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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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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也是检验一项诉讼制度运行实效的重要标尺。从实体公正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增加了错误追诉的风险。从程序公正维度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并未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理性未得到有效保障。从诉讼效率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适用中,非但没有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一些办案流程,加重了司法人员的办案负担。对此,应当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准确理解其内涵,科学设计制度运行方式,完善律师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2.
各国在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时有多种模式选择,我国在构筑时应采有条件的三元主义模式,即采检察机关前置审查主义,并辅之以奖励的激励机制,以此为基点来设计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条文。  相似文献   

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11-119
诉讼效率、实体公正、刑罚功能、起诉法定与有诉必审、相对合理主义构成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容许性理论基础;程序公正、被追诉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构造形成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限制性理论基础。刑事缺席审判是在动态平衡诉讼观指导下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制度本身体现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基本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相似文献   

4.
刑事速裁案件中效率的提升建立在被追诉人的自由意志和权利处分基础之上,但是这种权利的处分和诉讼程序的简化必须以保障被追诉人受到公正的处遇为前提。为了提高速裁程序的效率,未来立法应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侦查阶段的办案效率,不应确立将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转为速裁程序的机制、不宜实行一审终审制。为在速裁程序中体现最低限度的公正,速裁案件的庭审应实质化、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宜对速裁程序做公开审理的例外规定、不能降低速裁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实行书面审理。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家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缺乏对家事诉讼的特殊性的考虑,尤其是在证据调查领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者遇到困难时,缺乏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法院也严格遵循一般民事纠纷的举证原则,不予主动调查。同时,法官的依职权介入容易被指责为职权主义的回归,从而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家事诉讼中法院证据调查权不仅从实质正义的视角出发促进了中立原则的实现,而且弥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田锦川 《前沿》2010,(22):121-123
释明权是为了弥补纯粹的辩论主义的弊端而产生,其必须以辩论主义为基础来进行讨论.释明权的具体属性是辩论主义基础下的法官的实体性诉讼指挥权.在释明权和辩论主义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将释明权定位为辩论主义的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辩论主义的基础地位不动摇的情况下发挥释明权的作用.因此,释明权只能在推进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实现必要实质正义的情况下行使.  相似文献   

7.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采用“检察主导”模式。“检察权决定”和“检察权裁判”分别主导量刑建议的生成与采纳。“检察主导”的形成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原则和角色定位相关。“检察主导”不仅契合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传统和“层控式”结构,而且可以保证控辩合意的兑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当前“检察主导”也存在无法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有效同意”、容易僭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弊端。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开示主要证据、实行有限抗诉、强化释法说理等,重塑“检察主导”下的控辩、控审关系,避免“检察主导”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8.
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收集、开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避免提起不当诉讼,保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义务,拒绝使用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并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被告利益提起法律救济,公开行使检控酌情权的义务等内容。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要做到执行法律客观公正,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客观公正,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共同犯罪诉讼程序由于被追诉人的复数性和诉讼客体的牵连性以及诉讼行为的关联性等特点,各共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共同被告人享有与共犯证人对质的权利、请求分离诉讼的权利、接受法律援助的权利和请求其他辩方开示证据的权利。为此,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对这些权利作出明确完备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孙记 《长白学刊》2008,(4):65-70
证据裁判主义作为西方国家反专制在刑事诉讼领域胜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以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被追诉者有免于不当追诉与惩罚的自由、以诉审分离的理念与原则为法理基础的,其价值在于在司法证明中对追诉权予以制约,对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我国证据立法应该确立证据裁判主义,但是其理论支撑不应该是西方自由主义,而应是与我国当下思想观念相吻合的“以人为本”的发展现。  相似文献   

11.
证据裁判主义作为西方国家反专制在刑事诉讼领域胜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以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被追诉者有免于不当追诉与惩罚的自由、以诉审分离的理念与原则为法理基础的,其价值在于在司法证明中对追诉权予以制约,对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我国证据立法应该确立证据裁判主义,但是其理论支撑不应该是西方自由主义,而应是与我国当下思想观念相吻合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相似文献   

12.
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告知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海雷 《求索》2010,(11):173-175
本文就刑事被追诉人告知权问题的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告知权利的行使是其一切诉讼权利行使的逻辑起点。告知问题对于被追诉人来说是权利,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义务。权利告知既要遵守实体性的告知规则,也要遵守程序性的告知规则。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完善我国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告知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  相似文献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鉴定启动权之配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平衡,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方依法享有的开启司法鉴定活动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包括申请权、决定权、委托权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亟需调整,做到科学化、合理化,并完善必要的救济制度,使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4.
陈凤贵 《前沿》2011,(9):75-77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注重国家公权力干预,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2007年,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旧。改造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面临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在制度上,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造我国再审制度,打造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行政诉讼时的角色定位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有时也以诉讼代理人或证人的身份出庭。行政执法人员在诉讼程序中的角色缺位与错位既不符合法理逻辑,也给行政案件的事实调查和纠纷解决带来了消极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被定位为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并应以适当的立法方式规定之。  相似文献   

16.
刘坚 《民主与法制》2010,(24):69-69
诉讼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或没有达成协议,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调审合一"的诉讼调解机制,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后,除回避等特殊情由外,主持调解及司法裁判均由承办人负责。然而,这种"调审合一"的调解运行模式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备受置疑。  相似文献   

17.
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仅限适用于轻罪案件,都是不经当庭质证、辩论对被追诉人定罪处刑,实质上都要求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二者又存在一些区别:刑事处罚令程序严格禁止被追诉人会被判处自由刑立即交付执行的案件适用,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刑事处罚令程序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二者在定罪处刑方式和程序救济后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大不同。我国可以借鉴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放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加强对被追诉人获取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明确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量刑的幅度,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  相似文献   

18.
在以诉讼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冲击,特别是关于诉讼模式选择的讨论,程序正义、程序本位作为现代诉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架构全新的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本位现代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体制的核心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即选择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基本模式。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对法院诉讼行为的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19.
在实践中,“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自诉人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的诉讼困境,通过自诉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较大。其原因在于,我国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追诉机制一律规定为自诉。在比较法视角下,日本采取公诉垄断主义,而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均采取公诉自诉并行主义,对我国均有借鉴价值。笔者认为,可从降低自诉起诉要求、衔接自诉转公诉、增强检察机关介入三方面对现有追诉机制进行完善。此外,基于立法目的及文义分析,也应当允许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通过公诉寻求救济。  相似文献   

20.
德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迟延现象催生了准备程序失权制度。作为程序准备方式与失权制裁间的重要联结概念,诉讼促进义务正当化了准备程序失权制度。准备程序失权涵括攻击防御方法、逾时提出、迟延诉讼、因果关系以及归责事由等五要素。我国准备程序失权制度具有被限制的正当性,应通过分级排列诉讼资料预告法院的方式实现诉讼促进义务的具体化,将准备程序失权的性质界定为一般诉讼促进义务之违反,合理构筑准备程序失权要件的该当性。我国准备程序失权制度的程序设计应适用强制失权制度,强化法官对具体失权事项的释明义务,对失权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宜采取保守姿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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