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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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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大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规范限制竞争协议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作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所关注。本文就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剖析研究,分析了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引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些许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法律制度和经济学原理两个角度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及阻却事由进行分析,阐明现行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的特征、理论基础及不足。同时,在与欧美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机制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王健 《法学》2014,(3):35-49
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是"强生公司垄断案"判决所要解决的关键争议。从近5年法院审理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的若干典型垄断协议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和执法机关的观点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从各国有关垄断协议的立法情况看,排除、限制竞争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如何认定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方面许多国家已有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具体的分析框架,这大大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虽可通过理论解释初步加以澄清,但最终的解决仍有赖于立法的完善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文中介绍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并评价了不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所产生的效果和两种认定标准,以期为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随着2015年独家授权协议的广泛应用,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在独家授权模式下日趋正版化.独家授权的特殊属性使得其合法性存在争议,从早期的维护版权到现在演变成限制竞争的手段,为了争夺独家授权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以及资本扩张带来的垄断行为,抑制了数字音乐市场的活力,限制了数字经济的发展.针对此情形,应当从明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6.
李小明  朱超然 《河北法学》2021,39(11):143-154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司法解释应明确由经营者承担证明协议是否具有排斥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认定的实质是区分该协议的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正交易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反垄断法》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立法应设置三种规制路径,即按横向垄断协议处理、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理、按不正当竞争或不公正交易行为处理;《反垄断法》应当立法规制不公正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7.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影响同一品牌内部的竞争,因而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应看一方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如何,以及对竞争者的排斥效果如何。由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积极效果更加突出,因而不像横向限制竞争协议那样受到严格的控制,本身违法规则适用范围有限,除了转售价格维持与绝对的地域保护以外,对其他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均应适用合理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排他性销售协议是纵向协议的一种,优缺点并存,欧共体竞争法和美国反垄断法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本文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给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提出建议:通过对供应商的市场份额的量化规定确定一个一般不违法的范围,考虑市场的成熟程度、交易环节、竞争者的市场地位等。  相似文献   

9.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当然违法"的争论焦点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垄断协议"的问题。通过审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上海高院认为垄断协议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并不当然违法。对此,笔者全面考察《反垄断法》第14条后,认为列举项本身构成垄断协议,因此作为列举项之一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当然违法。上海高院的结论有三处欠妥: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含义;对《反垄断法》宗旨的理解太过片面;削弱《反垄断法》权威的同时,使行政机关陷入执法的窘境。  相似文献   

10.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汽车在家庭中的普及,我国汽车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而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尤其是在售后和配件方面的纵向垄断行为凸显出来.在上游供应商与下游经销商之间似乎弥漫着浓厚的战火硝烟.本文将从垄断的一般理论入手,试图阐述垄断及纵向垄断行为的理论知识.并且进一步论述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成因、现状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纵向垄断协议是与横向垄断协议相对应的概念.又称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制造商与销售商订立的协议,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订立的协议。  相似文献   

12.
垄断协议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基础,立法的原则性与垄断协议本身的复杂性要求垄断协议的规制必须建立在经济分析、消费者整体福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综合考量基础之上,制定《垄断协议指南》是科学、合理禁止垄断协议的保证。  相似文献   

13.
焦海涛 《法学》2024,(2):149-164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14.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15.
被称为经济领域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五年有余,在这五年中,市场的整体竞争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市场主体也在积极地改变自身行为避免违反《反垄断法》。但是,当清晰的法律条文遇到复杂的实际问题时,市场主体甚至是执法者都可能会感到困惑。反垄断的实施就使得中外合营企业的合营方与合营企业间的许多协议面临着违法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问题,如何在遵守法律条文及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从涉嫌违反的协议中区分出真正对竞争造成损害的协议并加以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中外合营企业与各合营方之间协议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在充分借鉴欧洲和美国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试求找出区分违法协议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交叉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如垄断协议行为与专利许可行为的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就较为典型。垄断协议案件的一般分析方法为"合理原则",但由于专利自身具有垄断性,与专利许可有关的垄断协议在判断标准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国在此方面的审判经验非常有限,结合美国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分析方法和考量因素:第一,与专利许可有关的垄断协议审查应适用"合理原则";第二,在专利许可的反垄断审查中,专利权人的合理回报应当得到适当尊重;第三,对专利许可协议应当进行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分析;第四,专利联营的积极作用应当得到肯定,但也有可能限制竞争。  相似文献   

17.
与草案相比,《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更具科学性,但仍存在许多应当进一步澄清的地方,比如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中,没有明确纳入"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对一般豁免条件的规定不完整等。本文对这些偏差的纠正措施提出建议,希望能在以后的补充立法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纵向非价格限制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形式,但主要法域的法律实施对现实回应缺乏有效性和连贯性,中国《反垄断法》亦未对其作出明文规定而使法律实施处于不确定状态。比较分析欧盟法和美国法就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发展出来的逻辑与经验类型,可以确立:以品牌内竞争限制为起点从而影响品牌间竞争的经销限制应为纵向非价格限制反垄断规制的规范类型。进而,对其实施反垄断规制的进路,应以“品牌内-品牌间”竞争为分析主轴,考察规制的结构性因素和规制区间,分析反竞争影响与层次、确认效率及其促进竞争转化。最后,至关重要的是,要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内在逻辑、形成区格于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9.
垄断协议根据公开与否,可分为公开的垄断协议和隐蔽的垄断协议。其中,隐蔽的垄断协议根据当事人合谋的内心意思是否相互明示,又可划分为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及默示垄断协议。对于不同的垄断协议,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不同,困难主要存在于隐蔽的垄断协议中,需要探明行为人对外掩盖的联合限制竞争的意图。因而,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对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举证,可按照观察平行行为——调查辅助行为——推定行为性质(是与非两方面分别推定)的步骤,从而最终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存在。默示垄断协议问题更为复杂,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以特纳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默示垄断协议是寡头市场结构的自然结果,不存在能够禁止寡头相互依赖的有效的司法救济,因而反垄断法不应对其进行规制;有学者运用博弈论分析默示垄断协议;波斯纳则提出通过经济分析方法解决默示垄断协议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理论依据。然而,波斯纳的观点也不应全盘接受。经济分析证据能否直接决定默示垄断协议成立与否尚存争议,但经济分析证据的明晰程度,可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20.
黄思颖 《法制与社会》2014,(16):106-108
随着最高法《关于审理因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出台,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专家学者对于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研究而没有直接适用民事诉讼制度是因为反垄断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但不仅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在行政诉讼中反垄断案件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完全适用现有行政诉讼领域相关规定。本文将从垄断协议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探寻中国反垄断法行政诉讼改革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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