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转型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及相关人员将何去何从?本文从司法鉴定的本质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原意,分析了法院不应成为司法鉴定的主体,法院设法医的立法本意是协助法官审查涉案的医学、法医学证据材料的审查人,而不是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分析了现阶段法院法医的工作本质和实际工作中的缺陷,从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角度,提出了法院法医是介于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一种职务——技术法官,阐明了今后法院法医工作转形与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2.
3.
在某报评论中,贺卫方同志从《法制日报》发表的一封读者来信说起(当法院变成了债务人),发表了两点“个人认为”(不是本院认为):一、天下法院是一家,让任何一家法院审理涉及法院的案件,都难免让承审法院左右为难,也无法让当事人信赖其中的公正性。二、由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款较少,迫使法院不得不打着“服务市场经济建设”的名号设法获得来自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的资助。身为法院中人,很是感谢身为教授的贺先生能在传道授业解惑之余为我们大力鼓呼。遗憾的是,他只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6)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 1999年10月20日 相似文献
6.
7.
全省法院《人民法院报》、《山东审判》通联工作会议,于1996年9月18日至20日在威海市召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院长和各通联部主任及邹城、昌邑、肥城、荣成、槐荫、章丘、诸城、东港、高密、张店法院的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副院长,《山东审判》编委会副 相似文献
8.
9.
2、上诉法院香港在一九一二年通过《最高法院上诉条例》而成立上诉法庭,当时最高法院的全部按察司同时又是上诉法庭的按察司,故上诉庭又称“会议庭”。一九七五年修改《最高法院条例》,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按察司才区分职守,现在的上诉法院由首席按察司和九名上诉按察司组成。上诉法院是香港最高审级法院,审理根据《地方法院条例》第六十三条提出的上诉案和对高等法院判决、土地和小额赔偿两个审裁庭裁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上诉法院还可接受律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6):13-14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15.
2005年岁末,省法院制定发布了《山东省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方案》(下称“二五”改革方案),对2004年至2008年全省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和措施等作了全面部署。为准确把握“二五”改革方案精神,积极推进全省法院改革工作,本刊编辑部就此专访了省法院副院长、省法院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改革研究小组组长丁义军同志。本刊编辑部:“二五”改革方案历经近两年的研究论证,现在终于发布了,全省法院对此可谓企盼已久。请您介绍一下起草“二五”改革方案的背景情况。丁义军:1999年,省法院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制定发… 相似文献
16.
正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法律方案正式出台。为落实这一《决定》,最高法院9月10日召开知识产权法院筹建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组建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工 相似文献
17.
18.
19.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实务操作中,根据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下发的《联合通知》,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证书才能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证书与原债权文书公证书一起构成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据了解,在法院的执行实务中,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法院执行所占的比例很小。 相似文献
20.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两种类型之外,当代中国设立有一批特别类型法院。“特别”,只是意味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这一形式合法性之外的类型,并不意味着没有实质合法性。特别类型法院包括以下三种:工矿法院、农垦法院等历史遗留的行业法院;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后产生的林区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开发区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法院”。对特别类型法院何以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条件下设立进行深描,有利于深度认识当代中国法院设置的制度构成,并为认识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等问题提供制度史基础。在相关人员已经转为政法专项编制,对法院机构合法性问题的关注基本消失后,法院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张力逐渐浮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