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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过渡到了有限开放的阶段。在这一背景下,机构投资者成为引起重视的投资主体之一。在机构投资者制度中,QFII制度是一种颇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制度。QFII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QFII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特点以及一系列改革措施表明了中国证券投资市场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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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全球金融环境的大势所趋。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在境外证券融资的三种主要形式,以及引进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中国在入世后应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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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国际化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外国投资者投资于我国证券市场则是证券投资国际化的重要体现。本文从我国QFII发展现状出发,对QFII的作用、我国对QFII的法律监管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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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证券投资法律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外商对华证券投资包括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与境内证券市场的外资股与债券,其主流则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与QFII投资普通股(A股)。外商证券投资的法律制度由投资者本国的法律监管与东道国法律监管两部分构成。前者监管主要针对证券发行数量、税收和利率的限制,后者监管主要集中在证券入市审批和证券交易管理,两者中应以东道国法律监管为主。我国对外商证券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集中体现为证券市场开放中实行的QFII制度。法律监管的范围涉及市场准入审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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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是近几年来中国证券投资领域逐渐引起重视的投资主体。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为中心,通过对规制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市场资本流入和流出法律制度的对比,揭示了我国证券投资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避免;但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配套建设,尤其是在针对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领域、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整合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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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同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开始关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逐步向世界接轨,但是不可否认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还是有不小差距。本文在对证券投资者保护水平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在该方面的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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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QFII为国外投资者打开中国资本市场的大门,中国A股市场基金的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基金市场价格与其实际异国证券资产市场价格背离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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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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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弊端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在2006年"新老划断"后开始实施的,对新股发行及定价走向市场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对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均衡,一二级市场差异导致影响金融秩序等诸多的缺陷和不足。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从发行定价到申购方法等一些列的变革,促使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更加趋向于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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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私募实践经验,我国私募基金业相对还未成熟。我国对私募基金定义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及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其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重点,提出了对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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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首单司法案件“康美药业案”也顺利结案。比较而言,境外证券集团诉讼本质上属于私人执法,尽管它具有一定公共性并在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的平衡调整过程中不断优化完善。而我国则在制度构建理念上,注重统筹发挥公和私的力量、主要以公的力量推动私利实现,有机混合了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同时注重借鉴境外证券集团诉讼实践优点并发挥我国资本市场独特优势,呈现出混合式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内涵及其特征。从“康美药业案”的执法实践来看,在执行定位、选案标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处理等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公共性特征,通过公共执法的私人化充分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了境外证券集团诉讼滥诉、律师费用暴增等弊端,体现了中国方案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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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3):183-200
由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证券代表人诉讼在我国长期处于沉寂状态。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阻碍了证券诉讼规模经济的实现,不利于投资者兴诉维权,因此需要构建更加低廉高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新《证券法》在唤醒明示加入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创设了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程序上,将“退出制”内嵌于“加入制”,采用单轨双行的递进模式;在进退机制上,默示成员加入群体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缓解集体行动困境;在发动主体上,创新引入投保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高诉讼效率与效益。但现有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存在程序递进要件不明、二次退出保障不足以及投保机构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崭新制度的独特优势,需要明晰诉讼递进要件,以促进程序的顺利启动;同时赋予投资者二次退出权,以最大化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划定投保机构的权责边界,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与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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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公布,其中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中第七十五条之七,第二款给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填补了法律层面对于“合格投资者”这一概念的空白.但草案中仅就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予以原则性规定,未涉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将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模糊.因此,建议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