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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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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第二款中“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应作如何理解,目前是有争议的。有的同志认为:既然民法通则上述条款已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语,就不应作排除单位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的理解,而应理解为:单位监护人承担的,不是“适当赔偿”的责任,而是全部赔偿的责任。《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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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此条款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在此,笔者谈点个人的看法。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费用从本人财产中支付,指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还是被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我认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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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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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程丽华《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理论和实践中对此款中"但是单位担任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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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侵权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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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无效经济合同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即无效经济合同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必须确定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的含义与范围。 关于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的含义 对此,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是因经济合同无效而造成财产即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减少或灭失,有的同志认为,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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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尤其是民事活动。我国现在还处于新旧体制更替的时期,不少问题正在探索之中,因而欲通过一部民法通则把所有的民事现象规定的尽善尽美是比较困难的,这样民法通则有些条款比较抽象,甚至含糊不清也是可能的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从法理上讲,这一款规定的不尽科学,尤其是“但书”部分,它可以作出两种解释;(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不赔偿不足部分;(2)有财产的无……费用,不足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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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比较法与实证法的角度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深入分析,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为被监护人自己责任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结合。并提出单位监护人也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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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了一件离婚案。被告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通过多方做工作,由被告之兄及所在工作单位的代表充当其监护人。监护人同意被告与原告离婚,并就子女及财产的处置达成了协议,被告本人及监护人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有的同志认为调解书既经本人及监护人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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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片面无选择地直接限定于申请人,而排斥了人民法院审查过错的赔偿责任,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我们认为,法院对已提出异议的错误财产保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法院对财产保全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为维护财产保全的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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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9,(8):45-45
一鸣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法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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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都规定得十分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在诉讼中,监护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被监护人本人作为被告,监护人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监护人只能以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已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加害人列为被告,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而对未成年且无财产的加害人,则因其无赔偿能力,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应将直接加害人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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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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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们饲养或使用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他人造成了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时,动物饲养人或使用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有的同志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同志则针锋相对地提出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作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持第一种观点者主张,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一般的侵权损害,因而构成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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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及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 行政机关以什么原则来承担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呢?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做明确规定,理论界看法很不一致。有的同志主张以行政违法或不当为标准;有的同志主张行政赔偿以无过错为前提;也有人主张以过错责任为前提,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我认为,由于行政违法或不当,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二是不一定给对方造成损害。造成了损害就引起赔偿问题,没有损害就不引起赔偿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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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院承担法律责任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成为投诉和舆论的热点,精神病院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也有较大的增长。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精神病院被判作出巨额赔偿,究其原因是各地对运用法律认识不一致。本文根据司法实践,对精神病院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一、精神病院不是住院患者的监护人近年来报道的不少案例均以精神病院作为住院病人的监护人,发生精神病患者出走或自伤、互伤的情况下,则以监护不力而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在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的情况下也难逃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精神病院不应当是住院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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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抽逃出资罪。参照刑法第91条,立法之所以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对待,按公共财产予以保护,其原因在于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当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果丢失、损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本案中国有仓储公司代为保管的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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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人范围方面应当与亲属法编相协调,区分亲权与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应限定在丧失亲权保护范围中;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不宜承担监护人职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并不意味着由其自身担任监护人,而在于建立足够的设施完善、人员完整的救助机构,在不能由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由这些机构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一定范围的监护人施行有偿监护制度,建立遗嘱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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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仙 《法制与社会》2013,(12):70-7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该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规定,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并非补充责任,而仅仅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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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71,自引:0,他引:7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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