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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关系,最近我在一些地方旁听了几次公开审判。现就自己的感触,提出一些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一、审判工作的准备工作不扎实,在开庭审判时造成被动。公开审判搞的好不好,与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扎实,不仅影响庭审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还容易把问题搞错,出现被动。如有的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有的把不应公开审判的案件(主要案情是阴私性质)公开审判了;有的把被告人的籍贯和住址搞错,甚至把关系到能不能进行公开审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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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开庭前准备工作,对提高庭前准备工作质量,进而提高开庭审判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结合《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范》,探讨规范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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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在审查起诉到开庭审判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执行裁判阶段的心理活动问题 (一)法官在审查起诉到开庭审判前准备阶段的心理活动 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官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检察院起诉书中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全部符合起诉条件时,心理上主审法官会对检察院的这次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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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庭前准备程序是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审判工作的需要 相对于法官的庭外活动,开庭审判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开庭审判是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现场参与下的诉讼活动,一切都在众目睽睽之下,阳光作业最易于使当事人双方的诉权得到平等保护,亦可免使法官背上与当事人有不干不净接触的“黑锅”;其次,开庭审判由于有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证据可以当场对质,主张可以相互辩论,便于集中查明事实、辩明是非,提高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再次,开庭审判是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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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前应当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决定。关于“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法官在决定开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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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察官提起公诉到正式开庭审判前的诉讼阶段,属于何种诉讼程序颇具争议。从理论上讲,此时案件的系属权已归属于法院,理应属于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但审判程序以正式的开庭审理为核心,而此时案件尚未进人正式审判阶段,故称之谓刑事公诉案件的庭前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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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事实,应定为“犯罪的预备”较妥。不能遽定“犯罪的未遂”。理由是:二被告从多次商议直到发现现场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离开围墙为止的全部行为特征是观察地形,是为直接接触犯罪对象、实现窃取枪枝目的这一本质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其行为仍位于犯罪实行行为以前的一个单一的预备阶段。与犯罪的着手,即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存有本质区别。因为:二被告犯罪的对象是枪枝。而要窃取的枪枝是在武警驻地的围墙内。加之枪枝本身的特点,在保管上肯定采取特别的控制方法,这样在存放枪枝的地方,客观上就形成了一个明确的控制范围。这个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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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被告答辩行为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彼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由此可见,答辩是被告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的重要诉讼行为.就该行为的性质而言,我国传统观点视之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①其行使的主要功能在于反驳原告之诉讼主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而体现法律之公平思想。但“权利说”近几年受到了质疑。针对实践中有被告不如期答辩而伺开庭阶段进行“诉讼突袭”现象所带来的庭审负担加重、庭审效率降低等弊端,有学者提出答辩行为“义务说”的观点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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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多起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研究发现,不少送货方(一般是原告)因为收货方(一般是被告)否认“送货单”的真实性而被判决败诉。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原告向法庭提交有被告员工签名确认的送货单而主张被告给付货款,被告则以签名人不是被告的员工进行抗辩,这时法官就会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签名人是被告的员工。有的原告通过代理律师,运用各种诉讼技巧,幸运地找到能证明签名人是被告员工的证据;有的原告虽心力交瘁,却一筹莫展,诉讼的结果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如果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只抽象地恪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静态地考虑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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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美国法对商业秘密潜在侵占的救济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不可避免披露”(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Doctrine)是美国法院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潜在披露侵害(threatened Misappropriation)而逐步创立的禁令救济原则,用于禁止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前雇主的竞争者工作。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大多是掌握原告重要商业秘密的前雇员,离职后准备或已经就职于原告的竞争对手,其新的工作将使其不可避免地披露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被告从事该项工作和侵占其商业秘密。我国学者中,孔祥俊先生较早关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笔者亦曾发表相关论文,1但总的说来,学界对该制度的认识还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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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星期二,这天是深圳市中院法官翟墨集中开庭审判的日子.当天,翟墨开了12个庭,其中2起案件涉及商标权纠纷,另外10宗为买卖纠纷案件.
今年6月6日,翟墨到立案二庭担任速裁法官,助理的辅助加上案件相对简单,翟墨手里的案子基本上在20分钟左右审理完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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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FORCRIME”INTHEPREPARATIONOFACRIME张明楷我国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见,要成立犯罪预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犯罪”,即“为了犯罪”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