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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利益集团作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西方国家早已出现,并且在国家生活中起到巨大作用。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利益集团也开始对我国的立法活动产生影响。文章从利益集团概述,我国利益集团对立法活动产生的影响,如何对利益集团参与立法进行规制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实现利益集团与立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转型期为利益集团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社会基础和政治上的可能性。利益集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对中国的决策民主化产生深远地影响。然而,利益集团在我国尚无合法地位,对其规制还很缺乏,其积极作用还没得到充分发挥。要想增强我国公众参与、推进决策民主化,政府就必须引导和规范利益集团的政策参与。  相似文献   

3.
王保民  王焱 《河北法学》2011,29(2):50-58
改革开放30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的探索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利益集团也逐渐浮出水面。利益集团通过多种渠道对立法和政策施加影响。目前我国利益集团的发展存在着利益集团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法表达途径不畅通,立法表达环境不佳、不当影响或俘获政府等问题,对此我国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以趋利避害,促进民主法制发展。  相似文献   

4.
美国在立法过程中对利益集团的控制:理论假设与法律规制陈伯礼由于美国政治体制中的非集权性、政党体制的松散性及政治生活中的较低意识形态一致性,使众多的利益集团应运而生。虽然利益集团的存在对社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①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化,多元利益集团日渐形成并逐渐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其中利益集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游说尤为突出。但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全无规定,导致立法游说现象处于法律灰色地带而疏于规制。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构建立法游说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立法游说制度的具体建议,旨在提供借鉴、发展自身。  相似文献   

6.
<正> 决策,是指主体依据其对客观需要和其所代表的利益得失的判断,及对满足这种需要与利益所必须而且可能采取的策略与手段的权衡,作出对策性的决定。这都有赖于主体意识的导向与确认。所谓立法决策,也是对上述这些因素的判断与权衡,而作出是否采取立法的手段和选择立法的方略与模式的决定。它也是直接依靠主体的立法意识的成熟程度和拥有的知识与经验。当然,决策或立法决策,也会受到来自政党、社会利益集团、公众舆论等方面的导引或压力,而影响其价值取向和方略的选定。  相似文献   

7.
时晋 《法学杂志》2012,33(7):157-160
欧盟统一公司立法创设了超国家层面的商事主体——欧洲公司和欧洲私人公司;资本制度更自由,公司治理更灵活,促进了各成员国公司法制度的趋同。统一公司立法也受制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利益集团和路径依赖等因素。欧盟成员国包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立法的成果与争议,反映了两大法系公司法制度融合与竞争的发展趋势,值得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完善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8.
肖瑶 《政府法制》2010,(11):40-41
在全国引起一时轰动的郭京毅案已尘埃落定。郭京毅案的来龙去脉等细节虽然尚不十分清晰,但是其与外资之间的立法游说问题格外引人关注。如今立法游说已是一个半公开的行为。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利益集团已经开始组织起来为争取自身的利益而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游说,腐败开始向立法领域渗透,郭京毅案就是一例明证;另一方面,我们还是不敢直面立法游说,更不用说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06,(7):7-9
立法话语权的较量 劳资双方及相关利益集团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是现代立法的正常现象,并不值得大惊小怪.更值得关注的恰恰是,在利益之争、学术之争背后的立法话语权之争.与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地位失衡相比,在立法博弈中的话语权强弱不均更加令人深思.  相似文献   

10.
王肖邦 《法制与社会》2011,(16):155-156
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尤为重要。我国近年来兴起的听证会制度和专家代表论证制度即是对此的有益探索。本文通过对香港公众参与立法制度设计与实践的论证,并以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一轮公众咨询为例,阐明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制度安排及其意义,为我国内地公众参与立法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11.
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面临更加复杂和多样的社会问题,核心问题是控制日益表面化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控制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用立法建立起服务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协商利益,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二是用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2.
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立法的两大难题。公众参与具有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之功能,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确定补偿标准的有效途径。因此,将公众参与中的听证和协商机制引入"新《条例》",有助于走出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立法困境。  相似文献   

13.
杨炼 《时代法学》2010,8(4):27-32
利益衡量在现代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立法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为平衡利益冲突在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评价、权衡、选择并进行利益整合的有机统一过程,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是法律规范的产生。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包括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14.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胡锦光  王锴 《法学论坛》2005,20(1):10-14
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 (征用 )条款而言的。但是 ,从实际的立法看 ,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 ,并不局限于征收 (征用 )领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 ,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性 ,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由于公共利益主张者的缺位以及主张者的不保险性 ,由法律来确认或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必须厘清公共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 ,以及与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概念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论是指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合理配置 ,使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反映 ,从而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状态。这一理论较之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和管理论有较大合理性。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 ,必须完善行政程序 ,尤其是在行政立法环节应对二者有充分的考虑。  相似文献   

16.
行政征收的法律规制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财产权的排他性支配属性及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呼唤法律对行政征收进行有效规制。首先,行政征收立法应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并以公共利益条款限制征收目的。其次,行政征收程序应吸纳正当法律程序的精髓——参与,并且这一参与应是有效参与。最后,在不得不征收公民财产时,行政机关应给予公平补偿。  相似文献   

17.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验证标准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共利益原则是不动产征收中的重要原则,也是规制征收权的基本手段。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立法上无法对其作出准确界定,因此,应当确立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验证标准,以考量不动产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同时,为使公共利益的验证标准发挥作用,应当构建一种有效运作的动态机制,即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审查制度,赋予法院对征收之公益目的性以司法审查权和积极审查职责。  相似文献   

18.
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是由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斯图尔特针对行政法的传统模式而在《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中提出来的,该模式强调公民参与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中的作用。但是,利益代表模式作为一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问题的普遍方案存在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19.
论环境法的正当性的依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判断和论证环境法的正当性有五项依据。科学依据是判断环境法正当性的"钢规铁律",具有正当性的环境法律应该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信仰和伦理道德是为法律提供正当性的基本方式,衡量法律是否正当的最终标准是正义,而正义基本上是一个信仰、伦理道德问题;利益是衡量法律正当性的常衡器,将利益作为判断法律正当性的依据,是指该立法是否增加了正当的、积极的利益,是否限制了不正当的、消极的利益,对增加的和限制的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将合法律性作为论证环境资源法正当性的一个依据,主要指其符合宪法、法统和环境基本法律;衡量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有效,主要取决于该立法过程是否切实遵循了正当程序,判断立法程序正当性的实际标准,是看是否重视立法的民主程序和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20.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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