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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便宜主义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应扩大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不起诉制度中适用力度、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论点,并对此进行价值分析,提出扩大酌定不起诉范围、引入暂缓起诉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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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与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矛盾。另外受非犯罪化、轻刑化等刑事政策的影响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原来的起诉法定主义已经不再适应追诉犯罪的需要,起诉便宜主义应运而生。本文针对起诉便宜主义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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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兼析起诉便宜原则的确立及其适用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研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探寻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正当性及其适用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排斥检察官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该项原则的显在不足导引出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的起诉便宜原则。起诉便宜原则在一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和范围。除美国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外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刑诉法都设立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定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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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性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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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通过“四说”与其说是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合理性的论证,不如说是对知识产权私权合理性的论证.表演者权入法的历史、表演者权私权的本质、表演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法定主义原则的选择的合理性.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可能会导致司法僵化是伪问题.及时修法、谨慎设置兜底条款,竞争法保护模式,为表演者法益的保护开辟了创造性司法之路,从而有效缓解知识产权体系化过程的所谓的法定主义和僵化性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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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从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2):41-51
尽管物权法定主义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成为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仍饱受质疑,对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更是惨遭猛烈的批判,尤其是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在祖国大陆否定者也不在少数。学者们的批判意见可归为废弃说和缓和说两类。通过对这些批判观点的检讨,发现并无力击倒物权法定主义,于是一一回应,边破边立,最后表明观点:必须继续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不能动摇,这是人类交易所需,是由物权的特性决定的,物权法定之“法”不能包括习惯法也不能从宽解释,仅指狭义的“法律”。以回答物权法定主义应向何处去(存或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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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三种不起诉制度。我国作为以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国家,法定不起诉规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从法定不起诉规则的法条设置着手,对我国法定不起诉理论和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寻找改进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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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界定强制措施与任意措施的标准可以合理界定强制措施的概念,这是探讨强制措施法定原则的前提.从强制措施的重要地位、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刑事强制措施专属刑事诉讼的特征来看,目前我国更需要确立强制措施法定原则而不是程序法定原则.确定强制措施法定原则应从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正当性两方面做出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强制措施法定原则还需要从范围、分权制衡的机制、救济的渠道和程序上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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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界定强制措施与任意措施的标准可以合理界定强制措施的概念,这是探讨强制措施法定原则的前提。从强制措施的重要地位、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刑事强制措施专属刑事诉讼的特征来看,目前我国更需要确立强制措施法定原则而不是程序法定原则。确定强制措施法定原则应从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正当性两方面做出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强制措施法定原则还需要从范围、分权制衡的机制、救济的渠道和程序上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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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直接关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因而,必须对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做出规范。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判例在判断重复供述可采性时均是分析前次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对重复供述产生影响。此种分析严格来说不是“毒树之果”理论的运用.而是“非法讯问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我国应采用“非法取证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以便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法院排除重复供述提供法律依据。采用此种分析方法须综合考量个案中的具体因素。在我国,排除重复供述还面临着前次非法供述难以被排除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两方面的困境,对此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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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项是“起诉法定原则”,另一项是“起诉便宜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是指检察官必须对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原则上,检察官不存在起诉裁量权。这项原则强调合法性、公平性。而起诉便宜原则,则是与它完全相反的一项原则。它在《法律大词典》中被定义为:“追诉机关对犯罪事实已明,而予追诉条件亦相符合时,仍得自由参酌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之主义也。一即指在完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B罪。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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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南宋末年成书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汇集南宋后期福建、湖南等地有名望的地方官理断民讼的判词一百三十二件,是我们研究宋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其中司法官重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的材料,尤其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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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命运之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和价值出发,考量学者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各种观点,在此基础上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废加以思考,最终得出结论:物权法定主义是不能轻易突破的,它所呈现出来的局限性并也非不可弥补。因此,物权法定主义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不能武断地将其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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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述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类型强制、类型固定原则,是 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 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 多数国家所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时就已经设 立的法律原则,虽然当时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然 而对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比如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 等,法律均规定了明确的权利类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 定方式取得的这些物权,法律不予以保护。但是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