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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宪法委员会实现宪法可诉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颁布以来,经过了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三次部分修改。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制定了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现行宪法的某些规定与形势的发展已不相适应,亟需进一步加以修订,与时俱进,以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也就是说,实践在发展,实践无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为此,本刊编辑部特邀请本市部分政治学、宪法学专家学者就这个问题谈谈他们的看法和建议,供有关领导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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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理应具有可诉性。从宪法具有可诉性出发,通过区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两种宪法司法化的表现形式,本文提出了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由现有的普通法院负责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新型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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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61-66
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是指刑事诉讼法所应具有的刑事诉讼主体有权将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诉诸法院予以裁判的一种属性。可诉性是西方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共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是法治国家理念的基本要求 ,对于监督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和提升程序法的独立价值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可诉性缺陷现状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强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需要从程序上进行系统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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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共同赋予行政纠纷可诉性以正当理由,但后者并非没有限制,而是受宪法对监督行政权之权力的配置、司法权化解纠纷的能力等影响因素所制约。就行政纠纷可诉性的确定模式而言,我国实现了由列举式、形式混合式到实质混合式的跨越。在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判定上,我国呈现"两序列三标准":对客观诉讼适用法律拟制标准;对主观诉讼则适用"认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主观判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受行政行为所实际影响"的客观判定标准,且客观判定标准在主观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伴随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缓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理念落实与行政过程论兴起,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逐渐超出狭义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范畴。同时,伴随主观公权利扩张与反射利益收缩,"权利义务受实际影响"的范围也在延伸。由此,客观判定标准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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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备受争议,此文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调整对象是否特定具体、确定的证据是否符合上位法证据性质、强调的法律效力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进行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具备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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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服务行政理念的不断深化,政府角色的重新建构提升了公民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维权意识。现代行政国已经不再是国家的守业人,它逐渐成为维护人民利益的公仆。国家为有效实现调节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和谐运行的最终目标,就必须扩大行政活动涉及的范围,但是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资源配置、利益冲突之间的紧张局势,因此,现代行政国家注重发挥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行为模式优势。目前,我国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其中的缺陷。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城市建设规划的不合理等利益冲突的激化,就其本质而言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途径真空造成的。因此,对行政规划的规制以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程序化,将行政规划行为侵权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性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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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国际法与宪法视角透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是人权领域争论激烈的重大理论问题.不可诉理论宣称,社会、经济权利不是法律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概念模糊不清,社会、经济权利仅是积极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实施昂贵且相互冲突,司法裁决社会、经济权利违反分权原则,因而社会、经济权利不具可诉性.不可诉理论有其特定历史根源且具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这种自由主义权利观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权本身的巨大发展早已不合时宜,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是社会、经济权利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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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失灵";二是宏观调控能够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最终标志,是司法可以也能够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审理与裁判。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在理论上因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理念而不合时宜,在实践中则可能因应人治的需要而十分有害。虽然要实现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在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宏观调控可诉性的理由。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公益诉讼"为突破口,辅之以"法院之友"等手段,宏观调控的可诉性是可以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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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至今仍是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这个问题虽然通过刑事诉讼表现和反映出来,但却不仅仅是刑事诉讼范畴内的问题,也不仅仅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完全克服的.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完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和途径解决,无疑是一个有益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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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杨绍东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一直仅作行政法律行为理解和操作。随着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贯彻执行,这种理解的片面性显而易见。具体行政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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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颁布10年之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说明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形态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试图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范围、形态和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实定法上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在文字表述上与行政强制措施比较接近的实定法概念,有宪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①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②但其含义与现在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少或根本没有相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