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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简称GMAC)起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一案吸引了我国司法界、教育界注意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ETS、GMAC创作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新东方学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TOEFL、GRE、GMAT试题,并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同时ETS、GMAC将“TOEFL”(文字)、“GRE”(设计院)、“GMAT”(文字)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新东方学校在由其发行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出版物封面及听力磁带上标明“TOEFL”、“GRE”、“GMAT”字样,构成对ETS、GMA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令新东方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 此案前ETS曾经声称,如果败诉,将考虑取消在我国举办TOEFL和GRE考试。因此,不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这场官司都会对我国学生赴美留学、国内的英语考试培训市场、以及我国民办教育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虽然目前此案已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争论却远远没有停止。本刊此次选取的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该案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希望为广大读者带来更多不同的声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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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不应当引入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介于公司与非公司间的特别经营组织,在美国只有短暂的发展历史。这种公司形式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也正因为如此,贸然引入此种特别的经营组织可能会冲击我国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会对我国现有公司制度产生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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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条款自身局限性以及与其它条款的冲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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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实务运作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双方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与公司及公司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在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可为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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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洋啤酒有限公司是一家现代民营企业,专业从事啤酒的生产和销售,目前总公司下辖三个啤酒分公司,年啤酒生产能力12万KL,在册员工470名,其中高、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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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尽管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而股权可以自由交易。股权转让不仅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他人投资的一种便捷渠道,还是公司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有效保障。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绝不是完全禁止股权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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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则存在不同的观点.《公司法》则对股权移转模式采意思主义.本文认为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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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必须兼顾转让股东的利益,确保转让股东以公正合理的价格转让其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股权内部转让还须受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立规定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股东同意权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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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虽明文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范围,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却未置可否,而司法及学说对此的态度也是莫衷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征,且对回购股权有特殊的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国外主要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管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因此,我国应放开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限制。在此前提下,为保证股东间的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司治理的公正,我国应立法制定一系列有关程序、财源、违反的效果及惩罚等方面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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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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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作为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它扩张了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明显增加,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更大,这一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更强调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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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1-2名监事以监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可是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多规模较小且人合性较强,监事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设立监事提出了质疑,并依据分析得出类型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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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在配置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必须适应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与“人治”型的社会文化基础发生了强烈的碰撞。本文从社会传统文化基础的角度 ,考察了《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的立法缺陷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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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上,必须弄清两个理论问题:即股权的性质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对股权继承的限制。可以借鉴德国、法国及日本等国的较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制度。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如果其合法继承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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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是目前在我国隐名股东早已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现行法律体系中欠缺与隐名投资相关的完整法律制度,司法实践部门对于隐名投资纠纷裁决缺乏统一的口径.鉴于有限公司中发生的隐名投资行为更具普遍性,其所涉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其所涉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地梳理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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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公司与企业也逐渐进入规模扩大化、数量增加化、整合频繁化阶段。在两种基本公司形式的对比当中,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的频繁程度也比股份有限公司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金少、设立程序简单等特点,这是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也是它备受中小投资者青睐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频繁,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相互熟悉,而对企业其他外部的其他投资人相对陌生,这使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对于内外不同投资者实行不同的标准,增加了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度。加之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更增加了股权转让案件处理难度。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含义及形式进行介绍,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