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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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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在信用证生效和受益人收集单证等环节上制造障碍,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获得货款.国际商会及其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没有禁止信用证软条款.软条款的根本法律特征是将信用证变为附"生效"条件和附"实现"条件的法律文件.对此,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条款,信用证条款应尽可能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贸公司在从事出口贸易时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的审核,以防止和避免软条款给出口方带来损失.  相似文献   

2.
论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理论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其中的一种。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得受益人根本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或者银行有权单方解除其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可以说,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大大地破坏了信用证的“信用付款”作用.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本文拟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分类,剖析其产生的原因.界定其在法律上的性质.探讨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 信用证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单据买…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软条款具有两方面的性质,我国银行和企业应合理地运用“软条款”以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同时,对日益猖獗的软条款诈骗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加强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4.
在《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中,受益人补偿义务被明显加重,急需辅以合理的限制。虽然在诸多限制理论中风险归属理论最为可取,然其限制力度尚存不足,须结合主体扩张思想共同发挥效用。主体扩张可以分为侵权主体扩张和受益主体扩张,前者的扩张对象为侵害受益人权利之人,后者的扩张对象为从救助行为中受益的国家及社会组织。其中,侵权主体扩张通过与受益人补偿顺位相关规定结合,能够最为有效地减免受益人补偿义务;受益主体扩张表现为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救助人提供抚恤性补偿,若该补偿能够涵盖救助人的全部损失,则受益人就无实际承担义务之虞。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誉基础上的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它为贸易的双方都提供了一定的融资便利和信誉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绝对安全。由于信用证所固有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使得近年来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导致的信用证案件和纠纷日益增多。本文针对信用证的软条款的定义、表现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相关探讨,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6.
论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与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其将导致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出口商(或信用证受益人)不能通过信用证结算方式收到货款而遭受损失。目前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之司法救济方面,更多探讨的是进口商(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如何采取司法救济的问题,似乎很少将注意点放在出口商受欺诈应如何获得救济上。实际上,在国际贸易中,受到欺诈的不仅是进口商,特别是我国作为出口大国,出口商因受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本文主要通过审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  相似文献   

7.
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喻术红一、含义与实质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贸易结算的产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在中东、北非等地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增多,包含不延期即付款条款的见索即付保函被大量使用。见索即付保函作为一种独立担保虽然为国际债权人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担保,但其独立性付款特征和复杂的政治法律环境等因素使担保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利比亚战争引发的"利比亚银行保函延期事件"即为适例。为有效规避见索即付保函产生的担保风险,我们应当把握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确立的适用要点,并建立起包括银行自主防范、立法机关加快缔约和国内立法进程、司法机关严审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政府部门协助在内的一整套风险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补偿条款,但这些补偿条款较为零散。本文主要就《侵权责任法》这些补偿条款的规定、补偿法律性质、受益人和行为人的补偿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对《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制度的一般规则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危险性娱乐活动条款是澳大利亚侵权法上休闲体育活动过失致害责任的特殊条款,澳大利亚2002年的侵权法改革对该条款的产生有着重要影响。危险性娱乐活动条款主要由"危险性娱乐活动"、"重大受伤风险"和"显著风险"这三个重要概念构成。判例法在该条款的具体适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学者对该条款多有争议,但它符合过失责任在休闲型体育中的发展趋势。立法者应该进一步思考如何在限制过失责任的同时,不影响人们参与休闲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1.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以及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投资人、受益人利益的客观需要 ,应当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投资人、受益人忠实 ,并负责把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 ,保证受益人获得稳定的收益等方面设定其具体的法定义务。祖国大陆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尚有不够科学和完备之处 ,应主要在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未上市证券等方面增设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同时 ,将有关制约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资产投资和管理活动的准则仅作为契约约定义务的提示性条款予以规定的状况 ,也应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2.
信用证的安全性与规范性使其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信用证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因其自身独立抽象的属性而产生了软条款问题。软条款信用证极大地影响到了信用证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从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入手,分析探讨了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和法律性质,以期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李世刚 《法学杂志》2020,(2):11-21,F0002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式承认了独立担保在中国国内市场上的有效性,并确立了独立担保的中国规则。独立担保的核心功能是替代押金与保证,就其利益与风险分配机制而言,其风险虽集中于基础交易中的主债务人身上,但仍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独立担保具有微弱从属性和高度独立性,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应是一种与"保证"并列的"人的担保"。依据该司法解释,独立担保的认定采二元标准,其实质构成要件有二:担保人不得主张基础交易项下的抗辩;担保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不得与基础交易中的主债务联动。独立担保人止付的主要抗辩事由是受益人索付有"明显的欺诈或滥用",即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付会造成他人损害。  相似文献   

14.
从分析信用证上面的条款着手,在不损害信用证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利用合同法的理论,通过将体现开证行和受益人合意的、单据性要求的条款称为信用证“单据条款”来界定其反面——信用证非单据性条款;分析了相关的法律对于信用证非单据性条款的规定,以厘清法律对于这种条款的意见;通过比较分析两个相似的信用证非单据条款判决来分析司法实务界的看法,指出法院在处理非单据条款的时候会突破UCP500第13条(C)的规定而适用合同法。最后对如何处理这种条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李轩 《法制与社会》2013,(18):272-273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因其安全方便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达,贸易主体之间摩擦也随之增大。交易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信用证中加设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导致信用证软条款大量出现。软条款违反国际贸易交往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公平的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习惯。因此必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进行更为细致额研。本文就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类型、产生原因及法律性质分析,并提出信用证制度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一、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立法问题(一)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问题 1.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作为监护人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该权 利来自于监护权,而不是投保人固有的权利,当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权消 灭后,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随之消灭,当初的指定或变更应当经已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确认。而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中也 无这方面的条款,这不利于被保险人合…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养老基金采机构集合型投资,在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及责任缺失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地方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承担,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提供了逆向激励。养老基金的机构集合型投资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相比,受益人选择权弱化、投资机构控制权增强、投资过程透明度降低。审慎投资人规则由投资人行为规范到投资风险量化控制的演进,勾勒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由对受益人的代理投资人的规制,到对集合型投资机构投资行为审慎性的激励的演变。因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的法律规则,应重新厘定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集合型金融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重构其审慎投资人规则、完善投资风险治理结构及外部监管,为养老基金投资的风险规制及投资安全提供正向激励。  相似文献   

18.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免责条款,如某些商店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柜台上醒目地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银行付款柜台前写着“点清钱款,离柜后概不负责”,保险合同中的“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者,保险人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所有这些条款都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合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律明确了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的此项规定的确符合国际社会主流的观点,许多国家的保险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他们都提出了支持这项制度的理由。这项条款规定的内容究竟有没有实际的意义,又或者是否在实践当中起到了立法者所期望达到的目标,这项自杀条款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本人认为自杀条款本身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深层次的是涉及到社会问题,应该废除自杀条款,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贯彻契约自由原则,以维护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真正实现保险的内涵。  相似文献   

20.
彭岳 《河北法学》2011,29(11):146-153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通常出现于条约正文或相关议定书之中,是平衡东道国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标尺,具有显著的风险分配功能。与"非排除措施"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条款解释、审查标准两个方面。条款解释的"两阶段"理论有助于减少法的不确定性,值得肯定;在审查标准中应引入善意原则,以防止国家滥用"非排除措施"。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中应引入"非排除措施"条款,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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