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柏淑清  黄静 《工会论坛》2003,9(6):112-113
行政知情权只是保证了公民了解和监督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公民的法律制定中的参与和监督,这就是立法知情权及其制度设置--立法公开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公开制度还在探索当中,对公民立法知情权的保护没有形成法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2.
第三方评估立法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我国的第三方评估立法机制。这一提法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应确定范围和性质:行政立法评估、行政立法前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和重要立法事项的评估。通过对国内该机制的实践情况、成效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拓展第三方评估主体类型,培育第三方评估市场;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建立第三方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结果的验收与成果的运用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立法项目论证是指特定的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就若干个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评议,并最终确定纳入立法规划的活动。立法项目论证在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试行,并形成了相应的制度,但目前尚存在诸多问题:立法项目论证的层次比较低、立法项目论证缺乏统一的制度、立法项目的选定范围狭窄、立法项目论证虎头蛇尾等。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项目论证应该规范化、制度化:立法项目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公平性论证、协调性以及效益和成本;立法项目论证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纳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的标准是"良法"+"应急"。立法项目确定该选择"专家建议+人大确定"模式。对于"良法"+"应急"的立法项目应当列入立法规划,仅具有良法性质但不急待立法的可以暂缓列入立法规划,既没有"良法"性质,又没有必要的,不予立项。  相似文献   

4.
行政立法后评估是中央和地方优化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但对于评估工作的启动环节,法律规定与评估实践将启动权交由行政机关一方独享,严重忽视了公众参与的作用。确立公众对于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启动权有着现实的实践需要和深刻的理论基础。要在借鉴与参考国外对于公众启动权制度的基础上对行政立法后评估中公众启动权制度予以制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责任在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是一块"灰色地带",因而在责任的归结上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甚至出现许多行政立法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之间有着彼此互动的关系,行政立法后评估结论会直接影响与制约行政立法责任的认定,同时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也会影响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进行,需要我们对评估的主体、标准、程序等予以重新审视,并使行政立法后评估程序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6.
公众立法参与是现代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要求相符合。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构建,应对公众立法参与重要内容及具体制度进行概括分析,形成合法、有序、合理的立法参与秩序。  相似文献   

7.
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8.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创新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具有联系广泛、智力密集、地位超脱等特点,推进立法协商具有独特优势。党的政策、有关法规、政协章程、地方规章等为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政协立法协商工作机制主要有出台工作条例、立法规划协调、立法调研起草、立法论证咨询、立法辩论听证、立法评估评议等。  相似文献   

9.
提高军事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军事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军事立法质量标准,包括政治性标准、必要性标准、合法性标准、科学性标准、技术性标准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立法的合理性评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根据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立法的"合理性评估"包括三个方面的评估:即法作为社会规范选择的合理性;立法权、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的合理性;法律绩效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青海人大》2006,(5):6-6
为了实行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8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并以常委会文件印发施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完整的系统性。按照尽可能覆盖立法活动涉及的技术问题.有利于统一立法案起草、审议、修改中对立法技术问题规范的要求。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立法公文技术规范的规定三个方面.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语言表述、结构、一般规范以及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环节的主要文本的技术规范作了具体的规范。二是有较广泛的适用性。立法技术规范在将立法技术的含义界定为“按照立法原则、法学原理和立法惯例.制作立法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排、文字运用的基本规则、模式、方法和技巧”的同时。  相似文献   

12.
立法规划就是有立法权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在我国立法规划的实际运作中,要注意中央立法规划编制与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的关系、立法规划与立法提案的关系、立法规划制定的一般程序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制度的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3.
我国区域立法应定位为介于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又主要依托于地方立法的、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特殊立法形式。区域立法主要由主体、权限、程序和协调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以区域立法为视角观察,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存在许多问题,如中央立法过于集权却未形成足够的权威、地方立法权配置失衡以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运作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区域立法对于调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地方立法评估可以分为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基于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经验的总结和借鉴,可以解析出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内涵。地方立法前评估的核心特征在于预测性,目标是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立法评估有多种主体模式,同样,通过对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的总结,探索出地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模式。地方立法前评估应该坚持地方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其他主体的参与效果,形成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15.
论地方立法民主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表现。我国公众参与贯穿于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不但存在明确的政策支持和上位法依据,呈现从地方政府规章到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态势,而且公众参与途径和形式趋向多样化和制度化。完善我国地方立法民主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应实行立法信息公开、引导公众主动参与立法监督和区域合作立法。  相似文献   

16.
政协参与立法是近年来地方政协尝试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协商民主不应是政治理想和方式,而且应当具有制度的保障。民主立法是政治民主的首要形式,理应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各地政协尝试的参与立法实践,不仅深化了政协政治协商的内涵,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按照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的目标,在政协参与立法方面,要把政协参与立法明确为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协参与立法不是政协升格为两院制的手段,而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政协参与立法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还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体现,与西方两院制下的立法有着本质的不同。推进政协参与立法,在政协参与立法中形成政协参与立法的制度规范,不仅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而且符合民主法治的发展规律,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7.
论立法质量--关于提高我国立法质量的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立法质量是指作为立法活动之结果的法律产品的好坏程度。立法质量深刻影响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各个环节 ,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包括形式合理性、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三个基本方面。立法政策、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因素直接决定或影响立法质量 ,因此 ,为了提高我国立法质量 ,我国必须转换立法政策 ,提高立法技术、建立专职立法人员制度、健全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  相似文献   

18.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形式,人大立法中的协商民主活动形式多样,采用面广。但也存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化不足,随意性较大,社会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需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加强制度化建设,加强人大立法协商民主宣传和扩大公众参与度等方面加大力度。  相似文献   

19.
公共文化服务之立法体例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体例",一般是指立法者根据某部立法文件的立法理念、立法内容之特点,依照某种理论逻辑而形成的立法文本之结构,它属于"立法形式"之范畴。我国当前的公共文化服务立法,主要有"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和"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两种体例。其他省市的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可以充分参考这两种立法体例,凸显"公共文化服务的一般保障措施"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两大内容。  相似文献   

20.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法治目标之一的“有法可依”基本实现。法律制定之后的另一项任务即是对立法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跟踪评估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所运用的方法是否正当、科学,直接关系到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结论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