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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三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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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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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分则中二十五个罪名的主观要素,但只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上述三种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上述三个罪名的"非法占有目的"要进行特别证明.因此,研究"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法律根据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司法推定的法律根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总结,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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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多发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虽然这只是个罪,但其影响已经超出个罪的范畴,且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读,发现了这一个罪解读中存在的两个悖论。其主要原因是该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刑罚权的干预范围过大,同时法律条文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修订该法条,可以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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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恶意透支的概念,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功能、认定,催收不还的界定的具体理解的论述,提出许多新的观点,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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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四种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对信用卡诈骗的若干方面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分歧。本文主要对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犯罪工具和几项特殊的信用卡犯罪行为性质、形态进行分析,以期对信用卡犯罪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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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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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人恶意往“歪”了使用,成了犯罪的工具。据了解,自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恶意透支类犯罪数量占比例较大。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借用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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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38-40
本文通过比较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和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责任转化等方面的差异,得出恶意透支应当独立定罪的结论,并做出立法设计,同时就恶意透支罪相应的主体范围、非法占有目的和银行催收问题提供了司法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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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40-4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应将以虚假申办材料从银行骗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列为此类犯罪的主体。对侦查对象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侦查工作应围绕查明其恶意透支犯罪事实和获取其恶意透支犯罪证据展开。对侦查对象不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应根据对骗领信用卡人骗领时留存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分析发现线索 ,及时向有关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以查明透支者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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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实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积中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32-33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伴随经济的逐步发展而衍生出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本文通过实际数据阐述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相关原因,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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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3-16
从信用卡透支行为的法定形态说起,又从刑法第196条的文字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犯罪构成理论诸方面,论证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坚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罪原则;再从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讲起,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判案例,提出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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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对区别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间接故意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形式、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所谓“事后故意”问题,应当根据刑法理论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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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对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罪,司法机关负有举证之责,而对于其他6种罪名则无需举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即认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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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满炫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4):86-90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行为方式有四种 ,即使用伪造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可将信用卡拒付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的第五种法定行为方式。注意对信用卡诈骗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防止混淆恶意透支和善意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实践中 ,对于骗领信用卡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