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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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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不可抗力     
人类总是不断地征服自然以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然而,人类每次取得胜利的同时,都会出现新的环境问题。所以,即使到了科学发达的今天,自然灾害仍然威胁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干扰着社会正常的民事流转。建立不可抗力法律制度是人们解决自然灾害和社会变故影响民事活动的法律手段.研究不可抗力问题对了解受到自然灾害及社会变故影响下的法律关系之发生、变更及消灭有着重要意义。一、不可抗力的范围和特征《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  相似文献   

2.
关于改革与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平衡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剧增,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为了保护环境,世界各国纷纷摒弃传统法律上的"环境为无主物"的旧观念,将环境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又由于仅靠行政性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措施,以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制裁方式不足以预防并阻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因而各国又都选择了刑法手段来加大惩治的力度。  相似文献   

3.
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伦理学是关于自然与人类关系的哲学。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把人看成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宰者。受此影响,人类对自然采取了无节制的征服与掠夺。在对这一伦理观反思的基础上,兴起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其可促使人类反思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不具可行性。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立足于人与自然全面关系来看待自然界的价值,是当代民法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4.
环境伦理与环境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环境伦理,是将人类社会的道德关系延伸到自然界,要求人类对自然界也讲道德,即倡导环境道德。第一,作为物种的人是自然的产物,具有自然的属性;而作为属人的自然界,在社会中具有属人的本质,所以人与自然之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和睦相处。第二,人类要...  相似文献   

5.
杨建学 《法律科学》2010,28(2):71-78
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相似文献   

6.
《青海检察》2009,(1):51-54
一、环境犯罪问题的由来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从此,“环境与发展”就成为时代的主题。“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指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相似文献   

7.
新闻媒体已经融入民众生活,成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如果新闻媒体能全面参与到国家立法、司法、普法的过程中,将会对构建法治社会发挥巨大的作用。传播学大师拉斯韦尔研究指出,新闻媒体具有环境监视功能:自然与社会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及时了解、把握并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人类社会才能保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新闻媒体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嘹望哨”的作用。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科学立法有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人民群众的参与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新闻媒体是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交流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能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相似文献   

8.
十六届五中全会所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前提下,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和谐发展。新农村建设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历史阶段和工作载体。即通过新农村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民主、生活质量改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社会。  相似文献   

9.
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徐祥民 《中国法学》2004,(2):109-116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利益享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概念,而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在环境的整体利益和综合利益之下发生的人类个体的单独的、分配性的利益关系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与之相联系的权利是财产权、人身权,而不是环境权。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侵权是对财产权、人身权等的侵犯,而不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  相似文献   

10.
论自然权利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锋 《政法论丛》2009,(2):11-16
环境的刑法保护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方法,但环境刑法的架构极富变化,传统的刑法保护客体理论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我国刑法保护的客体应为公民环境权与自然权利的综合体,兼顾对人类环境权和自然本身的权利的保护,突出自然价值的独立性,以充分全面保护自然环境不受人类环境犯罪行为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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