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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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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诉讼调解促司法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深入人心,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讼”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理念。诉讼调解具有定分止争、彻底消除矛盾、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在新时期,应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以此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2.
从维护自身权利角度出发,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诉讼观念有所变化。“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被历代统治者巧妙运用,以“息讼”的方式达到其统治目的,“厌讼”成为相当普遍的诉讼心理。现代社会,中国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随之诉讼观念也发生变化。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和权利主体自身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人面对诉讼时选择了规避,转向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上线”,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推动了刑事惩治与民事侵权保护的双向发力,实现了惩治犯罪和生态保护的同频共振。通过实证调研W市检察院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情况,分析这类案件在证据固定、诉前程序、责任认定、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实践困境,针对性提出办案主体一体化、证据固定规范化、诉前程序实质化、责任认定精准化、执行措施实效化等五大举措,构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4.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缘于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诉讼目的公益性、受案范围类型化、诉讼结果扩张性等特点。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诉讼前置程序的设定强化了保护公益及防止公益诉权滥用的目的;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处理规则方面,对和解、调解、撤诉等方面的限制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而裁判效力的扩张又超越了传统既判力制度的规定,为确保维护公益提供了特别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5.
李傲  侯皓瀚 《理论月刊》2023,(11):120-127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传统检察职能的突破与发展,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力配置格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受案范围“等”外领域扩张的无序化、起诉资格与起诉顺位的结构化以及办案模式实然层面的主导化。而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托于固有的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诉讼信托以及支持起诉等理论,并未区分法律监督与直接提起诉讼之间的权力—权利界限。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应然状态应考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立法定位、调查取证的权利边界以及不同程序之间衔接的具体向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6.
自然遗产保护中的环境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明飞 《求索》2012,(2):141-143
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侵害纠纷、实现环境诸价值的重要程序手段。在自然遗产保护中,同样可以运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自然资源。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然遗产保护的特殊性,认为可以通过扩宽原告资格、增加诉讼种类、配套相应救济措施等方式,建立自然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事后救济,尚不能有效达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与国际“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存在差距。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后无法恢复的一些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大量交叉、平行使用,预防性确认诉讼虽然处于补充地位,但其在当事人确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面更具操作性,可在某些方面代替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因此,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以确认诉讼为主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8.
新《证券法》第95条将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不仅明确了“加入制”普通代表人诉讼,还确定了“退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式的证券集团诉讼。但在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适格原告范围与另诉选择权受限、证券代表人诉讼与个体诉讼脱节、投保机构参诉规则不完善、股东间财富转移扩大等问题。因此,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应在考虑我国实际司法环境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细化各主体参诉规则、统一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则,明确投资者另诉规则,在赔偿制度中适用比例责任。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时代下,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引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有利于弥补既有规制模式之不足,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共利益极有裨益。但是,检视相应制度规范和实践案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仍存在起诉顺位错乱、起诉主体单一、赔偿责任适用混乱之问题。要以法律解释与制度供给为进路,确立“社会组织优先、检察机关后备”的起诉顺位、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明确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之合法性并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作出严格限制规定,以期制度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0.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近年来陆续涌现的公益诉讼个案正好反映了这种需求。为解决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本土化问题,本文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现状及法制传统出发论述了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就诉讼主体选择等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现代诉讼观念的建立,须以传统诉讼观念的更新为前提,既要发挥其积极功能,又要突破其樊篱,实现对其的整体性超越;应当以“均衡”为原则,实现从极端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向“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权利为本位的正确诉讼观。在寻求诉讼救济上,既是积极的、主动的,又是理性的、灵活的,在相容互补的基础上实现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一致与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程序,四类刑事特别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需要通过必要的检察监督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实现对特殊诉讼主体的特别保护.在监督对象方面,既应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也应当包括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监督方式上,除传统的审查批捕、抗诉等方式之外,还应当特别发挥检察建议在对诉讼参与人监督方面的优势.此外,在四类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检察监督在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上也具有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13.
网络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哲 《求索》2011,(9):156-158
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和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呈现出与传统案件的管辖不同的特点。但不管是传统诉讼还是网络诉讼,“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都是确定管辖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服务器不应成为确定管辖地的连接点,而原告住所地、网址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管辖所在地都有其合理性。但为了避免原告“挑选法院”情形的出现,可以借鉴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使网络侵权领域成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一个试验基地,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4.
黄忠顺 《人民论坛》2022,(24):108-111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高度融合技术原理与程序法理,对在线诉讼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调整。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及强化维持在线诉讼秩序的基础上,该规则通过将新兴信息技术引入司法程序的方式提升司法效率,并积极探索通过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的审核规则。该规则是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降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成本、革新传统司法理论与制度、引领在线诉讼国际标准制定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5.
修改《行政诉讼法》之际,我们应当检视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问题。当前,我国以主观诉讼为中心的功能定位的局限性在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实践中又呈现出"主观诉讼、客观裁判"的现象。以"民告官"为形式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元诉讼模式,不仅缺失了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法秩序方面的制度价值,而且落后于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在分析上述缺陷成因的基础上,主张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不同功能诉求,进而建立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古代社会是“无讼”还是“健讼”,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无讼观”主要是从统治阶层追求和谐的理想中推演出来,而“健讼观”则是从大量的史料中分析得出.对传统法律文化做出哪一种判断可能都有失偏颇,纠纷通过审判解决还是调解结案是多个因素作用的结果,与“好讼”和“健讼”没有必然的关联.作为社会存在中的正常现象,诉讼能够调整和恢复社会秩序,具有规则之治的功能,因而,人们应当正确认识诉讼与审判.  相似文献   

17.
借鉴与建构:行政诉讼客观化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满足日益增加的公益保护的要求 ,我国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民众诉讼、行政公诉、团体诉讼等制度 ,并通过司法解释使我国行政诉讼客观化  相似文献   

18.
李芳  郭嗣彦 《理论月刊》2002,(11):70-7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以诉讼方式为之。撤销之诉的原告应为债权人,被告应是与债权人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债务人。受益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举证责任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恶意,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大量的线上交易,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侵权隐患,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传统的侵权类型有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新型侵权类型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流量劫持、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消费侵权行为往往面向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面多域广,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本身作为经济法倾斜保护的主体,属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应然范畴,正因如此,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具有通过公益诉讼进行保护的价值和必要。互联网消费公益诉讼的规范依据以及适应现状体现了互联网领域消费侵权行为较为隐蔽、被侵权人数量众多、跨境侵权行为频发等特点。互联网消费公益诉讼具有在取证上须依托技术手段、所涉主体复杂多样、涉及跨区域协作问题、涉及多个交叉领域等特殊性,因此,在起诉主体、被告、案件类型、诉讼请求、交叉领域等具体制度上有专门探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20.
李锐  陶建国 《人民论坛》2012,(26):90-92
群体性消费者纠纷属于现代型民事纠纷类型,一些国家于传统诉讼制度外建立了特别纠纷解决机制以对之进行有效处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巴西,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有效保护了消费者个人权利、公共权利及集团权利,对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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