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本文拟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以及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建立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家事代理权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先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之间处理共同财产地位的平等性,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内容,但是对于夫妻日常事务代理的主体、内容如何限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这给日常婚姻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应该尽快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此等内容,从而确立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文章将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特征、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对建构我国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给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交易安全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衡量标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也体现着这一价值功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法定代理权,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和行使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交易安全的契合,体现了民法上财产法社会本位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4.
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忆南  杨朝 《法学家》2000,(4):28-34
在夫权社会中,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妻子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代理丈夫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权利。随着妇女家庭与社会地位的提高,日常家事代理权逐渐摆脱了男女不平等的特征,发展成为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法学界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研究也几乎是一片空白。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与完善的今天,是否应当在婚姻法中引入日常家...  相似文献   

5.
曾言 《时代法学》2009,7(3):73-79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特种代理,其价值功能不仅在于维护夫妻家庭生活之便利、降低生活成本,更在于维护交易活动中“动”的安全。为突出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有必要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论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常家事代理权发源于罗马法,并为早期资本主义理论所继承。早期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由夫妻委托发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家事代理权由夫妻委托发展到夫妻有相互代理权。两大法系均承认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  相似文献   

7.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对于调整、规范夫妻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对于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这项制度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本含义、特征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和提出立法建议等方面做出简要的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1060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家事代理权,被称为《民法典》的立法亮点之一,对于维系家庭之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学界多以代理权为路径对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构建。但代理权的解释路径不仅不符合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并且独立的家事代理制度与《民法典》第1064条存在一定的重复与矛盾。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共同体在财产关系上与合伙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通过对合伙人执行权及代表权的借鉴,将《民法典》第1060条解释为“家事代表权”,并与第1064条之规定进行整合,可以构建出较为完备的家事代表权制度。同时,通过类推适用代表权之一般规则,可以填补目前我国现行法关于夫妻侵权债务的认定以及夫妻一方有限责任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9.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法律为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形式的显著特征与特殊性质。家事代理权的成立需具备四个要件:只能产生于合法配偶之间,基础是配偶身份关系;行使代理权的一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错;处置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范围限于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本文同时对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及行使限制作了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完善立法结构;修改现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相似文献   

11.
由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适用,房地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即隐名共有人的出现。而且由于《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从对改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和在立法中增加夫妻联名登记权的建议来进一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配偶权制度由来已久,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构成或者反映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唯一标志。无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事实上都存在着配偶权,司法实践也确认有配偶权。  相似文献   

13.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有四个特点。我国现行共同债务制度具有立法缺陷:法律体系不统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及除外情形规定不合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措施主要有: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范围,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清理法律规范,重构夫妻共同财产除外推定规则;构建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强化债的相对性,构建大额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由于该制度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对其主体、行使、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理论渊源就是夫妻家事代理权制。然而,当前执行工作中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的司法实践,却违反了夫妻代理权制的相关原则,以至于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实际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多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婚姻生活的顺利进行,我国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家事代理制度,并从家事代理制度的性质、家事的范围、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以及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方面做出明确有规定,以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17.
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广泛适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在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因此,出现了隐名的共有人。由于《婚姻法》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够明确,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为了解决此困境,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限于为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备案制度,以解决隐名共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失衡问题。  相似文献   

18.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配偶权保护制度的确立问题是我国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依据通说一般认为配偶权应当包括: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住所决定权,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在众多权利义务当中,争议最多,内容最复杂,实践中最易受到侵害的当属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是配偶权理论的核心,也是配偶权能否在  相似文献   

19.
分居制度与配偶权关系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冯恺 《法学论坛》2001,16(4):90-96
分居制度在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立法体例。配偶权主要包括夫妻同居、互相忠实、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二者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20.
陈勤 《中国公证》2007,(8):39-40
家事代理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法,至今已为许多国家立法所认肯.但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更新。近现代意义上的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的行使,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基于身份而生,不以明示为必要.属于民事代理的范畴.但又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家事代理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是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