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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房屋严重缩水买房人无奈起诉2010年1月5日,魏某与深鑫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魏某购买深鑫公司开发的某大厦E605房(期房),建筑面积为27.98平方米(未标明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计价方式为按套计算,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中第五条约定了有关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问题,其中第二款约定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三款为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第四款约定具体面积误差处理的规则及违约责任,共两种可选处理方式,第一种为空白,第二种为面积误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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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2年初,王某在江西省信丰县城城郊向多户村民购买集体土地,面积约1.5亩,尔后对该片土地予以平整。在没有经过土管、城建等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王某在该土地上无证建筑商品房一幢24套,建筑面积共3000余平方米,销售金额高达700多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定性。第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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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李某,中共党员,某规划设计院(国有企业,下称设计院)院长。2002年8月,李某经与设计院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刘某交换意见后,以签报的形式决定为设计院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宋某购置1套住房。同年9月,设计院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建商品房1套(建筑面积172平方米,购买价格150万余元)。2003年7月,李某擅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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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表决权确定规则的设计应同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因素和人法性因素.就物法性因素,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起着决定作用,其中,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是指专有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是指各专有部分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人法性因素,小区内各专有部分的业主均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数人共有一专有部分者,视为一个业主;一人拥有数专有部分者,视为数个业主;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由建设单位行使相应数量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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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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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治庸问责”行动中落马的市工商局原副局长熊俊.因被查出涉嫌犯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三项罪名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熊俊受审的原因是一处蹊跷的房地产项目。原本是工商部门“下岗职工再就业便民服务窗口”。竟然摇身一变成为商品房“工商苑”:没有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竟然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了一栋12层、建筑面积达420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并对外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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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是一个建筑包工头。1999年8月,季与三陪女小蔡秘密姘居。2000年3月,季以蔡的名义买了一套价值10万元的建筑面积102平方米的商品房送给蔡。5月份,季的妻子洪某掌握了季“金屋藏娇”的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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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俗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预售在房产交易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与现房销售相比,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房屋在预售合同订立时仅处于待建或正在兴建状态,至最后完工交付,尚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困而购房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加之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尚无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而,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困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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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楼房一栋:第3条第五款约定.该商业楼房建筑面积共2475.39平方米;第4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整栋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实测面积变化不影响总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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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窗口:不收费就盖章
按照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前提是必须交纳土地收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综合地价款.在交纳综合地价款后,房屋的产权性质从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商品房,俗称“经转商”.根据2010年5月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按原购房价和出售价价差的70%补交,另一种是按出售价的10%补交.按照北京一套普通房子动辄二三百万元的价格计算,补交土地收益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数目.也就是说,一套房子的综合地价款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能不能不交这笔费用?有人在这上面动起了心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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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山东青岛的甲公司因工作需要,欲在北京市城区内购买两套住房作为在京的办事处。公司随即通知在京的业务员杨某搜集有关售楼信息。杨某上报公司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好运花园的位置及房价比较理想,并将乙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料以及由乙开发公司已盖上公章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寄回甲公司。该份合同主要载明,甲公司购买乙开发公司的好运花园中两套商品房。面积159-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450元(其中包括装修费,实际价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200元),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乙开发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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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屋销售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现有商品房包销的有关规定也仅见于司法解释中(且仅有三条).本文从我国商品房包销的现状出发,对商品房包销的概念、性质和法律关系作出了界定,并对商品房包销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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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999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甲方)与李先生(下称乙方)签订甲方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销售的房屋一套,房价款总计人民币45万元;该房屋交付日期为1999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15万元(含定金1万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获得按揭贷款35万元。1999年11月17日,乙方按照甲方通知前去办理入住手续,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得知甲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乙方遂要求退房。 案例二 1998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