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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25日,有“纪委书记第一贪”之称的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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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蚌埠市政协副主席徐社新重大受贿案依法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3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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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蒙古锡林郭勒,原盟委副书记蔚小平被当地人称为“四吃书记”(票子、房子、车子、奇石通吃)。2010年9月29日,这位“四吃书记”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其妻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案获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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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收受首某等45人贿赂共计3152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约4000万元计为红包礼金、投资收益而为未写入起诉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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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25日,有纪委书记第一贪之称的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据记者了解,曾锦春是湖南省近几年来查处的第三个市级纪委书记。此前,湖南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先后因腐败等原因走上犯罪道路。其中,2004年7月落马的彭晋镛更是全国查处的第一个地级市纪委书记。这些纪委书记的腐化堕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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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涉及到刑事沉默权、诉讼理念、诉讼价值等深层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价值目标上的内在统一问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必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为此,可以通过修改罪状表述来避免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碰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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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依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不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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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蒋艳萍近日(2001年3月20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报载,蒋在发迹前(甚至被刑拘后)曾多次用美色和金钱放倒了一批干部,为什么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中漏去了行贿罪一项呢?以为原因有二:1.光指控的三项罪足已置其于死地。2.蒋擅以“肉弹”攻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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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具有自首存在争议。笔者赞同肯定说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也表现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式,并且具体探讨了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功交代犯罪事实的”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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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及客观要件的立法设计上有一定缺陷。司法认定中数额计算、“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以及证明责任的负担上都存在一些疑惑应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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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4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因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在该起因拍卖而引发的腐败窝案中,一同落马的还有该院执行二处前处长李慧利等多名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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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重庆市“文强案”正式宣判,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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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由于该罪在罪名确定、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议之处,直接影响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为此,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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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为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20余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而且在理论上也争议颇多。如关于罪名的争议关于该罪罪名,该罪的正当性以及该罪的证明责任等一系列的争议。本文拟对如上三方面的争议做简要论述,以窥见我国刑法的发展及法律与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