,犯罪既遂标准应当以犯罪行为是否造成预想的最终实害(客观)结果或者足以造成该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标志。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状态"与危险犯、未遂犯之危险状态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9.
行为犯理论的反思及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犯理论的反思及界定史卫忠一、行为犯学说的分歧及评价应该说,在传统刑法学中对行为犯的注意是很不够的,在大量的刑法学著作中,较少对之论述,只是在有关犯罪的分类或犯罪既遂形态章节中加以简要分析。因此,这决定了行为犯理论至今还是相当薄弱的,可谓众说纷纭,...  相似文献   

10.
论结合犯的立法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法学评论》2007,25(5):62-69
研究结合犯的立法意义,就是要揭示立法者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目的。中外刑法学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事实上,设置结合犯的立法意义在于克服运用现行刑罚制度惩罚特定数罪的不足,以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结合犯作为一种加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技术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11.
对于数额是数额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条件、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而且数额是定罪要件还是量刑因素仍然存在争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关键,而犯罪未遂是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方式,行为只有成立犯罪后方可进行犯罪停止形态的分析。在定罪后才可以量刑,因而涉及到量刑情节的判定。所以数额在数额犯中应当具有犯罪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以及量刑情节三个层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为一种数额犯,数额在此罪中应具有这三个层面。  相似文献   

12.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05,(6):130-137
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3.
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作为近代刑法的新课题,关于危险犯的研究在国内外相当薄弱,诸多问题至今仍歧见纷呈,大有令人无所适从之感。然而在我国,自从80年代末期出版的刑法学教材首次引进危险犯这一概念伊始,‘’危险犯”似乎便与犯罪的既遂形态结下了不解之缘。因为,可以说,学者们之所以引进这一概念,其意旨就在于说明犯罪的既遂形态除了结果犯或实害犯外,还有危险犯、行为犯等形态,并进而得出结论:在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上,“目的说”、“结果说”等均不全面,唯有“构成要件说”才科学合理,能一以贯之。此后,尽管人们对危险犯的诸多理论问…  相似文献   

14.
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否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璇 《法商研究》2007,24(4):37-45
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为了解决以实行既遂犯为中心的犯罪构成观所引发的犯罪构成内涵狭窄性与犯罪形态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而构建的。但是,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前提预设缺乏根据、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不能自圆其说、歪曲了刑法学的一些基本范畴、给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增添了新的困惑等诸多缺陷。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从根本上废除以实行既遂犯为标本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15.
刘之雄 《中国法学》2005,4(5):138-152
把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这些概念并不是在明确了犯罪既遂标准后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所作的犯罪分类。相反,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危险犯与侵害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需要以法益理论为前提,以完整化的刑罚根据为视角。侵害犯与危险犯是以犯罪完整化的刑罚根据在性质上的不同(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危险)为划分标准的。结果犯与行为犯是以刑罚根据完整化是否包含结果要素为划分标准的。由于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不同,因而并非对应或者并列关系,也非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交叉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理解犯罪既遂的基础,但并非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  相似文献   

16.
陆诗忠 《法治研究》2014,94(10):104-111
我国主流犯罪既遂理论视野下的"阴谋犯"、"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不应成为犯罪既遂形态。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既遂形态没有刑法理论描述得那样精细,分为两类:"实害结果犯"、"形式结果犯",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体系。其中,"实害结果犯"是以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形式结果犯"则是以非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罪状缺乏对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常常作为兜底性条款而被滥用。实际上,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从犯罪既遂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单一客体,且是单法益犯,存在犯罪未遂的停止形态,其作为入罪要件和既遂要件的定量要素分别是由具体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和具体危险状态。由于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属一个犯罪构成,且与基本犯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所以我国《刑法》第115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18.
徐立 《河北法学》2005,23(3):105-107
首先对保险诈骗罪是举动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之争论进行分析,得出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的结论;在此基础上 介绍了该罪未遂形态的存否之争,得出保险诈骗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结论;最后简要分析了该罪既遂形态与数 额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刑法理论上,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因此,所谓行为犯理论,实质上就是指行为犯与结果犯划分的标准。关于行为犯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本文赞同如下观点: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①通说认为,介绍卖淫罪即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因此,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标准的划分,应当依据行为犯理论加以审视。  相似文献   

20.
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理论,是正确认定渎职罪的理论基础。在我国早期的刑法著作中,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排列顺序几乎都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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