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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光扬;胡光俭;高纯 《中国审判》2013,(11):76-81
<正>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住户乐燕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令人震惊的一幕出现了: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燕3岁和1岁的女儿。经法医鉴定,不排除因饥饿、脱水死亡,死亡时间超过两星期以上……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饿死女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乐燕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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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8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江苏省南京市两名女童饿死家中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过7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两名女童的母亲乐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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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两个女童被饿死一案,随着2013年9月主犯乐燕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一年后,判刑时即将临盆的乐燕归往何处?她的孩子现在如何?入狱后,她又经历了怎样的蜕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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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省在50年代曾发生一起轰动全国的奸杀幼女案件、罪犯许某作案6起,诱骗幼女6名,其中奸杀,炖食幼女5名,一名行凶未逞,抓获后定为残杀幼女罪被枪决。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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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
罪犯王平,男,二十六岁(一九五九年二月三日生),辽宁省盖县人。原系宝鸡桥梁厂工人,现在陕西省第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服刑。 罪犯王平于一九七六年秋,先后将五名幼女骗至家中奸淫,其中对两名幼女奸淫未遂。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被逮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平奸淫幼女多人,犯有《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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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2014年6月,被当地人称为"性癫子"的湖南省邵东县一名精神病人陈某性侵了同村一名13岁幼女后,被当地村民群殴致死。在此次性侵幼女事件中,被害人只是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中少女。她放学后去找同学玩,被陈某盯上。陈某将其抓进自己的房屋,实施强奸达数小时。少女的父母见女儿久不回家,四处寻找。他们在陈某住处发现陈某正在对其女儿进行强奸,此时该幼女已经奄奄一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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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部,来宾市武宣县和律村。从喧闹的县城坐中巴车到村口,进行约40分钟的空间转换,时间马上停滞。3年前,3个13到15岁的幼女,就是在这个村下属的两个自然村里经历了她们可怕的噩梦——被多名70岁老人以零花钱为诱饵“性侵”,而且时间长达一年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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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工死亡,留下了一笔赔偿款和年幼的女儿。婆媳相约,将其中的12万元留给幼女,作为幼女的今后生活和学习的费用。那么,这12万元应当谁由来监护、管理和使用呢?彼此心存顾虑的婆媳为争夺12万元的监护权,闹起纷争,并将官司打到法院。2006年8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权引发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由婆媳二人共同行使财产监护权,相互监督。该案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告诉人们,监护人对未成年监护权的行使,应当受到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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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从设立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嫖宿幼女罪乃是世界刑事立法的另类:其原因不仅在于这一罪名本身存在着法律上悖论,逻辑上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罪名的设立违背社会基本的道德良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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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啸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43-52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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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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