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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91,(9)
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性质、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之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不同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也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由于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产生,直接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并不表现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因而属于侵权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所谓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就是按民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所必须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最早产生于国外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民法中。如法国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因买  相似文献   

4.
1986年4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重要规定表明:产品责任,指制造者或销售者(有时也可能是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因提供不合格的瑕疵产品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这个定义,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关于产品责任的定义,在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的重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意味着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过失的客观表现,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①。  相似文献   

6.
两大法系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解决,几乎涉及产品责任诉讼中其他所有问题的处理。我国民法测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对此,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理论界仍看法不一,有主张实行过错责任者,亦有主张实行无过错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商品生产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处于生产、运输、保管、销售这些环节,最后一环的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他们常因找不到合适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而损害了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于改善生产、销售、保管、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及责任要件,将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本文试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使购买者造成其它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但在《民法通则》中已出现了产品责任条款,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旨在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促进他们改进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鉴于近年来产品责任案件屡屡发生,有的已诉诸法院,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在此,笔者谈些肤浅之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只要对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稍加考察,我们便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若干的立法缺陷。下面,笔者择其二个主要缺陷进行分析并就其完善作些必要的学理探讨。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的表述不能科学、准确地界定法条所涉非法占有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侵害对象,容易造成歧解,造成适用法律的困难甚至形成立法局限。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对新《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可作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上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仅指保管人依保管合同而占有的他人财物,即保管物(含金钱)。而广义上的“代为保管…  相似文献   

10.
自《民法通则》和各地先后颁布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产品责任案件与日俱增。但由于目前立法尚不完备,执法不严,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纠纷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案件是不同的两种案件,但审理时往往被混淆。前者是由于合同关系,销售  相似文献   

11.
产品质量连带责任的性质、特点和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连带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共同对损害后果向受害者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连带责任究竟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目前,尚有争论。笔者认为,当属侵权责任。 一般说来,根据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虽然也是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  相似文献   

12.
陕西省渭南市蒲怀学问?我在饭店吃饭时,板凳旁改的宝鸡啤酒厂出的瓶装宝鸡啤酒突然爆炸,炸瞎了我的右眼。因赔偿问题,该厂提出,被告应是经销点,不应是本厂;本厂出的啤酒不会出现爆炸;说我没有物证(当时只顾抢救,那顾得上收集爆炸碎片)。请问.厂家说的有道理吗?本刊法律部答;瓶装啤酒发生爆炸(不论是瓶的质量还是啤酒的质量造成),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即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之法律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界定这三个与产品责任有关且在法律领域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对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具体形式非常重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术语常见于《合同法》中 ,不过该法中的“质量不合格”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质量不合格”。前者不合格的范围要广于后者 (即前者不合格的衡量标准可以是法定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 ,而后者只是法定标准 )。《民法通则》第 1 2 2条规定 :“因产品…  相似文献   

14.
一、引言:《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之规定还有效吗? 在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了买受人的质量异议期间及其法律效果之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未予声明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有效吗? 对于这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命题,存在着多种大相径庭的解释。其关键在于对买受人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存在的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责任主体是指因产品责任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该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的相互关系,《民法通则)第122条以及随后颁布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3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该法第引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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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有些人将遗赠扶养协议理解为是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财产继承共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  相似文献   

17.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第二款中“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应作如何理解,目前是有争议的。有的同志认为:既然民法通则上述条款已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语,就不应作排除单位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的理解,而应理解为:单位监护人承担的,不是“适当赔偿”的责任,而是全部赔偿的责任。《学习  相似文献   

18.
权利配置与利益均衡——浅议合格产品与产品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产品质量法》 ( 2 0 0 0年修订 )第 46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那么 ,如果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我们可以称之为“合格产品”或“达标产品”) ,却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能否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为由而判定产品存在缺陷从而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有两种看法 :其一 ,当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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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制造者、销售者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且该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违反合向中的保证义务,就应认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直到80年代,产品责任才被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目前,我国涉及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民法通则》第122条原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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