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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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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使在人民法院审理某些行政案件时,也不例外。因此,探讨和研究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范围根据,存在的必要性、有效条件,以及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行政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确定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首先要排除以下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相似文献   

2.
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杰克M·伯曼一、序言行政规章是美国法律规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渊源。很多具有不同任务和政治使命的行政机关②都制定行政规章。立法机关将责任委赋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过程,就是一个被称作“规章制定”的过程(“规章”③和“法规”在本...  相似文献   

3.
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关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问题,不但在理论界有分歧,在实际部门也有些不同看法。本文试就此作初步探讨。一、行政规章的内涵我们目前所说的行政规章,通常是指《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部、各委员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规章。行政规章,简单说就  相似文献   

4.
瑕疵行政规章形态与成因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规章,在我国指法律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宪法、组织法等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才能成为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①国务院的若干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推定,也具有制定行政规章权。在我国,行政规章属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十分突出:首先,行政规章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现代社会中行…  相似文献   

5.
行政审判中司法机关"参照"规章,一般被理解为行政审判中司法机关可以适用规章,也可以不适用规章.笔者认为"参照"应该理解为司法权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及条文这一司法权内在机理之外的二次选择,即需要从司法审查、行政法治、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等角度出发,再次对规章进行取舍.  相似文献   

6.
有关行政规章若干问题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行政规章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自现行宪法确认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之后,行政规章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行政规章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日趋引人关注,有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规章执行的实际效果。本文拟就有关行政规章的若干理论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期与学术界同仁商榷。一、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否有权制定部委规章我们知道,行政规章作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已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须臾不能偏离的合法性依据。如果立法者大笔一挥注销所有现行的行政规章,那么行政机关在许多  相似文献   

7.
目前,关于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由于《行政诉讼法》的通过,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颇多争论。笔者以为,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一、关于规章的理论与实践在理论上,行政规章是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之一;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行政规章分属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并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地讲,制定行政规章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所谓行政规章,是指经合法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宪法第90条第2款和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目前我国的行政规章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相似文献   

9.
规章研究     
规章研究刘凌一、规章的界定及法律地位我国宪法、法律所指的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法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从我国的立法体制来看,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权是由宪法与组织...  相似文献   

10.
简论行政规章制定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抛开立法者自身素质和具体的立法技术对立法质量的影响不论,目前大家对行政规章制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认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的设置混乱;二是行政规章的内容相互冲突;三是行政规章的制定缺乏统一而科学的程序.  相似文献   

11.
行政规章可诉性之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崔卓兰 《法学研究》1996,(1):140-144
制定和实施行政规章,是当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最普遍常用的方式手段。与目前正在起草的立法相呼应配套,设立对行政规章这种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到了必须提上日程的时候。笔者拟在此文中,对行政规章及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在行政审判中 ,法律、法规是审判的直接适用依据 ,而规章不是直接适用的依据 ,只能处于“参照”的地位。立法的“参照”规定不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规章。为便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规章 ,促进依法司法 ,本文就行政审判实践中规章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正确适用规章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行政立法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行为是一种最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在行政立法之外存在着与之密切联系的另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就是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于其与行政立法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更由于其在行政管  相似文献   

14.
制定行政规章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能认为规章是法律。法律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所谓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司法强制力。规章不是由法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制定规章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权的具体运用,是一种执法行为,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再加上规章不能赋予自身以独立的司法强制属性,所以,规章不具有法律所具有的主要的特点,不能叫法律。由于我国国情复杂,  相似文献   

15.
地方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地方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调整地方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而制定的具有区域性法律约束力和行政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各计划单列以及其他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各经济特区政府制定的规章,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但以不同法律和上级法规相抵触为限。为此,制定规章必须遵循法定(特定)的步骤和方法。它应包括:提出规章草案、审议批准规章、发布规章等基本程序。关于提出规章草案问题,有实体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16.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对“参照”一词应当作何理解,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一些什么条件,如何确认规章的合法性?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规章的制定工作及其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更进一步确定了行政规章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行政规章的特点是数量多、覆盖面广、相对灵活,但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  相似文献   

18.
<正> 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制订行政诉讼法中的重要问题,也是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规章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正确估价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阐明它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不仅对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宗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规章对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保英 《法学》2004,(8):48-54
我国行政规章以对公权或者管理权的保护为基本价值取向 ,而对私权的保护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 :突出管理秩序维护的功能 ;以为相对人设定义务为主要行文方式 ;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主体而最小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 ;法律责任的不对等规定等。为此 ,转变规章保护的价值取向 ,加强规章对私权的保护已不容忽视。规章对私权的保护应体现在下列范畴 :通过补充上位法律规则的空隙来保护私权 ;通过区域与职能潜力开发来保护私权 ;通过协调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关系来保护私权 ;通过特定事务实现来保护私权。规章对私权保护的实现建立在规章内容中私权比公权价值相对最大化、规章制定过程中相对方与行政主体共同参与、规章规范构成中禁止规则与许可规则的协调以及规章实施中内部运行与外部监督的配合。  相似文献   

20.
论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院审查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首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没有可能性。但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具有可能性,因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同时时权力机关负责,他们之间除相互配合外,还互相制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次,法院有资格审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诉讼法》的暗示。该法第53条规定中的“参照”一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有务件地依据规章,对于合法的规章可以适用,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权。这定论表明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司法审查权。该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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