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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谷歌黑屏、维基关站,在这几家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带领下,一场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席卷了整个网络社区.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遗余力地宣传之下, "网络反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SOPA)很快成为热议话题.倚赖网络服务提供商庞大的群众基础,美国国会很快就被这种压力所胁迫,于1月20日宣布无限期地搁置该法案.SOPA从提出到撤回的过程,充斥着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刀光剑影,又因此被人戏称是一场"好菜坞与硅谷的战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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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0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杰瑞·布朗签署加州参议院第568号法案——橡皮擦法案,要求包括脸谱网、推特网等在内的各社交媒体巨头允许未成年人擦除自己曾经的上网痕迹,以避免自己年少无知的网络行为给未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困扰。据悉,这在全球范围内尚属首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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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反垄断法解读——以Iphone智能手机的“越狱”“解锁”事件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使破解IPhone等智能手机,以便转换电信服务提供商;或者安装非IPhone应用程序都成为合法的事情。此事件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对各国数字版权的保护,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此事件中可看到,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打破了原来的关于捆绑电信运营商,不允许兼容其他程序等限制性商业行为,使得以创新和竞争为特征的信息产业,具有继续向前发展的动力。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即在网络经济时代,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时,中国反垄断法应该禁止知识产权滥用,鼓励创新或动态效率的促进,消费者福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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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UGC规则探讨——兼论网络自治与法治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治理究竟是自治还是法治,一直以来并没有定论。1998年美国DMCA法案是网络法治的体现,但是该法案被业内人士认为缺乏效率和没有弹性。继DMCA法案出台十年以后,UGC规则的出台证明了网络治理中网络自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UGC规则以美国版权法为基础,通过UGC网站主动采取技术过滤措施解决UGC网站的侵权问题,是为了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达成的新的共识,它与法治规则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和平共处,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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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风港"性质之惑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至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指这几类服务商)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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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的责任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1996年,各国在日内瓦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赋予版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作为回应,美国于1998年10月出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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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及侵权法制度中并没有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规则。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网络侵权的普适规则,但只是简单移植或扩大适用数字版权法领域规则,其应用于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时已显出"水土不服、力不从心"的窘境。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出台,并不意味着我国在网络侵权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盖棺定论",相反,从创新社会化管理和构建和谐网络的角度,完全有必要针对网络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情况进行全面检讨和修正。一、问题引入:源自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样本案例事实——"假日教授案"。蔡继明系清华大学教授,其因国务院公布的《国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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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合理界定——再评“雅虎案”与“百度案”一审判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唱片协会(IFPI)在中国针对互联网搜索巨头掀起两个大案(2006“百度案”与2007“雅虎案”),两案诉争事实、法律适用(避风港)并无实质差异,但两个法院却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百度“进港”,雅虎“搁浅”,原因何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知”、“明知、应知”的不同理解或许为原因之一,网络搜索服务商的法律义务,需以现行法为基础公平合理的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